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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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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食: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3/2/8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 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2/0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6,544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8,48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02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0,26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2,505 5.計息方式: 年利率3%,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本金一次償還。 (2)日期: 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0,75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4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9/14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45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9/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 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 聲請駁回(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30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06號) 4.事實發生日:111/08/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 之聲請駁回。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處理準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17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08/1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98,31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8,31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3,31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39 5.計息方式: 無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2,9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孫公司-上海富味鄉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明訂與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 其金額以其淨值1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母公司淨值之20%。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充說明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3
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Yahoo奇摩新聞、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1/08/02 3.報導內容: 「......中國突然暫停台灣多家食品廠食品進口……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官網查詢頁 面,產品類別「餅乾、糕點、麵包」項目中,台灣107家拿到在華註冊編號廠商中, 有35家狀態呈現『暫停進口』,占比32%,在註冊有效期內,狀態卻非『有效』;被 列為『暫停進口』廠商包括……」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由台灣輸出至大陸的製成品金額占合併營收金額比率低,故本次事件對於公 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復工事宜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5/30
1.事實發生日:111/05/30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封閉式管理 要求,已於111年5月30日起復工,公司員工可“點對點”上下班。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4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新聞網、工商時報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1/04/14 3.報導內容: 「富味鄉去年每股賺2.07元創八年新高 擬派股息1.1元」 「…這波農糧通膨,推升富味鄉主要上游原料芝麻價格漲很大……公司產品調價所 受到的阻力相對較小,成本比較容易獲得轉嫁。隨最近俄烏戰爭引爆農糧通膨, 對富味鄉的營收、獲利相對有利。…」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105年每股稅後純益2.83元(已追溯調整),故去年每股稅後純益2.07元, 並非近八年最佳獲利表現,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 準。 (2)關於農糧原料及本公司終端產品價格波動,係多種因素造成,並非單一原因。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3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1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2,308,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6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4/06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延長封控管 理期間,待政府通知後恢復正常運作。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將持續評估因封控對財務 業務之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聲再字第447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2003號)、111年聲再字第2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 2071號) 4.事實發生日:111/04/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聲請駁回。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聲請駁回。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 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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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4/01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4月 1日起至111年4月5日停工。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111年4月3日至111年4月5日適逢假日,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 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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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8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11/03/28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3月 28日5時起至111年4月1日5時停工。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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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11/03/16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3月 16日至111年3月17日停工,並於此期間進行人員核酸檢測。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進行人員核酸檢測,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 應變措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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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1/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4,4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4,4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05,433(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5,35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7,22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9,35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3.5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0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1/1/26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人民幣28,400仟元(即新台幣124,420仟元)。(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0年12月底帳面價值為102,957仟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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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310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1261號)4.事實發生日: 110/12/2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再審之聲請駁 回。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 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充說明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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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2.報導日期:110/10/183.報導內容: 「......高院更二審……改判陳文南2年,緩刑5年,陳瑞禮判刑1年9月,緩刑4年, 林秀蓉判刑1年7月,緩刑3年,並各向公庫各支付1000萬元,700萬及50萬元,須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至於更二審認定富鼎公司因本案減 省費用1999萬元,因此將沒收犯罪所得酌減為1999萬449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 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此部分『參與人沒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 審。…」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前董事陳瑞禮及前執行副總林秀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情事,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案判 決尚未確定,後續如有更新判決,將另行重訊公告,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 和解協議履行之。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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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0/07/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07,94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6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98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2,58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計息方式:年利率3%,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17,43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4.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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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1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2206號)4.事實發生日: 110/05/31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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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04/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9,7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2,3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2,36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2,22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7,65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4,57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9,55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37,69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2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3.17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0/4/23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400萬美金(即新台幣112,360仟元)。(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0年3月底帳面價值為106,496仟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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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9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9/01/01 至 109/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5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6,573,637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調整事項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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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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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日期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 競業禁
股東會
2022/6/14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 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1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宇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Glorious Ocean Co., Ltd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仁寶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Paragon Myay Latt Thar Company Limited董事 (3)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宇 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專員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山東省青島市保稅港區北京路29號辦公樓304房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區內企業之間貿易及貿易項下 加工整理;初級農產品(不含稻穀、小麥、玉米)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及相 關配套服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及限制類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 (國家限制及禁止類除外);商務信息諮詢(不含社會調查和市場調查)。(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和解事件所 涉訴訟
其他
2022/5/30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和解事件所 涉訴訟案件進度 1.事實發生日:111/05/30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臺灣高等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 本公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 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 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1日宣判,富鼎產業取得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 14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公司今日 接獲富鼎產業告知業已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其中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仟零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 人外,沒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5/4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5/04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42,559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21,768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64,32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3,378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790,565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2.47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8.0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5/4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4,500仟元(即新台幣421,768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
2022/4/13
1.事實發生日:111/04/1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68,497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4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2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40,49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3.3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4/13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4/13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10,73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42,26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53,004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70,97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782,25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2.0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7.6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4/13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5,322仟元(即新台幣442,26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增列111年股東常會議案
股東會
2022/4/13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0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110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本次增列)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案。(本次增列)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本次增列) (二)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本次增列) (三)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本次增列)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一)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一)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通過11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其他
2022/4/13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4651294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5349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6165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71714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11024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11024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0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216464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04522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17124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1/10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1/1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73,931(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9,70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3,63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802,09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6,88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3.4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1.38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1/10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600仟元(即新台幣99,702仟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股東會
2022/1/10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1/10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4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0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一)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一)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6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412.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13.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待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另行公告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
2021/11/11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0/11/1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13,77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4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2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33,49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5.8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1/11/11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11/1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96,08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91,123(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87,20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16,68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10,62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9.0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0.9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11/11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0,457仟元(即新台幣291,123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1/11/8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11/0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43,979(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3,6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47,599(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09,542(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71,28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7.0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7.48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11/08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0,900仟元(即新台幣303,62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辦理註冊地遷冊
其他
2021/11/8
1.事實發生日:110/11/082.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GOLDEN CREST LIMITED原註冊於非洲賽席爾,將遷冊至英屬安圭拉,公司名稱延續使用無作變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1/10/8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10/0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07,46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5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57,462(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77,86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80,63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2.6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3.05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10/08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150,0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修正本公司109年股東會年報部分內容
股東會
2021/9/7
1.事實發生日:110/09/07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9年股東會年報部分內容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本公司109年股東會年報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第1頁: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第2頁:未來公司發展策略(無)第14頁: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酬金第59頁:最近兩年度進貨供應商金額及比例第73頁:最近年度轉投資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改善計劃第76頁: 風險事項分析評估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第1頁: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補充預算說明第2頁: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增加未來公司發展策略說明第14頁: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酬金:增加表格說明第59頁:最近兩年度進貨供應商金額及比例:新增供應商變化情形說明第73頁:最近年度轉投資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改善計劃:補充說明第76頁: 風險事項分析評估:增加說明9.因應措施:修正後重新上傳109年股東會年報(股東會後修訂本)至公開資訊觀測站。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提報本公司董事會之110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
其他
2021/8/12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12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06/30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18518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92500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03774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3079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6811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6811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7511.期末總資產(仟元):381505412.期末總負債(仟元):1780609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034445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
2021/8/12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0/08/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13,77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1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9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2,53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4.3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1/8/12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08/1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87,3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04,33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91,63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1,61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13,494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9.3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9.8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8/12新增背書保證美金7,350萬元 (即新台幣204,33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1/8/3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08/0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9,7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42,276(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74,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16,276(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18,85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9,55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39,22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3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6.6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8/03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3.9億及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84,0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金管會指示停止召開原訂股東會
股東會
2021/5/20
1.事實發生日:110/05/202.因應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故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股東會,後續將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期間擇期召開,本次停止召開之原訂股東會日期:110/06/16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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