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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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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旗山糖廠 變身複合機能產業園區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9/3/8
高雄都發局長林裕益7日表示,面積8.6公頃、2002年即已停止製糖的旗山糖廠,高雄都發局將與台糖合作,將百年的旗山糖廠,打造成為兼具農業展售、觀光休閒、教育體驗、以及農產加工加值等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今年下半年開始招商營運。 林裕益表示,高雄旗山糖廠1911年營運生產,2002年停止製糖,改以糖廠公園型式營運,廠區土地建物低度利用或閒置。高雄都發局為了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強化大旗美地方特色產業,已規劃將百年的旗山糖廠,打造為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 林裕益說,為了提供大旗美地方產業升級加值,都發局規劃設立「旗美農特產展售區」、「農產加工加值區」、「手作體驗區」,結合在地產業、文化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帶動產業轉型加值。 都發局說,旗山糖廠占地8.6公頃,具有產業歷史演進足跡,為了活化百年歷史的糖廠辦公室及倉庫,爭取中央納入前瞻計劃項目,近期將以農產加工區、紅磚倉庫,招商投資開發,預期產值每年約3億元,可創造200個工作機會。 高雄都發局都市開發處長郁道玲說,全區以三年分期分區招租營運,首座修繕完成的「紅磚倉庫」及農產加工區6筆土地,將於驗收後,在今年下半年進行招商,將為大旗美產業注入活水,帶動地方繁榮。<摘錄工商>
台灣高鐵:說明105年9月12日關於高鐵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之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6/9/12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5版2.報導日期:105/09/123.報導內容: 「…證交所表示,高鐵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為今年度最受市場關注的上市案…」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有關前揭報導所載本公司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係屬媒體自行報導,非本公司 發布資訊。(2)本公司股票上市申請已獲證交所同意,且申報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案亦於自9月12日起申報生效,後續上市掛牌作業將會依法辦理相關 公告事宜,請投資人參閱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3)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 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106年~111年高速鐵路乘客刷卡購票金流收單服務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8/11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03/02~111/03/0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與本公司於各車站設置之所有刷卡機(EDC)建立連線,以接受旅客使用信用卡或金融卡於車站內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訊息,與辦理前述卡片之刷卡授權或扣款功能相關之收單作業,並提供本公司優先使用之測試環境及線路,供測試及教育訓練使用。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無不利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辦理於本公司直營售票通路以信用卡或金融卡等塑膠貨幣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系統建置以及收單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3)本合約溯及自決標通知日起生效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1日止。本合約分為 建置期及營運期兩階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遲應於105年10月 31日前完成金流系統建置並經本公司驗收合格,始可執行營運期收單業務, 營運期自106年3月2日起算5年。<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廠商進駐高鐵車站商場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8/11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美樂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樂利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其他公司為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9/01~110/08/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廠商進駐高鐵車站商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提升本公司附屬事業商場收入。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提供高鐵車站旅客多樣性與便利性餐飲需求之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1)104年8月11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澄清104年7月26日媒體所載「高鐵裁賠通霄26居民833萬…」 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7/28
1.傳播媒體名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蘋果日報等媒體2.報導日期:104/07/263.報導內容:高鐵噪音擾民 判賠833萬 苗栗民眾控訴成立,…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自96年高鐵營運以來,辦理高鐵沿線噪音防制及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皆依據相關法令辦理。另在符合法令標準情況下,考量陳情民眾特殊情況, 本諸善意特別提出高鐵自主性噪音防制改善計畫,協助民眾進行住家門窗 改善等相關措施。(2)有關高鐵行經苗栗通霄鎮城北里所產生之音量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認定應賠償833萬元乙案,其裁決標準逾越現行法令標準且更為嚴格,本公司 深表遺憾。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7月14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依法尋求法律救濟並表達本公司意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民認股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6/25
1.事實發生日:104/06/2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4年3月26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全民認股方案」規劃案並於104年3月31日提送交通部。經交通部酌予修改「全民認股方案」增資對象與額度規劃後,更名為「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並同時提出建議方案A與方案B送立法院審議。經104年5月27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採建議方案B(含四項附帶決議),並經104年6月5日立法院院會備查後,交通部函請本公司同意「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建議方案B(下稱「本案」),經本公司董事會討論後,決議同意本案。本案主要內容如下:(1)方案名稱:「高鐵財務解決方案」。(2)減資:普通股股東減資六成。(3)增資:增資300億元,其中政府基金(高鐵相關建設基金)投資242億元、政府得以掌握董監事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泛公股)投資58億元,增資後(泛)公股持股比例約63.9%。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2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59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13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上字第572號2.事實發生日:104/05/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55,51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欣陸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4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其所持有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00元,及自10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董事會決議不發放普通股股利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董事會決議不發放特別股股利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1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3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長榮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追加備位聲明。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9
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戶號44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456,751元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0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30,000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3/26
1.事實發生日:104/03/2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鑒於104年1月7日立法院審議未通過該案,嗣經本公司董事會參考各方意見後,決議修正該案內容,修正重點如下:(1)方案名稱:將「財務改善方案」更名為「全民認股方案」。(2)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減資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狀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3)普通股增資:以「全民認股、泛公股主導」為原則。原增資分為第一階段洽泛公股私募新台幣(下同)130億元,現金增資70億元,第二階段上市並增資100億元,合計共300億元;茲修正為:發行新股300億元並上市(櫃),其中依法保留30億元供員工認購,政府特定對象認購78億元,餘192億元由全民公開申購,若員工及全民認購不足之部分,由普通股股東按持股比例共同認購;如仍認購不足,則洽其他(泛)公股特定人共同認購。(4)特許期:特許期延長年限自40年縮短為35年。(5)票價:票價調整機制維持不變,但於整體「全民認股方案」完成後,以台北~左營間票價為例,初始票價由原方案之1,530元調降為1,490元,未來依票價調整機制調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A.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與原「財務改善方案」之差異補充說明如下:(1)有關收回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之規劃內容不變,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2) 有關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同意變更特許年期案」,其同意變更之特許年期自75年修正為70年(即延長年限自40年修正為35年)。(3)有關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情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餘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普通股減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4)有關普通股增資,除前所述外,本「全民認股方案」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增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增資相關議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5)配合本「全民認股方案」調整原「財務改善方案」部分內容,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乙案,原45億元修正為40億元,原50億元修正為45億元。B.擬以本案提送交通部,作為本公司落實財務改善之依據及基礎。C.本公司擬俟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增修協議(包含延長特許期等相關條款)等相關契約或書面文件並生效後,撤回已提出之「運量重大不利變化」、「法定優待票差額補貼」及「921大地震之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損害補償」等三案之仲裁聲請。D.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3/24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及民國(下同)自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24,180,000元,及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內容為:本公司應再給付24,180,000元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上訴及本公司之上訴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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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五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中華開發4,891,8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中華開發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結果為兩造上訴均駁回;本公司應再給付中華開發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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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6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2.事實發生日:104/0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人壽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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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7,486,301元,其中1,236,301元自98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0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2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凱基證券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追加股本遲延利息之備位訴訟。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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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台新商銀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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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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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日期
台灣高鐵: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丙四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
其他
2015/8/21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丙四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44號2.事實發生日:104/08/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紡織」)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部分丙四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995,10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新光紡織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本件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丙一種特別股
其他
2015/8/21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5號2.事實發生日:104/08/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部分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收回其所持有部分丙一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465,000元及自97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新光產物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本件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特別股收回減資變更登記完成
其他
2015/8/17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4/08/14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4/08/14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1)實收資本額:減資前105,322,243,070元,減資後65,132,326,470元。(2)流通在外股數:減資前10,532,224,307股,減資後6,513,232,647股。(3)每股淨值:減資前(含特別股)每股淨值為4.56元,減資後(特別股收回,僅餘普通股)每股淨值為1.20元。(4)以上每股淨值係依最近一期(104年第2季)會計師核閱報告設算之。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4/08/17接獲經濟部之變更登記核准函。<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高鐵車站附設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案
其他
2015/8/17
1.事實發生日:104/08/1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5/01/01~109/12/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所轄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及左營等九處高鐵車站汽車及機車停車場,包含停車場營運管理、清潔、及設備設施之建置、維護與保養等事宜招商委託經營。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不利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本公司附屬事業收入。9.其他應敘明事項:(1)苗栗、彰化、雲林新增三站之附設停車場以高鐵車站實際通車營運日起算並同時營運。前項情形,不論車站實際通車營運日係提前或逾105年01月01日,合約屆止日均不變。(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
其他
2015/8/1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事件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訴訟案號(原審):10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2.事實發生日:104/08/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14,341,09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12月30日判決駁回,華泰商銀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2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華泰商銀不服,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收受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第二審判決,業因華泰商銀於104年7月24日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
其他
2015/8/1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之減縮訴訟聲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2.事實發生日:104/08/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 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全部甲種及 丙一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549,7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於訴訟進行中,國泰人壽及國泰世華減縮訴訟聲明,減縮後之聲明主要內容為: 被告應給付國泰人壽12,876,712元;被告應給付國泰世華7,078,715元。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4.處理過程:國泰人壽及國泰世華減縮之部分為原請求之股本金額,視為訴訟撤回,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調整一O四年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議程順序
股東會
2015/8/12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1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4/09/10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國泰金融會議廳(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九號一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主要內容及執行進度報告。2.本公司特別股股本收回情形報告。(二)討論事項(順序調整)1.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延長特許年期案。2.處理本公司累積未付特別股股息補償案。3.辦理本公司普通股減資彌補虧損案。4.辦理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增資案。5.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6.終止「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將高鐵站區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 返還價值折抵回饋金案。7.撤回本公司已向仲裁協會提付仲裁聲請案件案。8.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8/1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9/1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董事會決議終止新竹站區影城開發
其他
2015/8/11
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董事會決議終止新竹站區影城開發案不動產租賃合約 1.契約或承諾終止日期:NA2.契約或承諾內容:俟新竹站區影城開發興建完成後,出租該等不動產做為影城、餐飲及商場使用。3.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兆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向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與公司關係:無5.終止之原因: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中「返還站區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價值折抵回饋金」項目,本案用地將返還交通部,無法繼續執行本開發案。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將返還兆全股份有限公司原給付之履約保證金及權利金共新台幣98,861,000元。7.其他應敘明事項:以兆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向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本公司終止契約函所載終止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完成特別股減資(收回)註銷退回股款發放作業,並於今(8
其他
2015/8/11
公告本公司完成特別股減資(收回)註銷退回股款發放作業,並於今(8/11)日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前經民國(下同)104年6月25日第六屆第34次董事會決議辦理收回本公司流通在外之全部特別股股本計4,018,991,660股。二、本公司按前所定104年8月7日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已依特別股股東指定匯入之帳戶撥付特別股股本款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並於104年8月10日出具資本額變動之查核報告書;另本公司已於今(8/11)日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三、本公司原實收資本額為105,322,243,070元,辦理特別股減資(收回)後,實收資本額為65,132,326,470元(普通股 6,513,232,647股,每股面額10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決議提請104年9月
其他
2015/8/11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決議提請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同意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立法院對「高鐵財務解決方案」相關附帶決議之要求,由交通部(高鐵相關建設基金)及政府得以掌握董監事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泛公股)認購本公司增資股份。擬接洽認購之應募人包括:交通部(高鐵相關建設基金)、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為本公司董事或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之法人,與本公司間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惟最終擬參與認購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尚未洽定。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3,000,000,000股限額內(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辦理私募,自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第2款之規定,以(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作為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2)本次私募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實際訂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將參酌本公司定價當時實際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及定價日參考價格等因素後決定之,訂價方式應尚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將用以充實公司營運資金、進行資本支出、處理特別股補償方案及因應未來資金之需求,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應立法院相關決議要求引入政府公股與泛公股資金。另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依法應受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限制,如此將更可確保本公司將來與公股及/或泛公股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以私募方式洽特定人認購本公司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及「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終止協議書」生效為辦理前提。(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3)本公司將於104年9月10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本公司104年特別股減資(收回)註銷退回股款發放作業,若受蘇迪勒
其他
2015/8/6
本公司104年特別股減資(收回)註銷退回股款發放作業,若受蘇迪勒颱風影響之匯款相關因應措施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08/0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4年特別股減資(收回)註銷退回股款發放作業,104年8月7日若受蘇迪勒颱風影響,致金融機構、票據交換所等機構放假停止上班之相關因應措施。6.因應措施: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辦理。二、本公司104年特別股減資(收回)註銷退回股款發放作業,原訂104年8月7日匯入股東指定帳戶,若遇8月7日放颱風假,金融機構、票據交換所等機構放假停止上班之不可抗拒因素,以致造成未能當天入戶者,相關款項將順延至8月10日入帳,特此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為104年8月7日,不因颱風順延匯款日而受影響。<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與交通部、臺灣銀行共同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
其他
2015/8/3
公告本公司與交通部、臺灣銀行共同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三方契約第一次增修協議書」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4/08/03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華民國交通部及臺灣銀行(聯合授信銀行團管理銀行)3.與公司關係:政府關係個體4.變更之原因:為推動「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以有效落實本公司財務改善事宜,於104年8月3日由本公司、交通部及聯合授信銀行團管理銀行臺灣銀行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三方契約第一次增修協議書」。5.變更之內容:配合「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新臺幣3,820億元聯合授信案聯合授信契約第二次增修契約」之增修內容,將存款設質金額列入擔保價值計算。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不利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與臺灣銀行等8家銀行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
其他
2015/8/3
公告本公司與臺灣銀行等8家銀行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新臺幣3,820億元聯合授信案聯合授信契約第二次增修契約」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4/08/03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臺灣銀行等8家3.與公司關係:政府關係個體(部分銀行)4.變更之原因:為推動「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以有效落實本公司財務改善事宜,於104年8月3日由本公司與聯合授信銀行團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新臺幣3,820億元聯合授信案聯合授信契約第二次增修契約」。5.變更之內容:(1)本公司可動用「資金專戶」內資金以收回全數特別股股本。(2)塗銷五站站區附屬事業用地地上權之抵押權。塗銷後擔保價值不足之部分以存款設質方式補足。(3)延長甲項授信期限並調整每年還款金額。(4)與上述事項相關之其他增修。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不利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
其他
2015/7/27
公告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4/07/2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華民國交通部3.與公司關係:無4.變更之原因:為期有效推動「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作為落實本公司財務改善之依據及基礎,本公司與交通部同意修改「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下稱原合約)之部分條文,於104年7月27日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下稱本協議書)。5.變更之內容:(1)原合約約定之特許期間自35年調整為70年。(2)交通部承諾於本協議書生效後六個月內,於本公司依法辦理增資300億元時, 由高鐵相關建設基金完成投資242億元,餘58億元則由甲方另洽政府得以掌握 董監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完成投資。(3)本公司於本協議書生效後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增資300億元,並於本協議書生效 後儘速調降票價至102年10月8日調漲票價前之水準。(4)雙方就應返還站區事業發展用地之開發使用權依公正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 新增回饋金之折減方式及金額。(5)新增平穩機制之規範,透過調節不同年度之獲利,以達維持穩定股利之分派目的。(6)明訂有關高鐵票價自定基本費率中向上20%範圍之使用因子及相關細節規定。(7)明訂本協議書生效後撤回仲裁三案之時點,且就該等案件日後不再向交通部提出 任何主張或請求。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不利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協議書於本公司減資普通股六成,並完成經濟部登記或雙方協議完成減資之 認可方式之日起生效。(2)若交通部未於本協議書生效日後六個月內或其他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之日期前 完成300億元之增資,並完成有關減資六成及300億元增資之經濟部變更登記者, 任一方得解除本協議書;但增資如係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完成者, 雙方均不得片面解除本協議書,並由雙方再行協議處理方式。(3)本公司預定於本年9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報告或討論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 所需各項配套措施。(請參閱本公司104年7月21日公告本公司召開一O四年股東 臨時會事宜之重大訊息)<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終止協議
其他
2015/7/27
公告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終止協議書」 1.契約或承諾終止日期:104/07/272.契約或承諾內容:(1)明訂本公司辦理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之抵押登記暨辦理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 之塗銷登記之義務。(2)明訂於前揭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完成塗銷登記之日起10日內,除經交通部同意 保留之設施外,本公司應將事業發展用地騰空返還之。(3)明訂本公司就交通設施用地之認養義務。3.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華民國交通部4.與公司關係:無5.終止之原因:為期有效推動「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作為落實本公司財務改善之依據及基礎,本公司與交通部同意終止「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下稱原合約),於104年7月27日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終止協議書」(下稱本協議書)。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不利之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協議書應於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 增修協議書」生效日同時生效。(2)前揭「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視為自始無效或解除 時,本協議書亦自始無效或解除。(3)本公司預定於本年9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報告或討論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 所需各項配套措施。(請參閱本公司104年7月21日公告本公司召開一O四年股東 臨時會事宜之重大訊息)<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第七屆董事會「薪資報酬委員會」 委員
其他
2015/7/21
1.發生變動日期:104/07/21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1)本公司獨立董事林振國: 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 財團法人新主流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宏達國際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國票金融 控股(股)公司董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公司董事長、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 協會董事長、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行政院政務委員、財政部部長、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東海 大學董事長(2)本公司獨立董事陳世圯: 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獨立董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發展組資深顧問、 智捷科技(股)公司監察人、復興航空運輸(股)公司獨立董事、中華民國道路協會 常務理事、葛瑪蘭文化基金會董事長、章亞若文教基金會董事、交通部政務次長、 交通部代理部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1)本公司獨立董事林振國: 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 財團法人新主流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宏達國際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國票金融 控股(股)公司董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公司董事長、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 協會董事長、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行政院政務委員、財政部部長、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東海 大學董事長(2)本公司獨立董事陳世圯: 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獨立董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發展組資深顧問、 智捷科技(股)公司監察人、復興航空運輸(股)公司獨立董事、中華民國道路協會 常務理事、葛瑪蘭文化基金會董事長、章亞若文教基金會董事、交通部政務次長、 交通部代理部長(3)本公司獨立董事吳永乾: 世新大學校長、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世新大學法學教授兼終身教育學院院長、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秘書長∕委員、臺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協會理事長∕ 理事、厚生基金會(立法院厚生會智庫)執行長∕董事、中國電視(股)公司監察 人、中華電視(股)公司常務監察人、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財團 法人臺灣觀光學院董事、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董事、財團法人長庚大學公益 監察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主任 委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配合本公司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由第七屆董事會重新委任。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2~104/06/308.新任生效日期:104/07/21~107/06/2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召開一O四年股東臨時會事宜
股東會
2015/7/2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7/21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4/09/10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國泰金融會議廳(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九號一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主要內容及執行進度報告。2.本公司特別股股本收回情形報告。(二)討論事項1.處理本公司累積未付特別股股息補償案。2.辦理本公司普通股減資彌補虧損案。3.辦理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增資案。4.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5.終止「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將高鐵站區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返還價值折抵回饋金案。6.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延長特許年期案。7.撤回本公司已向仲裁協會提付仲裁聲請案件案。8.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8/1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9/1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
其他
2015/7/21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2.事實發生日:104/07/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長榮國際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4月20日判決駁回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4年度重上字第34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4年5月18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
其他
2015/7/2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2.事實發生日:104/07/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度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6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4.處理過程:本公司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之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5月11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收回特別股股本相關日程事宜
其他
2015/7/6
1.事實發生日:104/07/0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於104年6月25日第6屆第3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主動依公司章程及各該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收回已發行目前流通在外之全部特別股股本,謹將相關日程公告說明如下:(1)104年7月13日為特別股最後轉換普通股日。(2)10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為特別股停止過戶起訖期間。(3)104年7月18日為收回特別股基準日。(4)104年8月7日為特別股減資註銷股份基準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將於7月中旬寄發「特別股收回通知書」,屆時惠請 特別股股東依「特別股收回通知書」規定時程及事項配合辦理為感。<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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