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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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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旗山糖廠 變身複合機能產業園區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9/3/8
高雄都發局長林裕益7日表示,面積8.6公頃、2002年即已停止製糖的旗山糖廠,高雄都發局將與台糖合作,將百年的旗山糖廠,打造成為兼具農業展售、觀光休閒、教育體驗、以及農產加工加值等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今年下半年開始招商營運。 林裕益表示,高雄旗山糖廠1911年營運生產,2002年停止製糖,改以糖廠公園型式營運,廠區土地建物低度利用或閒置。高雄都發局為了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強化大旗美地方特色產業,已規劃將百年的旗山糖廠,打造為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 林裕益說,為了提供大旗美地方產業升級加值,都發局規劃設立「旗美農特產展售區」、「農產加工加值區」、「手作體驗區」,結合在地產業、文化複合機能的產業園區,帶動產業轉型加值。 都發局說,旗山糖廠占地8.6公頃,具有產業歷史演進足跡,為了活化百年歷史的糖廠辦公室及倉庫,爭取中央納入前瞻計劃項目,近期將以農產加工區、紅磚倉庫,招商投資開發,預期產值每年約3億元,可創造200個工作機會。 高雄都發局都市開發處長郁道玲說,全區以三年分期分區招租營運,首座修繕完成的「紅磚倉庫」及農產加工區6筆土地,將於驗收後,在今年下半年進行招商,將為大旗美產業注入活水,帶動地方繁榮。<摘錄工商>
台灣高鐵:說明105年9月12日關於高鐵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之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6/9/12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5版2.報導日期:105/09/123.報導內容: 「…證交所表示,高鐵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為今年度最受市場關注的上市案…」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有關前揭報導所載本公司預計於10月27日上市係屬媒體自行報導,非本公司 發布資訊。(2)本公司股票上市申請已獲證交所同意,且申報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案亦於自9月12日起申報生效,後續上市掛牌作業將會依法辦理相關 公告事宜,請投資人參閱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3)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 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106年~111年高速鐵路乘客刷卡購票金流收單服務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8/11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03/02~111/03/0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與本公司於各車站設置之所有刷卡機(EDC)建立連線,以接受旅客使用信用卡或金融卡於車站內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訊息,與辦理前述卡片之刷卡授權或扣款功能相關之收單作業,並提供本公司優先使用之測試環境及線路,供測試及教育訓練使用。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無不利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辦理於本公司直營售票通路以信用卡或金融卡等塑膠貨幣刷卡支付票款之金流系統建置以及收單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3)本合約溯及自決標通知日起生效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1日止。本合約分為 建置期及營運期兩階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遲應於105年10月 31日前完成金流系統建置並經本公司驗收合格,始可執行營運期收單業務, 營運期自106年3月2日起算5年。<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廠商進駐高鐵車站商場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8/11
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美樂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樂利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其他公司為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9/01~110/08/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東元集團餐飲關係企業廠商進駐高鐵車站商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提升本公司附屬事業商場收入。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提供高鐵車站旅客多樣性與便利性餐飲需求之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1)104年8月11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澄清104年7月26日媒體所載「高鐵裁賠通霄26居民833萬…」 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7/28
1.傳播媒體名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蘋果日報等媒體2.報導日期:104/07/263.報導內容:高鐵噪音擾民 判賠833萬 苗栗民眾控訴成立,…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自96年高鐵營運以來,辦理高鐵沿線噪音防制及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皆依據相關法令辦理。另在符合法令標準情況下,考量陳情民眾特殊情況, 本諸善意特別提出高鐵自主性噪音防制改善計畫,協助民眾進行住家門窗 改善等相關措施。(2)有關高鐵行經苗栗通霄鎮城北里所產生之音量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認定應賠償833萬元乙案,其裁決標準逾越現行法令標準且更為嚴格,本公司 深表遺憾。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7月14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依法尋求法律救濟並表達本公司意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民認股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6/25
1.事實發生日:104/06/2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4年3月26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全民認股方案」規劃案並於104年3月31日提送交通部。經交通部酌予修改「全民認股方案」增資對象與額度規劃後,更名為「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並同時提出建議方案A與方案B送立法院審議。經104年5月27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採建議方案B(含四項附帶決議),並經104年6月5日立法院院會備查後,交通部函請本公司同意「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建議方案B(下稱「本案」),經本公司董事會討論後,決議同意本案。本案主要內容如下:(1)方案名稱:「高鐵財務解決方案」。(2)減資:普通股股東減資六成。(3)增資:增資300億元,其中政府基金(高鐵相關建設基金)投資242億元、政府得以掌握董監事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泛公股)投資58億元,增資後(泛)公股持股比例約63.9%。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2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59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13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上字第572號2.事實發生日:104/05/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55,51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欣陸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5/4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其所持有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00元,及自10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董事會決議不發放普通股股利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董事會決議不發放特別股股利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1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3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長榮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追加備位聲明。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9
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戶號44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456,751元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0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30,000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3/26
1.事實發生日:104/03/2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鑒於104年1月7日立法院審議未通過該案,嗣經本公司董事會參考各方意見後,決議修正該案內容,修正重點如下:(1)方案名稱:將「財務改善方案」更名為「全民認股方案」。(2)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減資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狀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3)普通股增資:以「全民認股、泛公股主導」為原則。原增資分為第一階段洽泛公股私募新台幣(下同)130億元,現金增資70億元,第二階段上市並增資100億元,合計共300億元;茲修正為:發行新股300億元並上市(櫃),其中依法保留30億元供員工認購,政府特定對象認購78億元,餘192億元由全民公開申購,若員工及全民認購不足之部分,由普通股股東按持股比例共同認購;如仍認購不足,則洽其他(泛)公股特定人共同認購。(4)特許期:特許期延長年限自40年縮短為35年。(5)票價:票價調整機制維持不變,但於整體「全民認股方案」完成後,以台北~左營間票價為例,初始票價由原方案之1,530元調降為1,490元,未來依票價調整機制調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A.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與原「財務改善方案」之差異補充說明如下:(1)有關收回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之規劃內容不變,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2) 有關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同意變更特許年期案」,其同意變更之特許年期自75年修正為70年(即延長年限自40年修正為35年)。(3)有關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情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餘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普通股減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4)有關普通股增資,除前所述外,本「全民認股方案」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增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增資相關議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5)配合本「全民認股方案」調整原「財務改善方案」部分內容,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乙案,原45億元修正為40億元,原50億元修正為45億元。B.擬以本案提送交通部,作為本公司落實財務改善之依據及基礎。C.本公司擬俟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增修協議(包含延長特許期等相關條款)等相關契約或書面文件並生效後,撤回已提出之「運量重大不利變化」、「法定優待票差額補貼」及「921大地震之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損害補償」等三案之仲裁聲請。D.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3/24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及民國(下同)自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24,180,000元,及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內容為:本公司應再給付24,180,000元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上訴及本公司之上訴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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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五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中華開發4,891,8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中華開發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結果為兩造上訴均駁回;本公司應再給付中華開發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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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6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2.事實發生日:104/0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人壽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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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7,486,301元,其中1,236,301元自98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0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2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凱基證券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追加股本遲延利息之備位訴訟。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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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台新商銀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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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台灣高鐵: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九種部分特別股
其他
2015/2/17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九種部分特別股及給付98年度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65號2.事實發生日:104/02/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本公司未收回丙九種特別股及未給付98年度股息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565,171元整,及其中8,556,000元部分自10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54,009,171元部分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14日下午3時50分進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長異動
其他
2015/2/16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4/02/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范志強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劉維琪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華大學校長、國立中山大學校長、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董事長、國際票券金融(股)公司董事長、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推選新任6.新任生效日期:104/02/16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就高鐵協調三案提付仲裁
其他
2015/2/16
1.事實發生日:104/02/1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第六屆第三十次董事會臨時會議今日決議,鑒於本公司提請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協調之「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短收差額之除外情事」、「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營運事項之履行不可抗力情事」案暨「高鐵興建期發生921大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事件及除外情事,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興建及營運事項之履行」等三案(合稱高鐵協調三案)迄今協調無著,且囿於時效考量,爰依「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提付仲裁,請求交通部合理補償本公司之損失。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辦理高鐵協調三案後續提付仲裁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異動
其他
2015/2/13
1.發生變動日期:104/02/13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維琪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待新任者就任時另行公告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6.異動原因:劉維琪先生辭任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改任法人董事代表人,依法解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2~104/06/21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發言人異動
其他
2015/2/12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4/02/1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徐宜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劉文亮,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協理兼發言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本公司原發言人徐宜中副總經理因職務調整,由劉文亮協理接任。7.生效日期:104/02/12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7892000*7271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辭任
其他
2015/2/9
1.發生變動日期:104/02/0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維琪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改任法人董事代表人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1/06/22~104/06/21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15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本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改派代表人
其他
2015/2/9
1.發生變動日期:104/02/092.法人名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范志強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劉維琪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2~104/06/217.新任生效日期:104/02/09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及丙一種 特別股股
其他
2015/2/5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及丙一種 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3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2/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及丙一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新臺幣(下同)9,945,205元及丙一種特別股股息4,485,140元,共計14,430,345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駁回上開請求,新光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之102年度重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1月26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本
其他
2015/2/3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本案之擴張上訴聲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2.事實發生日:104/02/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五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中華開發4,891,800元及自10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中華開發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息訴
其他
2015/1/2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新光銀行不服,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1月18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3年度重上字第404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12月16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息訴訟案
其他
2015/1/28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14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2月25日判決駁回華南產物之請求,華南產物不服,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0月15日判決駁回華南產物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0月15日所為之103年度上字第383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11月18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
其他
2015/1/20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637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25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本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范志強先
其他
2015/1/16
本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范志強先生辭任代表人乙職 1.發生變動日期:104/01/162.法人名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代表人范志強先生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法人董事指派新任者時另行公告5.異動原因:辭任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2~104/06/217.新任生效日期:NA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者生效日期將視法人董事另行指派之日期而定。<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本公司董事長異動
其他
2015/1/16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4/01/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范志強先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董事會擇期推選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辭任法人董事代表人6.新任生效日期:NA7.其他應敘明事項:(1)因本公司董事長范志強先生辭任本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乙職,故當然解任本公司董事長職務。(2)新任者生效日期將由董事會擇期推選之日期而定。<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有關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後續進度說明
其他
2015/1/9
1.事實發生日:104/01/09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有關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董事會通過之「財務改善方案」計畫,鑒於104年1月7日立法院審議未通過,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影響及未來營運方案,本公司將儘快召開臨時董事會研商相應措施。(2)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四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
其他
2014/12/25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四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0號2.事實發生日:103/12/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民國97年4月22日起至民國(下同)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臺幣(下同)15,971,294元。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假執行宣告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被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公告暫緩召開本公司104年股東臨時會案
股東會
2014/12/15
1.事實發生日:103/12/1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召開104年股東臨時會之重大訊息。另亦敘明前揭股東臨時會擬報告或討論事項係涉及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應以該「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鑒於前揭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因客觀環境影響致相關當事人迄今仍無法簽署,故原定104年2月10日召開本公司104年股東臨時會將無法依期辦理,爰予暫緩。具體召開日期將另行依法公告。6.因應措施:有關召開本公司104年股東臨時會案將於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後,再行公告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其他
2014/12/12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549號2.事實發生日:103/12/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丙五種特別股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964,114元,及其中4,866,772元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另13,097,342元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本案訂於104年01月15日上午11時20分於該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
其他
2014/12/10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8號2.事實發生日:103/12/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8,821,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大陸工程之請求,大陸工程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追加備位之訴請求確認本公司於收回股本時前開股息債權繼續存在,或應於將來有盈餘之年度給付前開未給付之積欠股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大陸工程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台灣高鐵: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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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9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2.事實發生日:103/12/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度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10,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01月06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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