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晚報B8
2.報導日期:102/11/18
3.報導內容:
聯合晚報B8,報導標題「大和證喊買安成藥」
報載內容「外資大和證券首評興櫃股后安成藥(4180)
,......,每股就有機會一口氣大賺15元。」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有關聯合晚報B8報載內容均係記者或券商自行之臆測,特此澄清。
相關資訊應以主管機關公告及本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6.因應措施: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規定,將財務、業務等相關資訊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C3版
2.報導日期:102/10/15
自由時報C3版,
報導標題「花旗喊進安成藥業 目標價420元」
報載內容「過去外資罕見對興櫃股票發表研究報告,......,
而該產品將是明年安成主要的營收來源之一。」
報導標題「生技股續夯 現增申購中籤率低」
報載內容「生技股熱潮,......,隨著興櫃股王安成(4180)將在下月轉上櫃。」
自由時報C3版所報載有關本公司營運資訊及上櫃掛牌時程均係券商及媒體自行之
臆測,特此澄清。本公司相關營運資訊及上櫃掛牌時程應以主管機關公告及本公
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1.傳播媒體名稱:Money DJ理財網
2.報導日期:102/08/05
Money DJ理財網,報導標題「OTC掛牌家數下半年可望加速,全年目標50家」
報載內容「至於興櫃人氣廠商安成藥,也已通過外部審查,即將進入內審階段,
最快9月有機會排入上櫃審議會。」
有關Money DJ理財網報載內容均係媒體自行之臆測,特此澄清。
一、本公司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共計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6,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06842號函核准,並奉經濟部民國102年05月27日經授商字第1020109853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並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於102年6月17日(星期一)開始發放。
二、茲將增資新股興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興櫃股份:普通股98,641,184股,每股面額10元,計986,411,840元整。
(二)本次增資興櫃之股份:普通股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6,000,000元整。
(三)增資後股份總額:普通股99,241,184股,每股面額10元,計992,411,840元整。
(四)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除未達既得條件所受之限制外,其於權利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五)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擬訂於102年6月17日(星期一)起以無實體方式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信託保管,特此公告。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理財網
2.報導日期:102/05/29
3.報導內容:報導標題「安成代工廠得生通過美FDA查廠」
報載內容「興櫃高價生技股安成藥(4180)公告,為其代工帶狀皰疹後神經痛貼片
的廠商得生製藥,通過美國FDA查廠,該藥品的原廠年銷量超過12億美元,
安成是採P4模式於2011年第一季向FDA提出藥證申請,並與原廠進行專利訴訟,
爭取提前上市的契機。而該藥品也是目前安成產品Pipeline中目標市場最大者。」
說明有關報載「與原廠進行專利訴訟」,
本公司主要從事是Paragraph IV簡化新藥上市程式之學名藥開發,
故於本公司向美國FDA申請Paragraph IV學名藥時,
原廠藥商即可能會對本公司提出專利訴訟。
針對提出Paragragh IV簡化新藥上市程式之學名藥的申請人,
原廠藥商及專利權人可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專利訴訟,並啟動30-month stay機制
(亦即美國FDA於30個月內不核發學名藥證),但在某些情形下,
藥證核發可能會早於或晚於該等待時間。上述訴訟即屬於此類之專利訴訟,
普遍存在於學名藥廠間,為產業特性。由於此類專利訴訟皆發生於產品上市之前,
故無損害賠償問題。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2.報導日期:102/05/27
3.報導內容:報導標題「不缺題材 生技股仍然有夢」
報載內容「市場看好安成的理由,……,且安成將在今年下半年掛牌上櫃,
明年有機會開始獲利,若挑戰專利藥成功,
未來甚至每年都有獲利一個股本的機會,……。」
有關報載「市場看好安成的理由,……,且安成將在今年下半年掛牌上櫃,
係媒體自行之臆測,特此澄清。
關於本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及未來掛牌時程皆以本公司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安成藥業 (4180) 2013年 4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第三十四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2/03/21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優良生產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目前持有優良生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94.97%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03/2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現為整合資源運用,本公司擬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與優良生產進行合併,雙方擬訂定102年3月28日為合併基準日。
簡易合併後以本公司為存續公司,優良生產為消滅公司,
本次合併除法令或合併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公司擬按每股新台幣66.6666元之現金對價
(如有需要,並按合併契約第四條之規定調整之)支付優良生產之股東
(本公司之持股則將無償消除,無須支付對價)。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合併後有助於整體資源運用率、降低營運成本。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31款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3/03/21
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 董監酬勞(元):0
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1
2.預計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二)既得條件: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1.指標A:完成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買賣之過程。
(1)獲配對象:對推動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買賣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2)既得時點: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
交易所上市掛牌當日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掛牌當日。
(3)既得比例:事實發生日可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指標B:本公司之稅前純益
(1)獲配對象:對促成本公司稅前純益由負轉為正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2)既得時點: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首次連續二季之
平均稅前純益為正時。
3.指標C:本公司自行開發之學名藥向美國FDA送審藥證之案件數。
(1)獲配對象:對本公司自行開發之學名藥向美國FDA送審藥證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2)既得時點:
i.時點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向美國FDA送審藥證
且被其接受得進行審查之案件數累計至3個案件時。
ii.時點二: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向美國FDA送審藥證
且被其接受得進行審查之案件數累計至6個案件時。
(3)既得比例:時點一可既得5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時點二可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
若未出現時點一及時點二時,於發行滿3年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指標D:完成子公司之新藥對外授權(Licensing-out )之總授權金額。
(1)獲配對象:對促成子公司新藥對外授權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i.目標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子公司之新藥完成對外授權,
其主要市場為美國、西歐、日本或中國,且累計總授權合約金額達5,000萬美金時。
ii.目標二: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子公司之新藥完成對外授權,
其主要市場為美國、西歐、日本或中國,且累計總授權合約金額達壹億美金時。
(3)既得比例:當達到目標一時可既得5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達到目標二時
可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
若未出現目標一及目標二時,於發行滿3年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5.指標E:本公司自有之學名藥,自行生產並於美國上市之案件數。
(1)獲配對象:對促成本公司自有之學名藥,
自行生產並於在美國上市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i.時點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自有之學名藥,
自行生產並於美國上市之案件數累計至2個案件時。
ii. 時點二: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自有之學名藥,
自行生產並於美國上市之案件數累計至4個案件時。
(3)既得比例:時點一可既得5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點二可既得100%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
6.指標F:年資。
(1)獲配對象:本公司由海外聘任回台之重要員工。
i.時點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6個月仍在職時。
ii.時點二: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1.5年仍在職時。
iii.時點三: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2年仍在職時。
(3)既得比例:時點一可既得25%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點二可累計既得75%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點三可累計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符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2. 自願離職: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3. 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無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停職、免職及資遣):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者,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4. 退休: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5. 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或育嬰假始日
並辦理註銷,惟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6.一般死亡:
除本五條第(四)項第5款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
7.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
繼續任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
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
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
董事會決議之。
8. 調職:
如員工請調或經本公司指派轉任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
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9.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
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10.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
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未符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之股數: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其中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加計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累計取得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之限額。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業經本公司101年11月5日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並提請本公司102年01月11日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
相關之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已依前述會議通過之發行總額及興櫃掛牌價試算之。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相關之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已依前述會議通過
之發行總額及興櫃掛牌價試算之,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前
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 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3. 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二)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
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
視為已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獲配新股及既得股數之程式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以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且得於股票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時依信託約定於既得條件
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二、稅賦
員工因本辦法既得股份所生相關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獲配員工簽署「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經獲配員工完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簽署後,
即視為取得獲配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獲配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給與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四)項第1款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
以本公司公告為準。
(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超過50%
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由總經理擬定,呈董事長核准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
(二) 得認購股數:
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該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加計依本辦法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該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亦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700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7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前段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
(二)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得為繼承。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條件行使本認股權憑證: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50%
屆滿3年100%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五)針對有離職(定義如第五條第五項第一款)、退休(定義如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
或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定義如第五條第五項第五款)等情事之員工,
於發行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董事會得另行決議修改其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
使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的權利期間提前到期。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五、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不受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影響;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因受職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失效。
(六)轉任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八)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則行使期間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六、失效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票分割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
(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
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
(2)或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上述第一、二項調整認股價格之情形,
董事會應按認股價格調整之比例反向調整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數,
但以認股時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
該部分之認股權憑證即失效。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
三、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依法
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
則該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
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2.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增加資金籌募來源並提升公司信譽。
並經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股票上櫃案。
6.因應措施:擬於適當時機向主管機關申請股票上櫃,
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長參酌市場狀況處理之,並提102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
業已編製完竣,並併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曾惠瑾會計師及
蕭春鴛會計師擬出具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書稿,
並提經102年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2)依本公司101年年度財務報表顯示,截至101年12月31日止,
累積虧損金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應即於股東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2/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簡海珊-本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兼任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本議案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4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2/08
2.公司名稱:本公司-安成國際藥業(股)公司,被收購公司-優良生產(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優良生產為本公司收購之標的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
收購完成後本公司持有優良生產94.77%股份
5.發生緣由:本公司已於今日收購優良生產(股)公司共計2,843,099股,
占優良生產總發行股份數3,000,000股之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