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慶科 (3357) 2014年 4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時報-台北電】臺慶科 (3357) 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股數1144萬股,每股面額10元,發行總金額1億1440萬元,發行價格暫定每股30元,原股東每仟股可認購129.41股。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為增加長期投資股權。(編輯整理:莊雅珍)
臺慶科 (3357) 2014年 3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第三十四條 第3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1/30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5/03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楊梅市幼獅工業區幼四路1-1號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規則」報告。
(二)承認事項:
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三)討論事項:
(四)選舉事項:董事選舉案。
(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3/05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5/03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股東提案權:
(一)持有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於所公告受理期間向本公司提出一○二年
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
均不列入議案。
(二)本公司受理股東之提案處所:桃園縣楊梅市幼獅工業區幼四路1-1號。
(三)本公司受理持有1%以上股份股東之提案期間: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一○二年三月七日止。
(四)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辦理。
二、股東提名獨立董事事宜:
(一)依公司法192 條之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及本公司董事會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二)本次獨立董事應選名額:3名。
(三)受理期間: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二年三月七日止。
(四)本公司受理股東之提名處所:桃園縣楊梅市幼獅工業區幼四路1-1號。
(五)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92-1條規定辦理。
三、股東會議案內容有關股東符合公司法172條之1及192條之1規定之書面提案、
提名內容,有關盈餘分配內容或新增議案內容將另行召開董事會討論,並依
規定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1/11/07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96年5月至100年10月間,委由麗騰環保有限公司處理事業廢棄
物,疑遭非法傾倒所衍生相關問題。今接獲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發
文字號:中市環廢字第1010104149號,內容略以:
96年5月至100年10月間,本公司委由麗騰環保有限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
共253.66公噸,麗騰環保有限公司疑未按規定棄置本公司事業廢棄物至
台中市沙鹿區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土地上,而本公司未於10月26日以前提
送「有害事業廢棄物253.66公噸清理計畫書」旨揭地點仍未完成清理改
善故執行代理清理事宜。按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繳納非法棄置事
業廢物後續清理代履行費用新台幣380萬4,900元整。
3.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1年10月26日向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其函文
內容為本公司從未委託麗騰公司清運廢水處理汙泥(分類代碼:A-8801),
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指稱部分應有誤解;另來函指稱本公司委託
麗騰環保有限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中部分有驗出總銅含量超標現象,此
部分仍有疑義尚待釐清。故本公司在疑點未釐清之前尚無法提送「有害
事業廢棄物253.66公噸清理計畫書」,而本公司也將依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於101年11月09日前向台中市政府提起訴願。惟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並未接受本公司之陳述意見,今發函本公司要求繳納廢棄物後續清理
代履行費用。
4.預估可能損失:代履行費用新台幣380萬4,900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對於本公司委由麗騰環保有限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所衍生之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式,本公司將靜待司法判決。而對於今日
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要求繳納非法棄置事業廢物後續清理代履行
費用,本公司將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台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一、本公司於101年6月2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00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 股票股利新台幣15,600,000元發行新股1,56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34787號函核准發行;並奉經濟部於101年09月18日經授商字第1010119377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茲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1、原已發行股份:記名式普通股7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780,000,000元。
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記名式普通股1,56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5,600,000元。
3、增資後股份:普通股79,56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合計新台幣795,600,000元。
4、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5、增資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完全相同。
6、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
7、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電話:(02)3393-0898)
三、發放暨興櫃日期:本次增資股票,訂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開始發放,並自同日起興櫃掛牌買賣,其發放方式說明如下:
1、已採集保帳戶劃撥配發新股之股東,本次增資股票於股票發放當日,直接撥入股東指定之集保帳戶,請逕往該證券商登摺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
2、尚未開立集保帳戶股東,請先至證券商處所開立集保帳戶,再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及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蓋妥原留印鑑及以書面提供本人之集保帳號,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轉撥作業。
四、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 :101/09/28
本公司於96年5月至100年10月間,委由麗騰環保有限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
遭非法傾倒所衍生相關問題。今接獲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裁處書(編號:40-101-090022、40-101-090023),內容略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1年6月13日及101年
7月6日派員至本公司稽查,發現下列事項:
(1)部分事業廢棄物太空包(袋)所盛裝之氧化鐵粉狀物及氧化鐵塊狀物,未登
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
(2)部分事業廢棄物廢匣缽及無害污泥,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另該無害污泥經
檢驗(TCLP)萃出液中總銅49.9mg/L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查麗騰環保公司
僅具乙級清除處理資格,依規定不得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
本公司於101年8月27日向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其函文內容為
本公司於101年7月12日將噴霧造粒沉澱產出之廢棄物樣品委由環保署認證檢驗
公司「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驗,分析結果TCLP萃出液中總銅為低於方法
偵測極限之測定值(ND<0.0089mg/L),故本公司噴霧造粒沉澱產出之廢棄物並
非有害事業廢棄物。惟陳述意見未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納,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28條、第31條及第53條規定裁處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2萬元。
(1)本公司將依規定期限完成變更廢棄物計劃書及上網申報。
(2)針對廢棄物清理法案裁處書編號:40-101-090023有關無害污泥認定有害事
業廢棄物之裁處,本公司將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桃園縣政府提起訴願。
三、本次增資新股發行相關事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三十日內發放,屆時當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西北臺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明諺、總經理謝明良、
行政課長錡淑玲、行政專員張松瑞。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19020號、19226號。
2.事實發生日:101/09/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委託麗騰環保有限公司清運廢棄物,遭非法傾倒
所洐生法律相關問題。
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密切注意本案的後續發展,並已委任律師進行
必要之處理,以確保本公司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一、本公司於101年6月2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00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
撥, 股票股利新台幣15,600,000元發行新股1,560,000股,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34787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現金股利
11,700,000元,預訂於101年10月16日發放。
二、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茲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
告如后:
(一)公司名稱: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所營業務主要內容:
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晶片線圈及其它線圈之製造加工與買賣。
3.代理有關前項國內外廠商產品報價投標經銷業務及進出口貿易業務。
4.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桃園縣楊梅市幼獅工業區幼四路1之1號。
(四)原定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額定股份總額1,500,000,000元,分為
1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已發行股份總額78,000,000元,分為
7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五)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八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均得連任。
(六)訂定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於民國81年10月27日訂定,最近一次
修訂於101年6月26日。
(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如下:
1.自100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票股利新台幣15,600,000元 發行新
股1,560,000股。
2.依配股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比例,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
台幣0.15元,股票股利配股率為每壹股配發新台幣0.2元(即每壹仟股
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20股)。股東自除權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逾期未併湊者視同放棄,逾期未併湊或併
湊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改發現金(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原股東放棄
認股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
認購之。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八)增資發行新股後之股份總額:本公司增資後實收資本額795,600,000元
,分為79,56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九)增資計劃用途:支應未來營運資金所需。
(十)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十一)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發行。
(十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經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採無
實體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
股東。
三、經本公司101年08月16日董事會決議訂定民國101年09月10日為除權、除
息暨增資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1年09月06日至101年
09月10日為停止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1年
09月05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至或郵寄(郵寄掛號以郵戳
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忠孝東
路2段95號1樓)辦妥過戶手續。
四、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
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