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 (2633) 2013年 5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6/03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6月2日13時43分,本公司受南投地區規模6.3強震影響,啟動苗栗至嘉義地區災害
告警系統,部份路段電力暫時中斷,暫時停止6班次列車於受影響區間。
6.因應措施:
(1)地震發生後,本公司即刻成立緊急應變中心,進行列車運轉調度,並派維修人員
趕赴受影響區域,針對軌道、土木橋樑結構及電力設施進行相關檢查,確保列車運
轉及旅客安全。
(2)加強對車站及列車旅客廣播,說明延遲情形,並準備麵包、礦泉水供旅客取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配合列車調度,取消南下15班次,及北上12班次,共27班次列車。
(2)加開台中—台北區間的全車自由座列車,並調整南下159車次,增停嘉義站、台
南站,以輸運旅客。
(3)地震屬天然災害,非可歸責本公司,不適用延遲退費之規定。
(4)凡購買因地震影響而致遲延或取消之車次,若車票未經使用,旅客可自原乘車日
起一年內,持原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全額退票,免收手續費。
【時報-台北電】台灣高鐵 (2633) 表示,針對近期多家特別股股東向法院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乙事,該公司說明如下:
一、截至102年5月27日止,該公司接獲法院通知特別股股東請求該公司給付特別股股息等調解案件及支付命令之案件,該公司均依法院指示或法令規定,視其案件性質,分別參與調解或聲明異議。
二、有關特別股股東之前述請求,目前對於該公司、產業及市場應無立即且重大之影響,因該公司102年4月自結報表之現金餘額仍有15.54億元,且該公司視為現金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為376.22億元,故上述請求案件目前可合理估算之請求金額共計約4.74億元(含截止至102年5月27日所加計之延遲利息),對於目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應尚不致產生重大之影響。
三、有關特別股股東之前述請求,主要係因與該公司就特別股股息發放時點之法令適用產生歧義所致,對於股東所採取之權益保障措施,該公司敬表尊重。惟未來若法院肯認該公司見解時,該公司仍將依法令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將尚未分派之特別股股息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予以補足,以維股東權益。
本公司九十六年第一次國內有擔保指定用途普通公司債乙券將於102年4月25日到期,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年3月8日證櫃債字第10204000832號函終止櫃檯買賣。
台灣高鐵 (2633) 2013年 3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台灣高鐵 (2633) 2013年 2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第三十四條 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2.報導日期:102/01/17
3.報導內容:「航發會 要高鐵贖回45億特別股………」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股本約為1,053億元,其中普通股約為651億元、特別股約為402億元。
(2)本公司之特別股股東,除航發會、中技社及七家公股金融機關(如台灣銀行
等)外,尚有本公司發起人、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股東等計242人投資,如:大陸
工程、大陸建設、欣陸國際、長榮國際、富邦人壽、富邦產物、富邦證券、東元
電機、中鋼等。
因前述特別股股東,如:中鋼、東元電機、富邦產物及其他股東已轉換為普通股
,故目前本公司特別股股東為94人。
(3)本公司特別股之本金收回及股息發放,皆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本公司「特
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辦理。
(4)有關本公司特別股股息之分派,於開始營運後係依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
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後略)」
之規定辦理,相關累計尚未分派之特別股股息金額,已於每年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5)前揭媒體報導所載本公司支付航發會營運通車前股息四億二千餘萬,係屬誤植
,應為三億一千八百餘萬。
(6)有關航發會請求本公司收回特別股股本及支付股息乙節,其訴之聲明為本公司
應給付航發會新台幣(下同)62,565,171元整及按法定利率周年5%計算之遲延利息;
其中8,556,000元部分為收回特別股股本,另54,009,171元係累積未付特別股股息。
本公司於101年12月12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試行調解通知,本公司即遵法院指示
自102年1月3日與航發會開始調解,雙方並同意於同年3月7日再行調解。
(7)本公司重大財務業務資訊,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為準。
(8)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訊息,若造成投資
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
6.因應措施:本公司仍將積極與航發會續行協商,以促其撤回訴訟。
航發會本案訴訟係一部請求,航發會就其餘未主張之特別股股本(尚餘483,000,000股,
以每股9.3元計,合計4,491,900,000元)及股息(99年以後部分按未收回股本以年利率
4.71%計算)部分暫先保留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