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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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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旗山糖廠 變身複合機能產業園區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9/3/8
高雄都發局長林裕益7日表示,面積8.6公頃、2002年即已停止製糖的旗山糖廠,高雄都發局將與台糖合作,將百年的旗山糖廠,打造成為兼具農業展售、觀光休閒、教育體驗、以及農產加工加值等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今年下半年開始招商營運。 林裕益表示,高雄旗山糖廠1911年營運生產,2002年停止製糖,改以糖廠公園型式營運,廠區土地建物低度利用或閒置。高雄都發局為了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強化大旗美地方特色產業,已規劃將百年的旗山糖廠,打造為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 林裕益說,為了提供大旗美地方產業升級加值,都發局規劃設立「旗美農特產展售區」、「農產加工加值區」、「手作體驗區」,結合在地產業、文化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帶動產業轉型加值。 都發局說,旗山糖廠占地8.6公頃,具有產業歷史演進足跡,為了活化百年歷史的糖廠辦公室及倉庫,爭取中央納入前瞻計劃項目,近期將以農產加工區、紅磚倉庫,招商投資開發,預期產值每年約3億元,可創造200個工作機會。 高雄都發局都市開發處長郁道玲說,全區以三年分期分區招租營運,首座修繕完成的「紅磚倉庫」及農產加工區6筆土地,將於驗收後,在今年下半年進行招商,將為大旗美產業注入活水,帶動地方繁榮。<摘錄工商>
台灣高鐵:說明105年9月12日關於高鐵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之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6/9/12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5版2.報導日期:105/09/123.報導內容: 「…證交所表示,高鐵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為今年度最受市場關注的上市案…」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有關前揭報導所載本公司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係屬媒體自行報導,非本公司 發布資訊。(2)本公司股票上市申請已獲證交所同意,且申報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案亦於自9月12日起申報生效,後續上市掛牌作業將會依法辦理相關 公告事宜,請投資人參閱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3)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 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106年~111年高速鐵路乘客刷卡購票金流收單服務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8/11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03/02~111/03/0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與本公司於各車站設置之所有刷卡機(EDC)建立連線,以接受旅客使用信用卡或金融卡於車站內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訊息,與辦理前述卡片之刷卡授權或扣款功能相關之收單作業,並提供本公司優先使用之測試環境及線路,供測試及教育訓練使用。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無不利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辦理於本公司直營售票通路以信用卡或金融卡等塑膠貨幣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系統建置以及收單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3)本合約溯及自決標通知日起生效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1日止。本合約分為 建置期及營運期兩階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遲應於105年10月 31日前完成金流系統建置並經本公司驗收合格,始可執行營運期收單業務, 營運期自106年3月2日起算5年。<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廠商進駐高鐵車站商場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8/11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美樂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樂利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其他公司為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9/01~110/08/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廠商進駐高鐵車站商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提升本公司附屬事業商場收入。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提供高鐵車站旅客多樣性與便利性餐飲需求之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1)104年8月11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澄清104年7月26日媒體所載「高鐵裁賠通霄26居民833萬…」 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7/28
1.傳播媒體名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蘋果日報等媒體2.報導日期:104/07/263.報導內容:高鐵噪音擾民 判賠833萬 苗栗民眾控訴成立,…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自96年高鐵營運以來,辦理高鐵沿線噪音防制及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皆依據相關法令辦理。另在符合法令標準情況下,考量陳情民眾特殊情況, 本諸善意特別提出高鐵自主性噪音防制改善計畫,協助民眾進行住家門窗 改善等相關措施。(2)有關高鐵行經苗栗通霄鎮城北里所產生之音量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認定應賠償833萬元乙案,其裁決標準逾越現行法令標準且更為嚴格,本公司 深表遺憾。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7月14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依法尋求法律救濟並表達本公司意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民認股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6/25
1.事實發生日:104/06/2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4年3月26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全民認股方案」規劃案並於104年3月31日提送交通部。經交通部酌予修改「全民認股方案」增資對象與額度規劃後,更名為「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並同時提出建議方案A與方案B送立法院審議。經104年5月27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採建議方案B(含四項附帶決議),並經104年6月5日立法院院會備查後,交通部函請本公司同意「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建議方案B(下稱「本案」),經本公司董事會討論後,決議同意本案。本案主要內容如下:(1)方案名稱:「高鐵財務解決方案」。(2)減資:普通股股東減資六成。(3)增資:增資300億元,其中政府基金(高鐵相關建設基金)投資242億元、政府得以掌握董監事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泛公股)投資58億元,增資後(泛)公股持股比例約63.9%。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2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59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13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上字第572號2.事實發生日:104/05/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55,51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欣陸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4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其所持有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00元,及自10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董事會決議不發放普通股股利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董事會決議不發放特別股股利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1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3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長榮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追加備位聲明。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9
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戶號44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456,751元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0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30,000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3/26
1.事實發生日:104/03/2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鑒於104年1月7日立法院審議未通過該案,嗣經本公司董事會參考各方意見後,決議修正該案內容,修正重點如下:(1)方案名稱:將「財務改善方案」更名為「全民認股方案」。(2)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減資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狀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3)普通股增資:以「全民認股、泛公股主導」為原則。原增資分為第一階段洽泛公股私募新台幣(下同)130億元,現金增資70億元,第二階段上市並增資100億元,合計共300億元;茲修正為:發行新股300億元並上市(櫃),其中依法保留30億元供員工認購,政府特定對象認購78億元,餘192億元由全民公開申購,若員工及全民認購不足之部分,由普通股股東按持股比例共同認購;如仍認購不足,則洽其他(泛)公股特定人共同認購。(4)特許期:特許期延長年限自40年縮短為35年。(5)票價:票價調整機制維持不變,但於整體「全民認股方案」完成後,以台北~左營間票價為例,初始票價由原方案之1,530元調降為1,490元,未來依票價調整機制調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A.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與原「財務改善方案」之差異補充說明如下:(1)有關收回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之規劃內容不變,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2) 有關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同意變更特許年期案」,其同意變更之特許年期自75年修正為70年(即延長年限自40年修正為35年)。(3)有關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情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餘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普通股減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4)有關普通股增資,除前所述外,本「全民認股方案」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增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增資相關議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5)配合本「全民認股方案」調整原「財務改善方案」部分內容,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乙案,原45億元修正為40億元,原50億元修正為45億元。B.擬以本案提送交通部,作為本公司落實財務改善之依據及基礎。C.本公司擬俟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增修協議(包含延長特許期等相關條款)等相關契約或書面文件並生效後,撤回已提出之「運量重大不利變化」、「法定優待票差額補貼」及「921大地震之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損害補償」等三案之仲裁聲請。D.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3/24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及民國(下同)自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24,180,000元,及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內容為:本公司應再給付24,180,000元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上訴及本公司之上訴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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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五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中華開發4,891,8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中華開發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結果為兩造上訴均駁回;本公司應再給付中華開發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2/26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2.事實發生日:104/0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人壽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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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7,486,301元,其中1,236,301元自98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0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2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凱基證券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追加股本遲延利息之備位訴訟。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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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台新商銀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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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本公司自一00年第三季起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及簽證會計師
其他
2011/8/23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0/08/23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楊美雪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陳雅琳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何瑞軒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江美豔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業務及管理需要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公司主動終止委任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0/08/23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否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是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擬發放96年1月1日至1月4日興建期間之甲種、乙種、丙八種及丙九種特別股建設股息公告。
其他
2011/7/28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0/07/28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NA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96年1月1日至1月4日甲種、乙種、丙八種及丙九種興建期間之
特別股建設股息共計新台幣29,076,389元整。
4.除權(息)交易日:NA
5.最後過戶日:NA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NA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NA
8.除權(息)基準日:NA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234條規定與經濟部91年9月24日經商字第09100514570號及100年3月7日
經商字第10002011720號函示,得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復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七
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規定,本公司發行之甲種、乙種及丙種特別股應發放之股息,應於
股東常會承認年度財務報表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之。
(二)本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業經100年6月24日股東常會承認通過,其中包括應付甲種、
乙種、丙八種及丙九種特別股之建設股息為新台幣29,076,389元整,係依本公司發行之
甲種、乙種特別股之面額,以股息年利率5%,以及丙八種與丙九種特別股之發行價格以
股息年利率9.5%計算之。
(三)本公司經100年7月28日第五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發
放基準日。
(四)本次股息發放係以96年12月31日之股東名冊為基準。
公告本公司一OO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股東會
2011/6/24
1.股東會日期:100/06/24
2.重要決議事項:
(一) 本公司公司治理執行情形報告。
(二) 本公司募集公司債辦理情形報告。
(三) 通過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四) 通過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盈虧撥補案。
(五) 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
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修訂本公司一OO年股東常會議案內容
股東會
2011/5/13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1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2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國泰金融會議廳(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九號一樓)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公司治理執行情形報告。
2.本公司募集公司債辦理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盈虧撥補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4/26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24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有關本公司92年至94年發行之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依法於停止過戶期間停止受理轉
換普通股。
公告本公司與財團法人中技社間給付丙九種特別股股息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其他
2011/5/2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技社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65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96年1月1日至96年9月29日丙九種特別股股息應否發放予財團法人中技社,
與財團法人中技社發生訴訟。
4.處理過程:
本公司第一審、第二審均敗訴,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今日接獲最高法院書記廳
通知書,判決主文如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確定判決本公司應支付財團法人中技社民國96年1月1日至96年9月29日之丙九種
特別股建設股息新台幣二億一千二百三十八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元,及自民國98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對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不利
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正本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第二審判決本公司敗訴之主要理由係因本公司與財團法人中技社間所定之投資認
股契約另有約定所致,至於本公司事實上開始營業日為何,審理法院並未認定。
董事會決議分配股利情形
除權除息
2011/4/2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1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普通股股利:無。
特別股股利:擬分派96年1月1日至1月4日興建期間之甲種、乙種、丙八種及丙九種
特別股建設股息共計新台幣29,076,389元整。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灣高鐵 100股東常會:100/06/24
股東會
2011/3/24
100股東常會:100/06/24
停止過戶日:100/04/26-100/06/24
九十九年度虧損撥補承認案
公告本公司召開一OO年股東常會事宜
股東會
2011/3/24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2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國泰金融會議廳(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九號一樓)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2.本公司公司治理執行情形報告。
3.本公司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辦理提前贖回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本公司九十九年度虧損撥補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其他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4/26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24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有關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相關公告內容,請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
之「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
(2)有關本公司92年至94年發行之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依法於停止過戶期間停止受理轉
換普通股。
公告本公司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100年第一季普通股換發基準日為100年3月17日
其他
2011/3/15
1.事實發生日:100/03/15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前於民國92~94年分次發行之甲種、乙種、丙一種至丙九種記名式
可轉換特別股,按本公司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6條規
定,第一季普通股換發基準日為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
(不含)前七天。
二、本公司擬於100/03/24召開第五屆第十八次董事會決議100年股東常會召開
日期,故本公司甲種、乙種、丙一種至丙九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第一季
普通股換發基準日為100/03/17。屆時將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換
股份之公司變更登記,俾便發行普通股股票予轉換股東。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特別股股東申請換發普通股地點):富邦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 電話(02)2361-1300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100/03/11日本強震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其他
2011/3/15
1.事實發生日:100/03/15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向日方採購之維修備品,經初步評估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法人董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代表人
其他
2011/3/14
1.發生變動日期:100/03/14
2.法人名稱: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邱純枝,東元電機(股)公司總經理兼財務暨管理本部副總經理
及公司發言人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茂雄,東元電機(股)公司常務董事
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11/10~101/11/09
7.新任生效日期:100/03/14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於100年1月27日提前贖回流通在外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ECB)之執行情形。
其他
2011/1/28
1.事實發生日:100/01/27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0年1月27日以提前贖回價格(Early Redemption Amount)-ECB本
金之131.315%,提前贖回並註銷ECB本金合計美金26,318,000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提前贖回並註銷上開ECB本金後,流通在外ECB本金餘額為美金0元。
更正本公司法人董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改派代表人
其他
2011/1/14
1.發生變動日期:100/01/14
2.法人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洪茂蔚,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何依栖,交通部會計處副會計長
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11/10~101/11/09
7.新任生效日期:100/01/14
8.其他應敘明事項: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100年1月12日開發字第1000000057號
謂該會前於99年12月21日以開發字第0990004411號函改派劉詩宗先生案,鑒於其另
有兼職,爰改由何依栖女士擔任。
公告本公司提前贖回九十六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其他
2010/12/23
1.事實發生日:99/12/23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契
約規定,當至少90%之本公司債已經賣回、買回或交換並註銷時,本公司得
提前贖回此債券。
6.因應措施:本公司訂民國100年1月27日為提前贖回日,贖回價為面額之
131.315%,預計贖回全數流通在外餘額美金26,318,000元。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法人董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改派代表人
其他
2010/12/22
1.發生變動日期:99/12/22
2.法人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洪茂蔚,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劉詩宗,交通部航政司副司長
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11/10~101/11/09
7.新任生效日期:99/12/22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異動
其他
2010/12/16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99/12/16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傅乙峰暫代,稽核室資深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傅乙峰,稽核室資深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新任
6.異動原因:真除
7.生效日期:99/12/16
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789-2000分機71182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99年第二季可轉換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股票劃撥暨興櫃買賣日期
其他
2010/7/22
1.事實發生日:99/07/22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前於民國92及93年辦理私募發行之甲種及丙三種記名式可轉換
特別股,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5年12月14日以金管
證一字第0950157958號函及民國96年6月21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30168
號函核准補辦公開發行在案,總計補辦公開發行股數為2,764,600,000
股。
二、按本公司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6條規定普通股換發
基準日辦理99年第二季換發之普通股股票計8,000,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壹拾元,於99年7月12日經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901150120號函
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三、前項轉換後之普通股,計8,000,000股,擬預定於民國99年8月11日(星
期三)正式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市場登錄櫃檯買
賣。
四、茲將新股申請興櫃股票買賣有關事項公告於后:
(一)原已申請興櫃櫃檯買賣之股數:普通股6,505,232,647股,每股面
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65,052,326,470元整。
(二)本次轉換後新股申請興櫃櫃檯買賣之股數:普通股8,000,000股,
每股面額壹拾元,共計新台幣80,000,000元整。
(三)累計興櫃買賣總股數:普通股6,513,232,64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共計新台幣65,132,326,470元整。
(四)新股權利義務:本次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後所發行之新股票,
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五)本次普通股新股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五、換發無實體普通股作業程序:
(一)於99年6月29日(含)前已轉換權利證書之股東,請持「特別股換股
權利證書」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票換發聲請書」、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671申請書)」,
蓋妥原留印鑑後,郵寄或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申請換發無實體普通股股票。
(二)換發無實體普通股換發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
1.特別股換股權利證書停止過戶期間:
民國99年7月27日起至99年8月10日止。
2.換發基準日:民國99年7月31日。
3.新股票開始換發日期:自民國99年8月11日起開始受理本次申請
轉換股東所取得之「特別股換股權利證書」換發「無實體普通
股股票」作業。
六、股票發放及於興櫃市場櫃檯買賣日期:本次無實體普通股股票預定於民國
99年8月11日(星期三)起開始發放,並於同日在興櫃市場櫃檯買賣,原「特
別股換股權利證書」亦至該日起停止流通。本次申請轉換之股東如未於99
年8月4日前依前項手續辦理換發無實體普通股且未開立集保帳號,致未能
於民國99年8月11日劃撥之股東,其新股將先轉入本公司在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公司下之登錄專戶,待股東申請換發並提供所開立之集保帳號後,
即將股份轉撥入 貴股東之集保帳戶中。
七、特別股換股權利證書過戶及申請換發無實體普通股股票地點:富邦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 電話(02)2361-1300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董事會通過「本公司特別股股東於九十九年第二季申請轉換之普通股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暨申請興櫃股票登錄事宜」案
其他
2010/7/15
1.事實發生日:99/07/15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a.本公司99年7月15日第五屆第十二次董事會通過九十九年第二季特別股股東申請轉換
之普通股(合計8,000,000股)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暨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興櫃股票無
實體登錄,並授權董事長辦理後續相關申報及訂定換發股票基準日與新股登錄興櫃日期
等事宜。
b.按本公司甲種、乙種及丙一種至丙九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發行迄今已逾三年,依
本公司甲種/乙種/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條規定,特別股股東得
隨時向本公司請求轉換為普通股。
c.本公司99年第二季之普通股換發基準日為6月30日,本次特別股(合計8,000,000股)經
轉換後,本公司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由原6,505,232,647股,增加為6,513,232,647股,特
別股由原4,026,991,660股,減少為4,018,991,660股,已發行總股數不變。
d.本次申請轉換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目前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e.為使本次申請股東所轉換之普通股股票得於興櫃市場交易買賣,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1條第2項所定:經補辦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申請於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者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辦理之規定,擬將本次99年第二季
申請股東所轉換之8,000,000股普通股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興櫃股票無實體登錄。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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