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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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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晶鑽科:董事會決議發行104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82.發行期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三)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前述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 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7,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 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 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 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退休等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 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唯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 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 。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得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 (以日期孰晚者為 準) 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若逢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依 本條第二項行使期間自復職日起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認股權人依 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計算可行使之認股權比例。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行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非子公司)時,其認 股權憑證應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認股權人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 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其它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 傭關係終止或僱傭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及其得行使期間 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 司合併、股票分割、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己私募股份)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且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之每股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係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係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 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調整後認股價 格。 (六)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現 金股息分派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未繳 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不得再行認購。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收足股款後,應指示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新股股票, 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興櫃)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前一季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普通股股票 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因故未向主管機關辦 理申報程序,已於104年4月28日經董事會同意撤銷。<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廠務設施等資產之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廠務設施等資產之合約。 1. 原公告日期:102/04/12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因營運發展之需,向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購入廠務設施等資產。交易金額:人民幣70,000,000元(約新台幣343,000,000元)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為考量集團營運發展需求及財務規劃,擬解除合同改以租賃方式交易。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支付款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土地,廠房及非生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之合約。 1. 原公告日期:102/04/12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因營運發展之需,向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購入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交易金額:土地人民幣20,000,000元(約新台幣98,000,000元)廠房及非生產建築人民幣45,000,000元(約新台幣220,500,000元)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為考量集團營運發展需求及財務規劃,擬解除合同改以租賃方式交易。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支付款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土地,廠房及非生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4/12/19
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之合約。 1. 原公告日期:102/04/12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因營運發展之需,向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購入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交易金額:土地人民幣50,000,000元(約新台幣245,000,000元)廠房,非生產建築17,000,000元(約新台幣83,300,000元)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擬辦理清算作業,故解除合同。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支付款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廠務設施等資產之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4/12/19
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廠務設施等資產之合約。 1. 原公告日期:102/04/12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因營運發展之需,向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購入廠務設施等資產。交易金額:人民幣5,000,000元(約新台幣24,500,000元)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擬辦理清算作業,故解除合同。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支付款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 - 10304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5/13
民國 103 年 04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7478
去年同期營收
101084
增減金額
16394
增減百分比(%)
16.22
本年累計營收
443725
去年累計營收
405461
增減金額
38264
增減百分比(%)
9.44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303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4/11
民國 103 年 03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02098
去年同期營收
94898
增減金額
7200
增減百分比(%)
7.59
本年累計營收
326247
去年累計營收
304377
增減金額
21870
增減百分比(%)
7.19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董事會決議發行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資訊觀測站
2014/3/2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
2.發行期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
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
1股,得分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
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
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
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退休等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
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
當日起失效。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得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以日期孰晚者為
準)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本條第二項行使期間自復職日起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依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期間為自得行使日或復職日起
(以日期孰晚者為準) 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行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
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一次行使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非子公司)時,其認
股權憑證應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認股權人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
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其它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
傭關係終止或僱傭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及其得行使期間
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包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合併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股數,且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在上市(櫃)前,應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之每股淨值;上市(櫃)後,每股繳款金額應為
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4)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之每股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係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係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
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調整後認股價
格。
(六)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現
金股息分派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未繳
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不得再行認購。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收足股款後,應指示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新股股票,
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興櫃)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前一季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普通股股
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鑫晶鑽 - 10302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3/11
民國 103 年 02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1769
去年同期營收
103632
增減金額
8137
增減百分比(%)
7.85
本年累計營收
224149
去年累計營收
209479
增減金額
14670
增減百分比(%)
7.00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301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2/11
民國 103 年 01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2380
去年同期營收
105847
增減金額
6533
增減百分比(%)
6.17
本年累計營收
112380
去年累計營收
105847
增減金額
6533
增減百分比(%)
6.17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 公告取得切磨拋機器設備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4/1/14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2.事實發生日:102/11/11~103/1/14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一批每單位價格:不適用交易總金額: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前次移轉價格: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前次取得日期:102年3月19日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依雙方約定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前次移轉價格。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 公告處份切磨拋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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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4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2.事實發生日:102/11/11~103/1/14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一批每單位價格:不適用交易總金額: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前次移轉價格: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前次取得日期:102年3月19日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0元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依雙方約定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前次移轉價格。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 - 10212 - 營業收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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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
民國 102 年 12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31927
去年同期營收
113653
增減金額
18274
增減百分比(%)
16.08
本年累計營收
1413689
去年累計營收
1516654
增減金額
-102965
增減百分比(%)
-6.79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10 - 營業收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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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民國 102 年 10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53472
去年同期營收
114976
增減金額
38496
增減百分比(%)
33.48
本年累計營收
1138152
去年累計營收
1314032
增減金額
-175880
增減百分比(%)
-13.38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9 - 營業收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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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民國 102 年 09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26458
去年同期營收
132948
增減金額
-6490
增減百分比(%)
-4.88
本年累計營收
984680
去年累計營收
1199056
增減金額
-214376
增減百分比(%)
-17.88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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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晶鑽 - 10208 - 營業收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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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1
民國 102 年 08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99238
去年同期營收
152943
增減金額
-53705
增減百分比(%)
-35.11
本年累計營收
858222
去年累計營收
1066108
增減金額
-207886
增減百分比(%)
-19.50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7 - 營業收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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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1
民國 102 年 07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9331
去年同期營收
136847
增減金額
-17516
增減百分比(%)
-12.80
本年累計營收
758984
去年累計營收
913165
增減金額
-154181
增減百分比(%)
-16.88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6 - 營業收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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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1
民國 102 年 06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22857
去年同期營收
160397
增減金額
-37540
增減百分比(%)
-23.40
本年累計營收
639653
去年累計營收
776318
增減金額
-136665
增減百分比(%)
-17.60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5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3/6/11
民國 102 年 05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1335
去年同期營收
140748
增減金額
-29413
增減百分比(%)
-20.90
本年累計營收
516796
去年累計營收
615921
增減金額
-99125
增減百分比(%)
-16.09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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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公告本公司私募普通股順利收足股款
其他
2013/3/4
1.事實發生日:102/03/04
2.公司名稱: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第一次私募普通股30,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38.00元,
應募人恆鋒集團有限公司已於102年03月04日繳款完畢,本公司已順利募集資金新台 幣1,140,000,000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之私募對象及與本公司之關係等其他重要說明事項可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私募專區查詢。
本公司簽署資產(機器設備)買賣合約
其他
2013/2/27
1.事實發生日:102/02/2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02/27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採購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取得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以因應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所需。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為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增加營業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第一次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等相關事宜
現金增資
2013/2/6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2/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公司已洽定特 定人為恆鋒集團有限公司,其非屬本公司之關係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本公司102年01月04日股東臨時會通過以私募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為上限,並 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分三次發行之,其中第一次(本次公告)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 股數為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金額為1,140,00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茲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為定價日,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 係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股價為19.86元。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依會 計師101年6月30日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為15.29元。 (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3)依上述訂價方式,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為19.86元;而董事會決議以每股新台 幣38.00元為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另透 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效率 ,是以採私募方式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2/02/06
11.參考價格:新台幣19.86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新台幣38.0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 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 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櫃買中心申請後,始得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 發行程序。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 、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之。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簽署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協議書
現金增資
2013/1/18
1.事實發生日:102/01/18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恆鋒集團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01/1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洽定恆鋒集團有限公司為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應募人,私募價格暫定為新台幣 38元,私募股數暫定為30,000,000股普通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協議書於 102/01/18董事會決議通過。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有效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並有助於未來之業務發展。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提升公司營運競爭力。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大陸投資案
其他
2013/1/18
1.事實發生日:102/1/18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不適用。
每單位價格:不適用。
交易總金額:美金 15,000,000 元。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 (暫定)。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大陸被投資公司至今尚未成立,故實收資本額目前為0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美金 15,000,000 元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藍寶石單晶晶圓。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不適用。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
不適用。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不適用。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大陸被投資公司至今尚未成立,故實際投資金額為0元。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日期及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不適用。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不適用。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董事會通過。
18.經紀人:
不適用。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長期投資。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2年1月18日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
23.監察人承認日期:
民國102年1月18日第二屆第五次審計委員會通過。(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美金 30,158,357.82 元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54.14 %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14.11 %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35.40 %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美金 158,357.82 元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0.28 %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0.07 %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0.19 %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不適用。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不適用。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5.其他敘明事項:
無。
公告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01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其他
2013/1/18
1.事實發生日:102/01/1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11/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 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 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有認股價格低於時價(請參本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 ,考量本公司與員工契約關係已存在,得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決議變更原認 股價格,並應於不損及股東權益之情形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辦理相關公告,同時取得所有員工簽訂之 同意聲明書,無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認股價格: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包括辦理私募)、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 ..................................................................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董事會追認修訂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 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修訂後內容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 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 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認股價格: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包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 票分割、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股東會
2013/1/4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2/01/04
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通過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修正案:修正私募股數為 「發行股數以不超過50,000,000股為限」。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修正私募現金增資發行股數
現金增資
2013/1/4
1.事實發生日:102/01/0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11/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原公告申報之私募股數及得私募額度為101/11/13董事會決議通過不 超過100,000,000股為限。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本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修正私募股數及得私募額度為 「發行股數以不超過50,000,000股為限」。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鑫晶鑽 102股東臨時會:102/01/04
股東會
2012/11/14
102股東臨時會:102/01/04
停止過戶日:101/12/06-102/01/04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現金增資
2012/11/14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較高者之 八成為依據: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惟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 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 (3)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掛牌限制及交易限制等因素,其價格之訂定應為合理。本次 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最近股價情 形以及市場慣例。若因最近股價情形及證券市場變化致有每股發行之實際價格 低於股票面額之情形者,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之必要, 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若有每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主要 係造成累積虧損,本公司日後將視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以保留盈 餘、資本公積或其他方式彌補累積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另 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效 率,是以採私募方式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 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 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櫃買中心申請後,始得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 發行程序。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 、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之。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股東會
2012/11/14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13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2/01/04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
桃園縣楊梅市秀才路851號(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行政大樓401會議室) 4.召集事由: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1)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四)討論事項: (1)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12/06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1/04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 臨時會之開會通知書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2)依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規定,本次股東臨時會之議事錄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第二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其他
2012/7/19
1.發生變動日期:101/07/19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郭宏竹 簡 歷:明台育樂(股)公司董事及執行副總經理 獨立董事:林吟山 簡 歷:遠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獨立董事:劉享朗 簡 歷:富享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郭宏竹 簡 歷:明台育樂(股)公司董事及執行副總經理 獨立董事:劉享朗 簡 歷:富享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林吟山 簡 歷:遠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新任 6.異動原因:配合董事全面改選,故重新委任第二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12/02 ~ 101/06/27
8.新任生效日期:101/07/19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1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案
股東會
2012/6/27
1.發生變動日期:101/06/27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董 事 長: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莉莉 簡 歷:鑫晶鑽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2)董 事:梁發進 簡 歷:中央銀行副總裁 彰化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 (3)董 事:謝建福 簡 歷:鑫晶鑽科技(股)公司董事 (4)董 事:元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彥松 簡 歷:奇美電子(股)公司協理 (5)董 事:寶嘉福投資有限公司 簡 歷:鑫晶鑽科技(股)公司董事 (6)獨立董事:郭宏竹 簡 歷:明台育樂(股)公司董事及執行副總經理 (7)獨立董事:林吟山 簡 歷:遠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8)獨立董事:劉享朗 簡 歷:富享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董 事 長: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莉莉 簡 歷:鑫晶鑽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2)董 事:謝建福 簡 歷:鑫晶鑽科技(股)公司董事 (3)董 事:鴻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簡 歷:鴻準精密工業(股)公司董事長 (4)董 事:梁發進 簡 歷:中央銀行副總裁 彰化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 (5)董 事:大嘉甄投資有限公司 簡 歷:無 (6)董 事:歐耿作 簡 歷:信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群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7)獨立董事:郭宏竹 簡 歷:明台育樂(股)公司董事及執行副總經理 (8)獨立董事:劉享朗 簡 歷:富享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9)獨立董事:林吟山 簡 歷:遠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
5.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1)董 事 長: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莉莉-2,593,096股 (2)董 事:謝建福-2,643,546股 (3)董 事:鴻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395,000股 (4)董 事:梁發進-0股 (5)董 事:大嘉甄投資有限公司-2,615,000股 (6)董 事:歐耿介-0股 (7)獨立董事:郭宏竹-0股 (8)獨立董事:劉享朗-0股 (9)獨立董事:林吟山-0股 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8/06/26~101/06/25
8.新任生效日期:101/06/27~104/06/26
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101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股東會
2012/6/27
1.股東會決議日:101/06/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莉莉 董 事:謝建福 董 事:歐耿作 獨立董事:郭宏竹 獨立董事:劉享朗 獨立董事:林吟山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於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其他
2012/6/27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1/06/27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姓名: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莉莉 簡歷:鑫晶鑽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姓名: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莉莉 簡歷:鑫晶鑽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任期屆滿 5.異動原因:配合101年股東常會董事改選,並由董事會推選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莉莉女士續任董事長。 6.新任生效日期:101/06/27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異動
其他
2012/6/27
1.發生變動日期:101/06/27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郭宏竹 簡 歷:明台育樂(股)公司董事及執行副總經理 獨立董事:林吟山 簡 歷:遠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獨立董事:劉享朗 簡 歷:富享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郭宏竹 簡 歷:明台育樂(股)公司董事及執行副總經理 獨立董事:劉享朗 簡 歷:富享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林吟山 簡 歷:遠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任期屆滿 6.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12/02 ~ 101/06/25
8.新任生效日期:101/06/27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
其他
2012/6/27
1.發生變動日期:101/06/27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郭宏竹 簡 歷:明台育樂(股)公司董事及執行副總經理 獨立董事:林吟山 簡 歷:遠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獨立董事:劉享朗 簡 歷:富享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尚未選任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任期屆滿 6.異動原因: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本公司已於
101年6月27日股東常會選任第五屆董事,故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 委員任期於101年6月27日解任。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12/02 ~ 101/06/25
8.新任生效日期:NA
9.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法於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推舉新任薪資報酬委員,屆時
再行發布重大訊息。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1年股東常會之召集事由
股東會
2012/5/16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1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7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楊梅市秀才路851號桃園職業訓練中心--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
4.召集事由:
(1)宣佈開會 (2)主席致詞 (3)報告事項: A.100年度營業報告書 B.100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C.合併事項報告 D.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4)承認事項: A.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B.100年度虧損撥補案 (5)討論暨選舉事項: A.本公司股票擬視適當時機申請上市(櫃)案 B.配合初次上市(櫃)新股承銷作業案,擬提請原股東放棄上市(櫃)前辦理之現金 增資認股權利。 C.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D.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E.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 F.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G.全面改選第五屆董事案 H.解除本次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6)臨時動議 (7)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29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7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 常會之開會通知書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2)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自民國101年4月23日起至101年5 月2日止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申請,截至上述期間並無收到股東 提案申請函件。
公告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0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其他
2012/5/16
1.事實發生日:101/05/1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03/2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 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 事會決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 司規定造成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董事會追認修訂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 五條第二項,修訂後內容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 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事會 決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 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未達到具行使權利 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名稱「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2012/4/11
1.事實發生日:101/04/11
2.公司名稱: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1年1月11日園商字第1010000929號函核准變更登記 在案,本公司原中文名稱「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鑫晶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英文名稱仍為「Tera X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2)本公司股票簡稱「兆晶科技」更名為「鑫晶鑽」,股票代號未變動, 仍為「4969」。 (3)有關本公司更名全面換發股票相關日期,將另行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
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規定,連續公告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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