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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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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食: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3/2/8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 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2/0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6,544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8,48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02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0,26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2,505 5.計息方式: 年利率3%,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本金一次償還。 (2)日期: 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0,75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4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9/14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45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9/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 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 聲請駁回(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30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06號) 4.事實發生日:111/08/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 之聲請駁回。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處理準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17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08/1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98,31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8,31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3,31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39 5.計息方式: 無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2,9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孫公司-上海富味鄉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明訂與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 其金額以其淨值1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母公司淨值之20%。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充說明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3
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Yahoo奇摩新聞、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1/08/02 3.報導內容: 「......中國突然暫停台灣多家食品廠食品進口……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官網查詢頁 面,產品類別「餅乾、糕點、麵包」項目中,台灣107家拿到在華註冊編號廠商中, 有35家狀態呈現『暫停進口』,占比32%,在註冊有效期內,狀態卻非『有效』;被 列為『暫停進口』廠商包括……」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由台灣輸出至大陸的製成品金額占合併營收金額比率低,故本次事件對於公 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復工事宜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5/30
1.事實發生日:111/05/30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封閉式管理 要求,已於111年5月30日起復工,公司員工可“點對點”上下班。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4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新聞網、工商時報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1/04/14 3.報導內容: 「富味鄉去年每股賺2.07元創八年新高 擬派股息1.1元」 「…這波農糧通膨,推升富味鄉主要上游原料芝麻價格漲很大……公司產品調價所 受到的阻力相對較小,成本比較容易獲得轉嫁。隨最近俄烏戰爭引爆農糧通膨, 對富味鄉的營收、獲利相對有利。…」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105年每股稅後純益2.83元(已追溯調整),故去年每股稅後純益2.07元, 並非近八年最佳獲利表現,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 準。 (2)關於農糧原料及本公司終端產品價格波動,係多種因素造成,並非單一原因。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3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1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2,308,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6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4/06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延長封控管 理期間,待政府通知後恢復正常運作。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將持續評估因封控對財務 業務之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聲再字第447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2003號)、111年聲再字第2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 2071號) 4.事實發生日:111/04/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聲請駁回。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聲請駁回。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 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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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4/01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4月 1日起至111年4月5日停工。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111年4月3日至111年4月5日適逢假日,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 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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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8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11/03/28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3月 28日5時起至111年4月1日5時停工。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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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11/03/16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3月 16日至111年3月17日停工,並於此期間進行人員核酸檢測。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進行人員核酸檢測,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 應變措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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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1/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4,4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4,4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05,433(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5,35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7,22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9,35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3.5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0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1/1/26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人民幣28,400仟元(即新台幣124,420仟元)。(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0年12月底帳面價值為102,957仟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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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310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1261號)4.事實發生日: 110/12/2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再審之聲請駁 回。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 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充說明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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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2.報導日期:110/10/183.報導內容: 「......高院更二審……改判陳文南2年,緩刑5年,陳瑞禮判刑1年9月,緩刑4年, 林秀蓉判刑1年7月,緩刑3年,並各向公庫各支付1000萬元,700萬及50萬元,須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至於更二審認定富鼎公司因本案減 省費用1999萬元,因此將沒收犯罪所得酌減為1999萬449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 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此部分『參與人沒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 審。…」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前董事陳瑞禮及前執行副總林秀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情事,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案判 決尚未確定,後續如有更新判決,將另行重訊公告,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 和解協議履行之。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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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0/07/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07,94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6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98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2,58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計息方式:年利率3%,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17,43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4.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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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1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2206號)4.事實發生日: 110/05/31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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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04/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9,7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2,3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2,36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2,22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7,65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4,57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9,55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37,69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2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3.17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0/4/23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400萬美金(即新台幣112,360仟元)。(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0年3月底帳面價值為106,496仟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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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9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9/01/01 至 109/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5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6,573,637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調整事項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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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更換主辦輔導推薦券商
其他
2023/3/20
1.事實發生日:112/03/20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營運規劃考量,擬變更申請股票上市櫃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接續原主辦券商「日盛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之業務,實際生效日以主管機關核准生效日為準。 6.因應措施:相關變更程序作業,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與投保中心間民事訴訟案件達成訴訟上和解
其他
2023/2/22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2/02/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臺幣(下同)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 人6,050,222元及利息(下稱本事件)。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裁判,原判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4)本公司等人為協助健全證券市場及維護善意投資人之信心,就本事件與投保中心 達成和解,賠償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因此同意給付和解金額共計13,680,000元 予投保中心,並同意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後轉交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其中,本公 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4,068,459元,其餘由其他自然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等人與投保中心已依和解書約定付款,並於今日簽訂和解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影響金額新臺幣4,068,459元,對業務並 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
其他
2023/2/2
補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1/1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60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1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4,93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6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補公告112年1月12日董事會通過之資金貸與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股東會
2023/1/12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1/12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1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1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12/9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2/0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771,68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6,98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8,66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179,98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93,65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8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9.5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2/0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0仟元(即新臺幣96,981仟元)。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
2022/12/7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12/0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9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10,13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6.1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11/25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1/2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14,716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49,88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4,60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56,3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6,89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5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19.8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1/2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100仟元(即新臺幣549,885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11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業經提報董事會
其他
2022/8/10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0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467912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13947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189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2140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7450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7450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77339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52916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24423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
2022/8/10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4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5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4,51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8/10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99,69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54,23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53,926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17,63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0,0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2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5.6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8/10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354,23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收到憲法法庭裁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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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0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憲法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憲裁字第392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447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今日收到 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7/20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7/2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97,179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9,56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66,739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8,08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92,43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7.1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2.7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7/20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269,560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7/13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7/13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68,28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68,23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36,524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74,54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62,47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7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1.3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7/13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568,23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6/15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6/1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668,70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3,487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22,18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74,82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49,51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1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0.7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6/1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00仟元(即新台幣53,487仟元)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收到憲法法庭裁定內容
其他
2022/6/14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憲法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憲裁字第270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 聲再字第2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6/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今日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股東會
2022/6/14
1.股東會日期:111/06/14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 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當選名單 董事: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 董事: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洪敏章 獨立董事:洪德旋 獨立董事:柏有為 監察人:王添定 監察人:林益民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暨董
股東會
2022/6/14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暨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 法人董事、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自然人監察人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 洪敏章 獨立董事 王清水 獨立董事 史中美 監察人 王添定 監察人 林益民 4.舊任者簡歷: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洪敏章,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王清水,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史中美,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監察人 王添定,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 林益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 洪敏章 獨立董事 洪德旋 獨立董事 柏有為 監察人 王添定 監察人 林益民 6.新任者簡歷: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富鼎產業科技(股)公司業務專員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洪敏章,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洪德旋,財團法人朝榮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獨立董事 柏有為,務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監察人 王添定,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 林益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持股18,805,483股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持股11,024,397股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持股799,785股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持股2,656,914股 董事 洪敏章,持股0股 獨立董事 洪德旋,持股0股 獨立董事 柏有為,持股0股 監察人 王添定,持股2,949,968股 監察人 林益民,持股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18~111/06/17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推舉陳昶宏先生續任董事長
其他
2022/6/14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4.舊任者簡歷: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6.新任者簡歷: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本公司於111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本屆董事會重新推舉董事長 9.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委任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其他
2022/6/14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王清水先生 史中美先生 林學鴻先生 4.舊任者簡歷: 王清水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學鴻先生: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5.新任者姓名: 洪德旋先生 柏有為先生 史中美先生 6.新任者簡歷: 洪德旋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柏有為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曾任)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配合本屆董事會任期,重新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18~111/06/17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任期與本屆董事會相同,至114年6月13日 屆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相關事宜
其他
2022/6/14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6/14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12,308,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1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6/30 5.最後過戶日:111/07/01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7/02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7/06 8.除權(息)基準日:111/07/06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7/2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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