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晚報B8
2.報導日期:102/11/18
3.報導內容:
聯合晚報B8,報導標題「大和證喊買安成藥」
報載內容「外資大和證券首評興櫃股后安成藥(4180)
,......,每股就有機會一口氣大賺15元。」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有關聯合晚報B8報載內容均係記者或券商自行之臆測,特此澄清。
相關資訊應以主管機關公告及本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6.因應措施: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規定,將財務、業務等相關資訊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C3版
2.報導日期:102/10/15
自由時報C3版,
報導標題「花旗喊進安成藥業 目標價420元」
報載內容「過去外資罕見對興櫃股票發表研究報告,......,
而該產品將是明年安成主要的營收來源之一。」
報導標題「生技股續夯 現增申購中籤率低」
報載內容「生技股熱潮,......,隨著興櫃股王安成(4180)將在下月轉上櫃。」
自由時報C3版所報載有關本公司營運資訊及上櫃掛牌時程均係券商及媒體自行之
臆測,特此澄清。本公司相關營運資訊及上櫃掛牌時程應以主管機關公告及本公
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1.傳播媒體名稱:Money DJ理財網
2.報導日期:102/08/05
Money DJ理財網,報導標題「OTC掛牌家數下半年可望加速,全年目標50家」
報載內容「至於興櫃人氣廠商安成藥,也已通過外部審查,即將進入內審階段,
最快9月有機會排入上櫃審議會。」
有關Money DJ理財網報載內容均係媒體自行之臆測,特此澄清。
一、本公司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共計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6,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06842號函核准,並奉經濟部民國102年05月27日經授商字第1020109853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並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於102年6月17日(星期一)開始發放。
二、茲將增資新股興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興櫃股份:普通股98,641,184股,每股面額10元,計986,411,840元整。
(二)本次增資興櫃之股份:普通股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6,000,000元整。
(三)增資後股份總額:普通股99,241,184股,每股面額10元,計992,411,840元整。
(四)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除未達既得條件所受之限制外,其於權利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五)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擬訂於102年6月17日(星期一)起以無實體方式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信託保管,特此公告。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理財網
2.報導日期:102/05/29
3.報導內容:報導標題「安成代工廠得生通過美FDA查廠」
報載內容「興櫃高價生技股安成藥(4180)公告,為其代工帶狀皰疹後神經痛貼片
的廠商得生製藥,通過美國FDA查廠,該藥品的原廠年銷量超過12億美元,
安成是採P4模式於2011年第一季向FDA提出藥證申請,並與原廠進行專利訴訟,
爭取提前上市的契機。而該藥品也是目前安成產品Pipeline中目標市場最大者。」
說明有關報載「與原廠進行專利訴訟」,
本公司主要從事是Paragraph IV簡化新藥上市程式之學名藥開發,
故於本公司向美國FDA申請Paragraph IV學名藥時,
原廠藥商即可能會對本公司提出專利訴訟。
針對提出Paragragh IV簡化新藥上市程式之學名藥的申請人,
原廠藥商及專利權人可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專利訴訟,並啟動30-month stay機制
(亦即美國FDA於30個月內不核發學名藥證),但在某些情形下,
藥證核發可能會早於或晚於該等待時間。上述訴訟即屬於此類之專利訴訟,
普遍存在於學名藥廠間,為產業特性。由於此類專利訴訟皆發生於產品上市之前,
故無損害賠償問題。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2.報導日期:102/05/27
3.報導內容:報導標題「不缺題材 生技股仍然有夢」
報載內容「市場看好安成的理由,……,且安成將在今年下半年掛牌上櫃,
明年有機會開始獲利,若挑戰專利藥成功,
未來甚至每年都有獲利一個股本的機會,……。」
有關報載「市場看好安成的理由,……,且安成將在今年下半年掛牌上櫃,
係媒體自行之臆測,特此澄清。
關於本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及未來掛牌時程皆以本公司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安成藥業 (4180) 2013年 4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一、 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133,000,000元,發行普通股13,3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0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287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依據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a.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製藥之開發及轉移)。
b.F108021西藥批發業。
c.F208021西藥零售業。
d.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
e.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
f.F401010國際貿易業。
g.F108040化粧品批發業。
h.F208040化粧品零售業。
i.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
j.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k.IG01010生物技術服務業。
l.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m.C802041西藥製造業。
n.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114)台北市內湖區港墘路221巷41號4樓
(四)公告方式: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民國86年11月07日訂立,最後一次修訂於民國102年01月11日。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7人,監察人3人,任期均為3年,連選均得連任。
(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發行條件:
1.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3,3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2.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依法令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5%計1,995,000股供員工認購外,其餘計11,305,000股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一及相關申請初次上櫃承銷新制度規定,由原股東放棄認購以供全數提撥公開承銷,不受公司法
第267條之限制。員工放棄或認購不足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分,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3. 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方式辦理,實際發行價格依詢價圈購之結果議定。
4.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之普通股相同。
(八)增資發行新股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125,997,970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112,599,797股,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九)增資計劃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十)本次公司股票全面採無實體發行。
(十一)股款代收機構:
1.員工認股: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之。
2.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之。
(十二)對外公開銷售受理時間:
1.詢價圈購期間:尚未確定。
2.公開申購期間:尚未確定。
(十三)繳款期間:
1.員工認股繳款日期:尚未確定。
2.公開申購扣款日期:尚未確定。
3.詢價圈購繳款日期:尚未確定。
4.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尚未確定。
(十四)主辦承銷商: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及索取方式:
1.陳列處所:除依法分送主管機關公開陳列外,另陳列於本公司所在地。
2.索取方式:請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wse.com.tw)查詢。
(十六)本次現金增資預計於股款募集完成後,將先行以股款繳納憑證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集保帳戶,股東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發放。
三、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四、特此公告。
第三十四條 第30款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02/10/22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2/10/22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2樓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700號12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凱基證券邀請,參加其舉辦之法人座談會,說明公司簡介與營運概況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事實發生日:102/10/16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2/10/16 ~ 102/10/18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09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新加坡及香港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凱基證券邀請參加於新加坡及香港舉辦之法說會,說明產業概況及本公司營運模式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會前非交易時間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0/01
2.預計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二)既得條件: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1.指標A:到職
(1)獲配對象: 本公司新聘任之重要員工。
(2)既得時點: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10日時。
(3)既得比例:既得時點達成時可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屬於本指標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指標A之獲配對象於既得時點未在職時,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指標B:年資。
(1)獲配對象: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重要貢獻之員工。
i.時點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1年時。
ii.時點二: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2年時。
(3)既得比例:時點一可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點二可累計既得100%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屬於本指標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指標B獲配對象於既得時點未
在職時,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
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無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停職、免職及資遣):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者,未符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退休: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
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或育嬰假始日未符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會
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5.一般死亡:
除本五條第(四)項第5款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未符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
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
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
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
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7.調職:
如員工請調或經本公司指派轉任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8.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符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惟其所衍生之
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9.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
,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
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
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經理人
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之股數: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其中單一員工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發行累計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千分之三之限額。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本公司興櫃掛牌日101年11月5日至第八屆第十八次董事會議前一日102年9月30日之
興櫃成交均價為NT$218,及加計102年底本公司現金增資後之預估總發行股數數額共計
112,599,797股,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NT$208,暫估發行後費用化金額合計
NT$124,800,000,以預估既得期間1至2年估算,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03年
NT$97,032,000及104年NT$27,768,000。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本公司102年底現金增資後預估之總發行股份總數
比率為0.53%,預估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103年NT$0.86及104年NT$0.25。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前受限制
之權利如下: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
2.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二)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指標B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
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視為已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
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以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且得於股票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時依信託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三)簽約及保密
1.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獲配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契約書」,經獲配員工完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簽署後,即視為取得獲配權
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獲配權利。
2.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給與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1款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二)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司
公告為準。
(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本公司股東會之
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如於股票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
理時,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13,3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133,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訂為每股新台幣216元溢價發行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股數之15%,計1,995仟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員工放棄或認購不足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8.公開銷售股數:11,305,000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及相關申請初次上櫃承銷新制度規定,暨本公司102年6月
1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由原有股東全部放棄認購並全數提撥公開承銷,不受原
有股東按照原股份比例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員工放棄或認購不足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對外公開
承銷認購不足部份,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
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基準
日等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所訂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如依法令規定
或主管機關要求,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須予修正變更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全權處理相關事宜。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01
2.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
(2)通過本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作為辦理股票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
(3)通過本公司擬訂定「民國102年度第2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據此發行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
(4)通過本公司擬於美國設立子公司。
(5)通過同意修改本公司與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及
TEVA PHARMACEUTICALS CURACAO,NV對於抗癌特殊學名藥
產品之合作開發與銷售合約。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8/23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今日接獲通知,本公司於日前向美國FDA提出產品Intermezzo的
學名藥申請,並對橘皮書中的專利提出Paragraph IV認證,原廠及專利權人
(Purdue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L.P., Purdue Pharma L.P.,
and Transcept Pharmaceuticals,Inc.)因此對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此專利侵權訴訟係法規程式,因產品尚未上市,故無侵權賠償問題。
1.事實發生日:102/08/22
5.發生緣由:潭美颱風來襲對本公司財務或業務並無影響
1.事實發生日:102/07/30
本公司今日與生產Amrix藥品的原廠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達成和解協議,Teva將撤銷對本公司所提出Amrix藥品的專利侵權訴訟並授權
本公司生產的學名藥產品於專利到期前於美國銷售。
1.事實發生日:102/07/22
修訂本公司101年度年報第14、15頁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為法人者
其主要股東資料、第59頁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第84頁最近
二年度主要供應商及銷貨客戶之增減變動原因及第88頁重要契約。
6.因應措施:
修訂後之年報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年報(股東會後修訂本)。
本公司民國102年第2季員工執行認股權憑證經員工請求認股,本公司以發行新股履約計11,834股,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