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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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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晶鑽科:董事會決議發行104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82.發行期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三)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前述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 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7,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 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 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 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退休等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 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唯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 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 。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得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 (以日期孰晚者為 準) 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若逢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依 本條第二項行使期間自復職日起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認股權人依 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計算可行使之認股權比例。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行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非子公司)時,其認 股權憑證應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認股權人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 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其它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 傭關係終止或僱傭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及其得行使期間 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 司合併、股票分割、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己私募股份)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且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之每股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係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係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 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調整後認股價 格。 (六)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現 金股息分派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未繳 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不得再行認購。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收足股款後,應指示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新股股票, 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興櫃)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前一季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普通股股票 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因故未向主管機關辦 理申報程序,已於104年4月28日經董事會同意撤銷。<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廠務設施等資產之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廠務設施等資產之合約。 1. 原公告日期:102/04/12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因營運發展之需,向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購入廠務設施等資產。交易金額:人民幣70,000,000元(約新台幣343,000,000元)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為考量集團營運發展需求及財務規劃,擬解除合同改以租賃方式交易。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支付款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土地,廠房及非生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之合約。 1. 原公告日期:102/04/12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因營運發展之需,向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購入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交易金額:土地人民幣20,000,000元(約新台幣98,000,000元)廠房及非生產建築人民幣45,000,000元(約新台幣220,500,000元)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為考量集團營運發展需求及財務規劃,擬解除合同改以租賃方式交易。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支付款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4/28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土地,廠房及非生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4/12/19
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之合約。 1. 原公告日期:102/04/12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因營運發展之需,向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購入土地,廠房及非生產建築等資產。交易金額:土地人民幣50,000,000元(約新台幣245,000,000元)廠房,非生產建築17,000,000元(約新台幣83,300,000元)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擬辦理清算作業,故解除合同。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支付款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廠務設施等資產之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4/12/19
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解除廠務設施等資產之合約。 1. 原公告日期:102/04/12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因營運發展之需,向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購入廠務設施等資產。交易金額:人民幣5,000,000元(約新台幣24,500,000元)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擬辦理清算作業,故解除合同。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尚未支付款項。<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 - 10304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5/13
民國 103 年 04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7478
去年同期營收
101084
增減金額
16394
增減百分比(%)
16.22
本年累計營收
443725
去年累計營收
405461
增減金額
38264
增減百分比(%)
9.44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303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4/11
民國 103 年 03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02098
去年同期營收
94898
增減金額
7200
增減百分比(%)
7.59
本年累計營收
326247
去年累計營收
304377
增減金額
21870
增減百分比(%)
7.19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董事會決議發行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資訊觀測站
2014/3/2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
2.發行期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
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
1股,得分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
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
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
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退休等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
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
當日起失效。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得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以日期孰晚者為
準)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本條第二項行使期間自復職日起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依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期間為自得行使日或復職日起
(以日期孰晚者為準) 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行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
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一次行使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非子公司)時,其認
股權憑證應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認股權人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
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其它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
傭關係終止或僱傭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及其得行使期間
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包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合併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股數,且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在上市(櫃)前,應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之每股淨值;上市(櫃)後,每股繳款金額應為
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4)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之每股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係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係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
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調整後認股價
格。
(六)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現
金股息分派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未繳
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不得再行認購。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收足股款後,應指示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新股股票,
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興櫃)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前一季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普通股股
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鑫晶鑽 - 10302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3/11
民國 103 年 02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1769
去年同期營收
103632
增減金額
8137
增減百分比(%)
7.85
本年累計營收
224149
去年累計營收
209479
增減金額
14670
增減百分比(%)
7.00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301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2/11
民國 103 年 01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2380
去年同期營收
105847
增減金額
6533
增減百分比(%)
6.17
本年累計營收
112380
去年累計營收
105847
增減金額
6533
增減百分比(%)
6.17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 公告取得切磨拋機器設備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4/1/14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2.事實發生日:102/11/11~103/1/14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一批每單位價格:不適用交易總金額: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前次移轉價格: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前次取得日期:102年3月19日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依雙方約定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前次移轉價格。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 公告處份切磨拋機器設備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4/1/14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2.事實發生日:102/11/11~103/1/14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一批每單位價格:不適用交易總金額: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前次移轉價格:人民幣73,000,000元 (約新台幣357,700,000元)前次取得日期:102年3月19日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0元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依雙方約定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前次移轉價格。決策單位:執行董事。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公司集團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將機器設備作最有效的規劃與調配,增加營業收益。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26.其他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 - 10212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4/1/13
民國 102 年 12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31927
去年同期營收
113653
增減金額
18274
增減百分比(%)
16.08
本年累計營收
1413689
去年累計營收
1516654
增減金額
-102965
增減百分比(%)
-6.79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10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3/11/16
民國 102 年 10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53472
去年同期營收
114976
增減金額
38496
增減百分比(%)
33.48
本年累計營收
1138152
去年累計營收
1314032
增減金額
-175880
增減百分比(%)
-13.38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9 - 營業收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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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民國 102 年 09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26458
去年同期營收
132948
增減金額
-6490
增減百分比(%)
-4.88
本年累計營收
984680
去年累計營收
1199056
增減金額
-214376
增減百分比(%)
-17.88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8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3/9/11
民國 102 年 08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99238
去年同期營收
152943
增減金額
-53705
增減百分比(%)
-35.11
本年累計營收
858222
去年累計營收
1066108
增減金額
-207886
增減百分比(%)
-19.50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7 - 營業收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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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1
民國 102 年 07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9331
去年同期營收
136847
增減金額
-17516
增減百分比(%)
-12.80
本年累計營收
758984
去年累計營收
913165
增減金額
-154181
增減百分比(%)
-16.88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6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3/7/11
民國 102 年 06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22857
去年同期營收
160397
增減金額
-37540
增減百分比(%)
-23.40
本年累計營收
639653
去年累計營收
776318
增減金額
-136665
增減百分比(%)
-17.60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鑫晶鑽 - 10205 - 營業收入資訊
資訊觀測站
2013/6/11
民國 102 年 05 月
單位:千元
項目
營業收入淨額
當月營收
111335
去年同期營收
140748
增減金額
-29413
增減百分比(%)
-20.90
本年累計營收
516796
去年累計營收
615921
增減金額
-99125
增減百分比(%)
-16.09
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
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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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鑫晶鑽科:本公司10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公告
現金增資
2014/6/13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10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公告公告內容:壹、本公司10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135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貳、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公司名稱﹕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2.I501010 產品設計業3.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限區外經營)研究、設計、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1)鉭酸鋰晶圓 (Lithium Tantalite Wafer)(2)鈮酸鋰晶圓 (Lithium Niobate Wafer)(3)藍寶石晶圓 (Sapphire Tantalite Wafer)(4)藍寶石晶棒 (Sapphire Ingot)三、本公司所在地﹕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二路9-1號四、公告方式﹕登載於證期局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5~11人、審計委員會由三名獨立董事組成,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六、訂定章程之年月日:89年6月27日,最近一次修訂日期為102年1月4日。七、已發行股份總額﹕章程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3,50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分為350,000,000股,得分次發行;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250,000,000元,計25,000,000股,供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可認購股份數額用,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已發行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1,909,778,12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分為190,977,812股,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八、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暨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1、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計新台幣 250,000,000元,以每股新台幣14元溢價發行。。2、發行條件:除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計2,5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其餘90%計22,5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認購之,每仟股認購新股117.81473336股,認購不足1股之畸零股,由原股東自認股基準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認購,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認購不足或逾期未拼湊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如因發行在外股數變動致認股比例須予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3、本次發行新股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九、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後發行股份總數為215,977,812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股本總額為新台幣2,159,778,120元。十、增資計劃﹕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十一、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十二、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1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十三、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本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為民國103年7月14日起至103年7月18日止,逾期未繳納股款者,喪失其權利,若於期限內未收到認股繳款書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補發。十四、代收股款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及全國各地分行十五、股款存儲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十六、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1、陳列處所﹕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公司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2、分送方式﹕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辦理。3、索取方法﹕請親洽或附回郵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索取,或透過網路下載 (http://newmops.tse.com.tw/)十七、前述增資股票於股款募集完成,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並另行公告之。參、茲訂定民國103年7月6日為認股基準日,依法自103年7月2日起至103年7月6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3年7月1日(二)下午17時00分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肆、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伍、特此公告。<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公告本公司辦理10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相關事宜
現金增資
2014/6/13
公告本公司辦理10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3/06/132.發行股數:25,000,000股3.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50,000,000元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6.員工認購股數:發行股份總數10%,計2,500,000股。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股份總數90%,計22,5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暫定可認購117.81473336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部分或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3/07/0613.最後過戶日:103/07/01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7/02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7/0616.股款繳納期間:103/07/14_103/07/18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03/06/13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及全國各地分行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2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3年3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1350函申報生效。(2)有關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各項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以變更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處理。<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鑫晶鑽科:公告本公司重要營運主管異動
其他
2014/6/4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業務處副總經理2.發生變動日期:103/06/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傅旭文、本公司業務處副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建福、本公司總裁(兼任)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職涯規劃及家庭因素7.生效日期:103/06/038.新任者聯絡電話:03-666-9669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業務處副總經理尚未到任前,其職務由總裁謝建福兼任。<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更正公告本公司變更102年度第一次私募案之資金運用計畫之董事會決議日期
其他
2014/4/28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3/04/25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
3.變動原因: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
變更前:資金用途主要分為:1.充實營運資金 2.償還銀行借款
3.其他(擴充產能以因應未來業務成長所需)。
充實營運資金NT169,382仟元、償還銀行借款NT128,618仟元及其他NT842,000元。
變更後:將資金用途其他類中目前尚未支用資金餘額NT23,875仟元,
變更為償還銀行借款。
充實營運資金NT169,382仟元、償還銀行借款NT152,493仟元及其他NT818,125元。
5.預計執行進度:103年第二季執行完畢。
6.預計完成日期:103年第二季執行完畢。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以強化財務結構。
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對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鑫晶鑽科: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除權除息
2014/4/25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4/04/25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102年度第一次私募案之資金運用計畫
其他
2014/4/25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3/04/11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
3.變動原因: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
變更前:資金用途主要分為:1.充實營運資金 2.償還銀行借款
3.其他(擴充產能以因應未來業務成長所需)。
充實營運資金NT169,382仟元、償還銀行借款NT128,618仟元及其他NT842,000元。
變更後:將資金用途其他類中目前尚未支用資金餘額NT23,875仟元,
變更為償還銀行借款。
充實營運資金NT169,382仟元、償還銀行借款NT152,493仟元及其他NT818,125元。
5.預計執行進度:103年第二季執行完畢。
6.預計完成日期:103年第二季執行完畢。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以強化財務結構。
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對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3年第一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現金增資
2014/3/2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較高者之
八成為依據: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掛牌限制及交易限制等因素,其價格之訂定應為合理。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
最近股價情形以及市場慣例。若因最近股價情形及證券市場變化致實際
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者,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
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因此造成累積虧損而影響股東權益,本公司日後
將視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以保留盈餘、資本公積或其他方式
彌補累積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係為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提高
資金籌集效率及機動性,故不採公開募集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
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或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櫃買中心申請並取得同意函後,始得向金管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於公開市場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
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
他未盡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3年股東常會
股東會
2014/3/2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6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楊梅市秀才路851號桃園職業訓練中心--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
4.召集事由:
(1)宣佈開會
(2)主席致詞
(3)報告事項:
A.102年度營業報告書
B.102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C.101年第一次私募普通股實際辦理情形報告
D.如有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但未列入討論案者,需提出報告。
(4)承認事項:
A.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B.102年度虧損撥補案
(5)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B.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6)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7)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8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26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至103年4月28日止受理股
東提案申請。受理提案之處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二路9-1號 鑫晶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秘書室,其他相關事宜將依規定另行公告之。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現金增資
2014/3/2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25,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250,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15元溢價發行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2,500,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除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供員工認購外,其餘90%將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
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暫定每仟股認購117.81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於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股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
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實際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方式、
計畫項目、募集金額、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暨其他
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法令及事實需要而須修正
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次現金增資案俟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
由董事會另訂認股基準日及繳款期間等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
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2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之私募案,未募集之額度於剩餘期間內將不繼續辦理
股東會
2013/12/11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2/12/11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
3.變動原因:
一、本公司經102年1月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發行50,000,000股之
額度內辦理以私募普通股方式籌資,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
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分三次辦理。
二、本公司已辦理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尚餘
20,000,000股未募集,因募資期限將於103年1月3日屆滿,
考量資金籌措時間,原計畫發行之剩餘額度將不繼續辦理。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發言人異動
其他
2013/9/24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02/09/24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季珍、本公司財務處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許雅玲、本公司會計副處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因身體因素,申請留職停薪。
7.生效日期:102/09/24
8.新任者聯絡電話:03-666-9669
9.其他應敘明事項:發言人李季珍財務處長留職停薪期間,
其發言人職務依程序由代理發言人許雅玲會計副處長代理。
公告102年6月2日地震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其他
2013/6/3
1.事實發生日:102/06/03
2.公司名稱: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102年6月2日地震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在美國進行商業仲裁之公告說明
其他
2013/5/6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供應商 法院名稱:美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 相關文書案號: 2.事實發生日:101/1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美國某供應商採購生產設備產品,因產品瑕疵未
達約定驗收標準之爭議事宜,雙方依合約在美國聲請仲裁解決。對造請求給付貨款美金33,015仟元,我方抗辯並請求返還已付貨款美金35,292仟元。其間本公司就在台已給付部份貨款聲請假處分,供應商提出抗告、再抗告,均經法院裁定駁回我方勝訴,本案終結。 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任律師依美國仲裁協會仲裁程序提出答辯與反訴書狀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經審慎評估仲裁結果無論勝負,本公司或取回
已付貨款,或以已申請聯貸案支付貨款,均不會造成本公司目前財務與業務的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2年股東常會之召集事由
股東會
2013/4/15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15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28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楊梅市秀才路851號桃園職業訓練中心--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
4.召集事由:
(1)宣佈開會 (2)主席致詞 (3)報告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書 B.10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C.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可分配盈餘調整之情形及特別盈餘 公積提列數額報告。 D.101年第一次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報告 E.如有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但未列入討論案者,需提出報告。 (4)承認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B.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5)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B.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C.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 (6)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7)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3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2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 常會之開會通知書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2)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自民國102年4月22日起至102年5月2日止受理股 東提案申請。受理提案之處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二路9-1號 鑫晶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秘書室,其他相關事宜將依規定另行公告之。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發放股利
除權除息
2013/4/15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3/04/15
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 董監酬勞(元):0
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簽署「合約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
其他
2013/3/19
1.事實發生日:102/03/19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03/19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與「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簽訂「合約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 即本公司轉讓原於102年2月27日與「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簽訂「資產 (機器設備)買賣合約書」之權利義務予子公司,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 公司」將與「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另簽訂「資產(機器設備)買賣合約 書」。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為加速子公司拓展對大陸地區客戶營運規模。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為加速子公司拓展對大陸地區客戶營運規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代子公司「富晶鑽(徐州)光電有限公司」公告簽署「資產(機器設備)買賣合約書」
其他
2013/3/19
1.事實發生日:102/03/19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徐州協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03/19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採購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為取得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以因應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所需。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為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增加營業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簽署「資產(機器設備)買賣合約書」
其他
2013/3/19
1.事實發生日:102/03/19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03/19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採購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為取得藍寶石切磨拋相關機器設備以因應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所需。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為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增加營業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2年股東常會
股東會
2013/3/19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19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28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楊梅市秀才路851號桃園職業訓練中心--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
4.召集事由:
(1)宣佈開會 (2)主席致詞 (3)報告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書 B.10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C.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報告 D.如有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但未列入討論案者,需提出報告。 (4)承認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B.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5)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6)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7)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3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2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 常會之開會通知書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2)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自民國102年4月22日起至102年5月2日止受理股 東提案申請。受理提案之處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二路9-1號 鑫晶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秘書室,其他相關事宜將依規定另行公告之。
鑫晶鑽 102股東常會:102/06/28
股東會
2013/3/19
102股東常會:102/06/28
停止過戶日:102/04/30-102/06/28
承認事項: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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