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1.事實發生日:106/08/1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WINAICO Deutschland GmbH(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集團100%持股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645588(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7082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708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164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295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依當地法令要求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736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835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到期自然解除(2)日期:自撥款日起三年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29117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346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8.4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6.92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06/06/192.公司名稱: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106年議事手冊第2頁,報告事項:背書保證情形報告。更正前:本公司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為新台幣164,100仟元整;關稅背書保證為新台幣10,000仟元整。更正後:1.本公司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為新台幣164,100仟元整;關稅背書保證為新台幣10,000仟元整。2.子公司WINAICO ITALIA S.R.L.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為新台幣177,904仟元整。3.子公司SRH AUGUSTA PRIMA S.R.L.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為新台幣2,222仟元整。4.子公司有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關稅背書保證為新台幣1,000仟元整。6.因應措施:更新106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並發布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議事手冊背書保證情形更正之詳細資訊,請參閱本公司於106年6月12日發布之重大訊息。<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銀行存款被凍結及被要求返還增值稅退稅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ENERVITABIO SAN COSIMO SOCIETA AGRICOLA S.R.L.(簡稱「EVB」)及其法定代表人Sascha Rossmann。法院名稱:薩薩里市法院 (義大利薩丁尼亞)處分機關:薩薩里市法院、稅務局 (義大利薩丁尼亞)相關文書案號:檢察官初步調查書、稅務局處分書2.事實發生日:105/07/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綜合持股21.33%之採權益法投資之義大利EVB公司,遭當地檢察官調查質疑前經營者所申請取得的興建溫室太陽能電廠執照之合法性,進而認定EVB公司在興建電廠後取得的政府發電補助款是否合法存有爭議,故要求EVB公司繳回政府已發放的補助款8,831,969.15歐元,太陽能電廠發電直接售予當地電力公司的售電收入則未被要求返還,未來仍可用於太陽能電廠的日常維運。本案仍須當地的聽證法庭進行調查後,決定是否進入一審實質審判或駁回檢察官指控;該檢察官為保全EVB公司資產,於105/07/01提請法院裁定凍結其銀行存款並監管電廠。此外,因EVB公司向稅務局申請提前增值稅退稅時,依規定須向保險公司投保,以保障稅務局提前增值稅退稅的權益;當地稅務局引用檢察官初步調查書,主張剔除該建造溫室太陽能系統的相關進項稅額,並於106/03/09寄出處分書通知保險公司、EVB公司,要求返還2014年的增值稅退稅金額4,794,725歐元,加計利息及罰金等,共計8,521,036.45歐元,返還期限為106/05/08,保險公司已於106/05/06因保險期限(106/02/24)已過而拒絕理賠、並向法院提出訴願,EVB公司亦於106/05/08以稅務局所主張的法條並不適用於返還增值稅退稅為由,向法院提出訴願、拒絕返還增值稅退稅。4.處理過程:已委請義大利律師事務所負責本案相關法律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於101年投資EVB公司,綜合持股21.33%,EVB公司在當地註冊為責任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責任亦以當初之投資額為限,故日後EVB公司若前述事項而有重大繼續經營假設之風險,本公司最大損失為105年合併財報帳列之長期投資金額新台幣9,811萬元及應收帳款新台幣1,933萬元,惟該事件對本公司未來現金流量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此外,若保險公司之訴願敗訴,保險公司將理賠予稅務局,並同時向該保險之連帶清償人WINAICO ITALIA 及 Immobilien求償,WINAICO ITALIA 為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該公司在當地註冊為責任有限公司,在105年度之財務報告淨值已為負數,若保險公司確定向 WINAICO ITALIA 求償時,本公司將無意圖繼續投資該公司,故對本公司未來財務報告認列投資損失之影響數、未來現金流量及業務並無影響;若訴願勝訴,則保險公司不需理賠稅務局,且Immobilien、WINAICO ITALIA的連帶清償責任將同時解除。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持續評估本案後續發展及對本公司之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委請之律師意見,檢察官起訴之主張無適當理由,若檢察官僅依目前證據起訴,將可合理反駁起訴要件,檢察官於106年3月完成調查報告並提交聽證法庭,依當地法令預計於106年7月進行聽證會,將由聽證法庭決定是否進入一審實質審判或駁回檢察官指控。<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