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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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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旗山糖廠 變身複合機能產業園區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9/3/8
高雄都發局長林裕益7日表示,面積8.6公頃、2002年即已停止製糖的旗山糖廠,高雄都發局將與台糖合作,將百年的旗山糖廠,打造成為兼具農業展售、觀光休閒、教育體驗、以及農產加工加值等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今年下半年開始招商營運。 林裕益表示,高雄旗山糖廠1911年營運生產,2002年停止製糖,改以糖廠公園型式營運,廠區土地建物低度利用或閒置。高雄都發局為了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強化大旗美地方特色產業,已規劃將百年的旗山糖廠,打造為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 林裕益說,為了提供大旗美地方產業升級加值,都發局規劃設立「旗美農特產展售區」、「農產加工加值區」、「手作體驗區」,結合在地產業、文化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帶動產業轉型加值。 都發局說,旗山糖廠占地8.6公頃,具有產業歷史演進足跡,為了活化百年歷史的糖廠辦公室及倉庫,爭取中央納入前瞻計劃項目,近期將以農產加工區、紅磚倉庫,招商投資開發,預期產值每年約3億元,可創造200個工作機會。 高雄都發局都市開發處長郁道玲說,全區以三年分期分區招租營運,首座修繕完成的「紅磚倉庫」及農產加工區6筆土地,將於驗收後,在今年下半年進行招商,將為大旗美產業注入活水,帶動地方繁榮。<摘錄工商>
台灣高鐵:說明105年9月12日關於高鐵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之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6/9/12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5版2.報導日期:105/09/123.報導內容: 「…證交所表示,高鐵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為今年度最受市場關注的上市案…」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有關前揭報導所載本公司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係屬媒體自行報導,非本公司 發布資訊。(2)本公司股票上市申請已獲證交所同意,且申報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案亦於自9月12日起申報生效,後續上市掛牌作業將會依法辦理相關 公告事宜,請投資人參閱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3)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 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106年~111年高速鐵路乘客刷卡購票金流收單服務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8/11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03/02~111/03/0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與本公司於各車站設置之所有刷卡機(EDC)建立連線,以接受旅客使用信用卡或金融卡於車站內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訊息,與辦理前述卡片之刷卡授權或扣款功能相關之收單作業,並提供本公司優先使用之測試環境及線路,供測試及教育訓練使用。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無不利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辦理於本公司直營售票通路以信用卡或金融卡等塑膠貨幣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系統建置以及收單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3)本合約溯及自決標通知日起生效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1日止。本合約分為 建置期及營運期兩階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遲應於105年10月 31日前完成金流系統建置並經本公司驗收合格,始可執行營運期收單業務, 營運期自106年3月2日起算5年。<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廠商進駐高鐵車站商場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8/11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美樂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樂利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其他公司為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9/01~110/08/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廠商進駐高鐵車站商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提升本公司附屬事業商場收入。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提供高鐵車站旅客多樣性與便利性餐飲需求之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1)104年8月11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澄清104年7月26日媒體所載「高鐵裁賠通霄26居民833萬…」 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7/28
1.傳播媒體名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蘋果日報等媒體2.報導日期:104/07/263.報導內容:高鐵噪音擾民 判賠833萬 苗栗民眾控訴成立,…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自96年高鐵營運以來,辦理高鐵沿線噪音防制及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皆依據相關法令辦理。另在符合法令標準情況下,考量陳情民眾特殊情況, 本諸善意特別提出高鐵自主性噪音防制改善計畫,協助民眾進行住家門窗 改善等相關措施。(2)有關高鐵行經苗栗通霄鎮城北里所產生之音量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認定應賠償833萬元乙案,其裁決標準逾越現行法令標準且更為嚴格,本公司 深表遺憾。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7月14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依法尋求法律救濟並表達本公司意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民認股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6/25
1.事實發生日:104/06/2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4年3月26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全民認股方案」規劃案並於104年3月31日提送交通部。經交通部酌予修改「全民認股方案」增資對象與額度規劃後,更名為「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並同時提出建議方案A與方案B送立法院審議。經104年5月27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採建議方案B(含四項附帶決議),並經104年6月5日立法院院會備查後,交通部函請本公司同意「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建議方案B(下稱「本案」),經本公司董事會討論後,決議同意本案。本案主要內容如下:(1)方案名稱:「高鐵財務解決方案」。(2)減資:普通股股東減資六成。(3)增資:增資300億元,其中政府基金(高鐵相關建設基金)投資242億元、政府得以掌握董監事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泛公股)投資58億元,增資後(泛)公股持股比例約63.9%。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2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59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13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上字第572號2.事實發生日:104/05/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55,51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欣陸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4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其所持有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00元,及自10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董事會決議不發放普通股股利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董事會決議不發放特別股股利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1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3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長榮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追加備位聲明。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9
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戶號44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456,751元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0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30,000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3/26
1.事實發生日:104/03/2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鑒於104年1月7日立法院審議未通過該案,嗣經本公司董事會參考各方意見後,決議修正該案內容,修正重點如下:(1)方案名稱:將「財務改善方案」更名為「全民認股方案」。(2)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減資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狀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3)普通股增資:以「全民認股、泛公股主導」為原則。原增資分為第一階段洽泛公股私募新台幣(下同)130億元,現金增資70億元,第二階段上市並增資100億元,合計共300億元;茲修正為:發行新股300億元並上市(櫃),其中依法保留30億元供員工認購,政府特定對象認購78億元,餘192億元由全民公開申購,若員工及全民認購不足之部分,由普通股股東按持股比例共同認購;如仍認購不足,則洽其他(泛)公股特定人共同認購。(4)特許期:特許期延長年限自40年縮短為35年。(5)票價:票價調整機制維持不變,但於整體「全民認股方案」完成後,以台北~左營間票價為例,初始票價由原方案之1,530元調降為1,490元,未來依票價調整機制調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A.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與原「財務改善方案」之差異補充說明如下:(1)有關收回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之規劃內容不變,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2) 有關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同意變更特許年期案」,其同意變更之特許年期自75年修正為70年(即延長年限自40年修正為35年)。(3)有關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情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餘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普通股減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4)有關普通股增資,除前所述外,本「全民認股方案」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增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增資相關議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5)配合本「全民認股方案」調整原「財務改善方案」部分內容,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乙案,原45億元修正為40億元,原50億元修正為45億元。B.擬以本案提送交通部,作為本公司落實財務改善之依據及基礎。C.本公司擬俟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增修協議(包含延長特許期等相關條款)等相關契約或書面文件並生效後,撤回已提出之「運量重大不利變化」、「法定優待票差額補貼」及「921大地震之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損害補償」等三案之仲裁聲請。D.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3/24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及民國(下同)自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24,180,000元,及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內容為:本公司應再給付24,180,000元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上訴及本公司之上訴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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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五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中華開發4,891,8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中華開發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結果為兩造上訴均駁回;本公司應再給付中華開發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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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6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2.事實發生日:104/0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人壽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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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7,486,301元,其中1,236,301元自98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0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2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凱基證券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追加股本遲延利息之備位訴訟。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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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台新商銀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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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台灣高鐵:公告暫緩辦理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
其他
2014/12/2
1.事實發生日:103/12/02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之重大訊息,敘明預定特別股最後轉換普通股日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9日,預定收回特別股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15日,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暫訂為104年1月5日。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得視法令修正、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客觀環境影響全權變更或修正前揭日期。另亦敘明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鑒於前揭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因客觀環境影響致相關當事人迄今仍無法簽署,故原定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之預定特別股最後轉換普通股日、預定收回特別股基準日及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等相關日期均無法依期辦理,爰予暫緩。具體辦理日期將另行公告。6.因應措施:有關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將於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後,再行公告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乙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
其他
2014/11/2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乙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2.事實發生日:103/11/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乙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分別自96年1月5日至97年12月31日、97年8月18日至97年12月31日及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4日之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17,391,221元,並均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本公司賠償因此之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判決駁回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9月22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
其他
2014/11/19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401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信投資」)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3日判決駁回台信投資之請求,台信投資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
其他
2014/11/19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409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452,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3日判決駁回遠雄人壽之請求,遠雄人壽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股本訴訟案判
其他
2014/11/19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於訴訟進行中,大陸工程擴張訴訟聲明,將原請求變更為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1,1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變更請求本公司應給付299,9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本件之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肆萬元,其中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玖仟玖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貳億玖仟柒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零參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肆萬元、新臺幣貳億玖仟玖佰玖拾貳萬伍仟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
其他
2014/11/19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其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判決駁回新光人壽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9月17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
其他
2014/11/1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4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新光銀行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代理發言人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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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3/11/1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陶令瑜,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兼代理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鄒衡蕪,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兼代理發言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本公司原代理發言人陶令瑜資深經理辭任,代理發言人職務由鄒衡蕪資深經理接任。7.生效日期:103/11/15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7892000*7271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
其他
2014/11/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2.事實發生日:103/11/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電子)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聯華電子復於103年1月24日追加請求本公司給付收回特別股股款計3,000,000元,及自10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10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
其他
2014/10/23
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6.因應措施:(1)依第八屆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有關該會認為「本公司與交通部雙方宜先共同尋求可行之財務改善方案,再就改善方案所涉合約爭議進行協調,以期根本解決高鐵目前面臨之財務困境」之結論,本公司第六屆第二十七次董事會於103年10月23日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2)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中主要具體改善措施如下: A.特別股全數收回。 B.減資及增資。 C.變更特許期間為75年。 D.返還站區開發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折抵回饋金。 E.高鐵協調委員會三案之處理。 F.費率機制調整。 G.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報告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主要內容及執行進度。<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建置平穩機
其他
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案 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與交通部就財務改善方案之初步協商結果,本公司應設立平穩機制,其要點如下:(1)本機制之主要精神為在符合一定利潤標準下,本公司將提列負債準備作為當期 之費用,如利潤低於一定標準,該負債準備將回轉成為當期費用之減項,惟最 多仍以負債準備之餘額為限。(2)負債準備之提列方式,係以本公司平均年度稅後淨利超過新台幣(下同)45億元 但未滿50億元之部分,提列50%;超過50億元之部分,提列70%。為計算便利,機 制內之稅後金額將依法定稅率折算為稅前金額予以提列。在目前財務改善方案係 對追求長期穩定獲利投資人取得合理報酬,平均稅後淨利未逾45億元,故依財務 試算預估暫不發生提列之情況。6.因應措施:倘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依據者,本案內容將列入前揭契約之附件,本公司將於前揭契約及書面文件生效後次一年度之1月1日開始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案將併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內,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向股東說明。<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召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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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召開104年股東臨時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4/02/10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待定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高鐵財務改善方案主要內容及執行進度報告。 (2)特別股股本收回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無(三)討論事項: (1)普通股減資彌補虧損案。 (2)私募普通股增資案。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高鐵站區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收回價額折抵回饋金案。 (5)變更特許年期案。 (6)高鐵協調委員會三件協調申請案終局處理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1/1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2/107.其他應敘明事項:前揭之股東臨時會擬報告或討論事項係涉及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應以該「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收回
其他
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減資緣由: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主動依公司章程及各該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收回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3.減資金額:新臺幣39,221,157,088元4.消除股份:4,018,991,660股5.減資比率:38.16%(以特別股股數占普通股及特別股合計總股數之比例計算)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65,132,326,470元(均為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依經濟部函釋說明,按公司法第158條規定之特別股收回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依 公司法第168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且本案為特別股收回,本公司普通股 無須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3)預定特別股最後轉換普通股日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9日,預定收回特別股基準日 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15日,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暫訂為104年1月5日。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得視法令修正、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客觀環境影響全權變更或修正 前揭日期。(4)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報告特別股股本收回情形。<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同意變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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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同意變更特許年期案 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 依本公司與交通部間簽訂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下稱興建營運 合約)約定,本公司原取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之特許期間共35年。(2) 鑒於本公司與交通部多次協商獲致共識之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之協商結論 之一即為延長特許期間,為使本公司於合理攤銷年限基礎下,維持可接受之合理 報酬率,以求長期穩定之經營,於精算各種延長年限之方案後,以延長特許期間 40年(亦即變更特許期間為75年)之財務改善方案之股東報酬率相對合理,且就 本公司募集資金將有正面助益,以收本公司財務改善之效。6.因應措施:倘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興建營運合約之增補協議內容將納入變更特許期間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 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減資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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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減資緣由: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及彌補虧損3.減資金額:39,079,395,890元4.消除股份:3,907,939,589股5.減資比率:60%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6,052,930,58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104/02/108.其他應敘明事項:(1)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本公司擬先將92年至94年間已發行且流通在外 之各種特別股全數收回後再行辦理本案普通股之減資。前述特別股收回減資計 39,221,157,088元,共4,018,991,660股,特別股全數收回後,本公司實收普通股 資本額則為65,132,326,470元。(2)本案減資純係普通股之減資,其減資比率係以普通股消除股份(3,907,939,589股) 所占已發行普通股總股份(6,513,232,647股)之比例計算。(3)本公告所載之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6,052,930,580元,係以本公司收回特別股後之 實收普通股資本額65,132,326,470元於扣除本案減資金額後所得之金額;本案擬以 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按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約 600股,即每仟股換發約400股。(4)本案將於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並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提請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 並辦理減資作業之相關事宜。(5)本次減資之相關事項,如因事實需要、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修正時,擬提請股東 臨時會授權董事長處理之。(6)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現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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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增資資金來源:擬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新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700,000,000股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7,000,000,000元6.發行價格:10元(暫定)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10%,計70,000,000股由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得認購約241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未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行拼湊成整股,其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案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由董事會另訂 增資基準日並辦理其他現金增資相關事項。(2)本案現金增資相關事項,以及必要時依主管機關指示或因應市場情況而需修正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3)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 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私募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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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擬於本公司特別股股東中具公股或泛公股身分,且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法人中選擇之。本公司擬選擇接洽之應募人包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技社等,目前為本公司董事或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之法人,與本公司間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惟最終擬參與認購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尚未洽定。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30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1,300,000,000股限額內辦理私募,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2點第(二)項第2款之規定,以(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 孰高者作為參考價格。(2)本次私募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 價格,擬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將參酌本公司定價當時實際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及定價日 參考價格等因素後決定之,定價方式經財務專家評估後認為尚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將用以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及進行資本支出且因應未來資金之需求,以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改善公司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進行「財務改善方案」,其中政府同意給予延長特許期之前提,在於增加公股或泛公股對本公司之持股,為符合此要求,且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本公司目前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以私募方式洽特定人認購本公司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 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發行滿3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 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 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 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3)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本公司擬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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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本公司擬與交通部合意終止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 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與交通部間簽署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下稱站區開發合約),本公司擁有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等五塊站區用地之地上權,期間為50年。基於財務及業務發展考量,且為辦理「財務改善方案」,本公司擬與交通部合意終止站區開發合約。6.因應措施:(1)站區開發合約終止後,原屬站區開發合約定義為「站區」用地之「事業發展用地」 之地上權全數由交通部收回,原屬站區開發合約定義為「車站用地」者則繼續保留 。本公司與交通部間,就保留之「車站用地」之權利義務關係,將移至「台灣南北 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下稱「興建營運合約」)之約定辦理,並擬簽訂相關增 修協議書。(2)本公司返還前述站區地上權予交通部時,擬以該等地上權之公平鑑價結果為基礎, 折抵本公司依興建營運合約應繳納予交通部之回饋金。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本公司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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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本公司就高鐵興建營運合約增修協議等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簽署前已發生所有請求權同意不再向交通部主張 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目前向交通部所主張之「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價短收差額除外情事案」 、「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營運事項之 履行之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案」及「高鐵興建期發生921大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及 除外情事案」(下稱協調三案)刻正由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下稱協調委員會) 進行協調中,然協調三案因協調委員會尚未能達成任何結論,進度始終陷於膠著 而無功。迨至103年6月17日,端賴協調委員會作成:「為根本解決高鐵財務困境, 請雙方就本會受理之三件協調案之外,另就可能之財務改善方案進行協商。」雙方 始重現協調契機,本公司與交通部方得以財務改善方案為起點重新展開協商。(2)鑒於協調三案之可能影響業已納入本公司與交通部多次協商談判獲致共識之本公司 「財務改善方案」內容予以綜合考量,雙方協商結論之一即為本公司就高鐵興建營 運合約增修協議等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簽署前已發生之所有請求權(含協調三案) 同意不再向交通部主張。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待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後,且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決議通過後,將協調三案撤回。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因應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調整費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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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因應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調整費率及票價案 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與交通部就財務改善方案之協商結果,擬調整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高速鐵路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與方式」之內容,將法定優待票價差短收納入特許公司(即本公司)自定基本費率進行交叉補貼,同時明訂特許公司自定運價結構調整因子需覈實反應各項行銷優惠。6.因應措施:本案暫訂為財務改善方案協商完成且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相關增修協議書生效後4個月內實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案將併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內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向股東說明。<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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