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34號
2.事實發生日:103/02/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
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1,483,56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24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同意投資興建總金額新台幣八億元以內之新竹站區影城開發案,若前述費用
預估超過八億元時,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2)同意以租賃方式委外經營。
(3)授權董事長簽署本案租賃契約書。
6.因應措施:
經銀行團同意後,將與承租人進行簽約作業。
原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2.事實發生日:102/10/07
(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乙種及丙五種、
丙八種特別股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217,391,221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2)中鋼所請求之金額分別為本公司發行乙種特別股之股息99,452,055元,丙五種
特別股股息26,324,331元,及丙八種特別股股息91,614,835元,共計217,391,221元。
本公司於102年10月7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29日
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29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原告:股東戶號45XXX股東
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76號
(1)股東戶號45XXX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之民國(下同)
97年2月27日至100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
本公司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5,054,746元。
(2)股東戶號45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之內容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
(一)1,112,476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1,314,090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1,314,090元,及自10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1,314,090元,及自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自103年1月1日起,於每年1月1日給付1,314,090元至收回丙二種特別股
3,000,000股止。
上午10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
1.事實發生日:102/09/23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10月21
日上午11時1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新光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新光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民國96年
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14,835,616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18
(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
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
民國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2元,
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止
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本公司於102年9月18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3日
下午2時20分進行準備程式。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1.事實發生日:102/09/17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官田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官田鋼鐵」)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
上午10時5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官田鋼鐵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281,800元,及其中6,570,450元
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
101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3)官田鋼鐵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二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
民國101年2月26日止之股息,合計26,281,800元。
1.事實發生日:102/08/30
(1)本公司董事會前於102年8月6日通過高鐵營運費率調整案,並責成經理部門
依合約程式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2)前項調整案業經交通部完成備查程式,新票價表即日起於本公司各車站及企
業網站公告,並訂於102年10月8日起開始實施。
密切觀察市場反應,適時採取行銷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本日發布新聞稿,請參閱本公司企業網站之關於高鐵/最新訊息項下。
8/29(四)本公司全日提供正常營運服務,惟受康芮颱風影響,局部路段雨量過大,
洪水災害告警系統作動,為確保營運安全,列車實施行車速限通過,造成部分班
次延誤。
(1)康芮颱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本公司即刻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2)加強車站、列車上對旅客廣播溝通。
(3)除例行車站、基地巡查外,並加強沿線豪大雨路段機房監控,以及竹苗段邊坡
巡查,並注意水情資訊,隨時掌握因應。
(1)因颱風影響,有關8/29(四)旅客運量較上月週四平均運量短少約13,000人次。
(2)康芮颱風對本公司正線、車站及基地之各項機電系統均無重大災損回報。
(3)受颱風影響而未及搭乘或無法搭乘原預定車次列車之旅客,若車票未經使用,
可自原乘車日起一年內,持原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全額退票,免收手續費。
(4)部分路段之風速、雨量過大達到運轉限制,為確保運行安全,列車採取行車速
限,延誤到站時間,因屬天然災害因素,不適用延遲之退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