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6款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3/03/05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歐晉德先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董事會擇期推選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解任
5.異動原因:辭任法人董事代表人
6.新任生效日期: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本公司董事長歐晉德先生辭任本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
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乙職,故當然解任本公司董事長職務。
(2)新任者生效日期將由董事會擇期推選之日期而定。
1.發生變動日期:103/03/05
2.法人名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代表人歐晉德先生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法人董事指派新任者時另行公告
5.異動原因:辭任
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2~104/06/21
7.新任生效日期:NA
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者生效日期將視法人董事另行指派之日期而定。
第三十四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3/02/2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兆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大向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3/02/27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俟新竹站區影城開發興建完成後,出租該等不動產做為影城、餐飲及商場使用。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不利影響。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租賃合約自兆全公司依本公司聯貸銀行團管理銀行(台灣銀行) 要求完成
同意書之簽署以及送達之日起生效,並至不動產營運日起算20年後終止。
(2)金額依契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2.事實發生日:103/02/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民國
97年4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台幣(下同)15,971,294元。
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結果為本公司敗訴。詳細
主文內容於本公司收到判決書正本後再行公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