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30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8月
15日上午11時20分於該法院調解。
(2)華南產物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72,60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華南產物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
31日止之股息2,472,603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8月15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15
7/13(六)受蘇力颱風影響,北上(左營至台北)列車於14:00發車營運,南下
(台北至左營)列車於15:00發車營運。18時(含)起,全線恢復正常班表發
車營運。
6.因應措施:
(1)蘇力颱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本公司即刻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2)加強對外界及媒體公布列車停駛及恢復營運之訊息。
(3)配合列車恢復營運,本公司先以巡軌車進行路線檢查,針對軌道、土木
橋樑結構及電力設施進行相關檢查,以確保列車運轉及旅客安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颱風影響,有關7/13(六)旅客運量較上(六)月週六平均運量短少約102,000人次。
(2)蘇力颱風對本公司正線、車站及基地之各項機電系統均無重大災損回報。
(3)受颱風影響,未及搭乘或無法搭乘原預定車次列車之旅客,相關退票規定如下:
(a)旅客凡購買因颱風影響而取消或變更運轉之車次,若車票未經使用,可自原乘車日
起一年內,持原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全額退票,免收手續費。
(b)自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日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之日止,購買上述期間運行列車之旅
客,若列車正常運行而未搭乘,可自乘車日起15日內,持未經使用之車票至高鐵各車站
辦理退票,免收手續費。
(4)為確保運行安全,若部分路段之風速、雨量過大達到運轉限制標準時,列車將採取
行車速限,若因此延誤預定到站時間,屬天然災害因素,不適用延遲之退費規定。
1.事實發生日:102/07/10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長榮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
上午9時3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長榮國際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704,538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長榮國際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
27日止之股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1.事實發生日:102/07/04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台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等八家銀行共
同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50分於該法院調解。
(2)八家銀行請求金額臚列如下:
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1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b.台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3,630,13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f.台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g.台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4,178,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h.彰化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64,287,67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以上股息金額共計855,520,549元。
(3)前開八家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
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1.事實發生日:102/07/01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74號支付指令。
(2)上開支付指令主要內容為:債務人(本公司)應向債權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 24,726,027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
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之股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世華商銀」)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上午10時50分
於該法院調解。
(2)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
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3)世華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世華商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1.事實發生日:102/06/19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台灣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產物」)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
2日上午11時10分於該法院調解。
(2)台灣產物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
(3)台灣產物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
31日止之股息1,483,562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2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1.事實發生日:102/06/05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80號支付指令。
(2)上開支付指令主要內容為:債務人(本公司)應向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下同) 11,572,60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民國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本及
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9年2月26日之股息。
1.事實發生日:102/06/04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42號支付指令。
(2)上開支付指令主要內容為:債務人(本公司)應向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 14,835,616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
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之股息。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欣陸國際」)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上午11時於該法
院試行調解。
(2)欣陸國際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155,513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
(3)欣陸國際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止
之股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