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
民國(下同)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求
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
a.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四種特別股80萬股,每股9.3元,計7,440,000元。
b.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八種特別股25萬股,每股9.3元,計2,325,000元。
4.處理過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45分進行言詞辯論
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8月12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11款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
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營運長
2.發生變動日期:103/06/19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煥光 營運長(資深副總經理級)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強 營運長(副總經理級)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接任
6.異動原因:本公司103年6月19日第六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通過鐵路營運處營運長
接任人選案。
7.生效日期:103/07/01
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7892000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副營運長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周鄭輝 副營運長(副總經理級)
任」):新任
6.異動原因:本公司103年6月19日第六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通過鐵路營運處增設
副營運長人事案。
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1)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237,500元,及其中
6,750,000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其餘3,487,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912,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
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1,162,500元部分自
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於103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進行準備程式。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7月4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
遲延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54,853,439元。
(2)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五種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
30,636,493元。
(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
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85,489,932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進行準備程式。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
研析。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7
(1)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
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
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
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