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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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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食: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3/2/8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 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2/0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6,544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8,48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02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0,26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2,505 5.計息方式: 年利率3%,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本金一次償還。 (2)日期: 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0,75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4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9/14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45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9/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 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並於民國111年9月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 聲請駁回(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30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聲再字第399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106號) 4.事實發生日:111/08/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民國111年 7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 之聲請駁回。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處理準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17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08/1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84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98,31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8,31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3,31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39 5.計息方式: 無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2,9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孫公司-上海富味鄉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明訂與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 其金額以其淨值1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母公司淨值之20%。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充說明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8/3
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Yahoo奇摩新聞、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1/08/02 3.報導內容: 「......中國突然暫停台灣多家食品廠食品進口……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官網查詢頁 面,產品類別「餅乾、糕點、麵包」項目中,台灣107家拿到在華註冊編號廠商中, 有35家狀態呈現『暫停進口』,占比32%,在註冊有效期內,狀態卻非『有效』;被 列為『暫停進口』廠商包括……」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由台灣輸出至大陸的製成品金額占合併營收金額比率低,故本次事件對於公 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復工事宜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5/30
1.事實發生日:111/05/30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封閉式管理 要求,已於111年5月30日起復工,公司員工可“點對點”上下班。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4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新聞網、工商時報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1/04/14 3.報導內容: 「富味鄉去年每股賺2.07元創八年新高 擬派股息1.1元」 「…這波農糧通膨,推升富味鄉主要上游原料芝麻價格漲很大……公司產品調價所 受到的阻力相對較小,成本比較容易獲得轉嫁。隨最近俄烏戰爭引爆農糧通膨, 對富味鄉的營收、獲利相對有利。…」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105年每股稅後純益2.83元(已追溯調整),故去年每股稅後純益2.07元, 並非近八年最佳獲利表現,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 準。 (2)關於農糧原料及本公司終端產品價格波動,係多種因素造成,並非單一原因。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3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1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2,308,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6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4/06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延長封控管 理期間,待政府通知後恢復正常運作。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將持續評估因封控對財務 業務之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2/4/1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聲再字第447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2003號)、111年聲再字第2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 2071號) 4.事實發生日:111/04/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聲請駁回。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聲請駁回。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 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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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4/01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4月 1日起至111年4月5日停工。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111年4月3日至111年4月5日適逢假日,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 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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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8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11/03/28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3月 28日5時起至111年4月1日5時停工。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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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11/03/16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3月 16日至111年3月17日停工,並於此期間進行人員核酸檢測。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進行人員核酸檢測,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 應變措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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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1/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4,4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4,4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05,433(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5,35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7,22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9,35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3.5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0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1/1/26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人民幣28,400仟元(即新台幣124,420仟元)。(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0年12月底帳面價值為102,957仟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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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310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1261號)4.事實發生日: 110/12/2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再審之聲請駁 回。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 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充說明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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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2.報導日期:110/10/183.報導內容: 「......高院更二審……改判陳文南2年,緩刑5年,陳瑞禮判刑1年9月,緩刑4年, 林秀蓉判刑1年7月,緩刑3年,並各向公庫各支付1000萬元,700萬及50萬元,須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至於更二審認定富鼎公司因本案減 省費用1999萬元,因此將沒收犯罪所得酌減為1999萬449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 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此部分『參與人沒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 審。…」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前董事陳瑞禮及前執行副總林秀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情事,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案判 決尚未確定,後續如有更新判決,將另行重訊公告,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 和解協議履行之。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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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0/07/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07,94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6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98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2,58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計息方式:年利率3%,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17,43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4.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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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1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2206號)4.事實發生日: 110/05/31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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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04/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9,7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2,3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2,36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2,22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7,65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4,57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9,55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37,69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2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3.17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0/4/23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400萬美金(即新台幣112,360仟元)。(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0年3月底帳面價值為106,496仟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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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9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9/01/01 至 109/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5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6,573,637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調整事項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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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富味鄉食:公告武漢肺炎對本公司及大陸子 公司財務或業務無重大影響
其他
2020/1/30
1.事實發生日:109/01/30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應武漢肺炎防疫工作,本公司集團內大陸子公司配合大陸當局規定,延長春節假期,對本公司及大陸子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已密切關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狀況,並隨時掌握大陸各子公司營運可能因公共衛生管制所造成的影響。二、大陸子公司上海富味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及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政府延長春節假期,並依當地規定時間開工。7.其他應敘明事項:後續如有重大變化再行公告。<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代理發言人異動
其他
2020/1/21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9/01/2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怡惠/公關主任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宗穎/財會部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9/01/2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298-153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9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股東會
2020/1/2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1/2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06/18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108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8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108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6/18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待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另行公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補充公告關務署臺北關函文本公司
其他
2020/1/7
1.事實發生日 :109/01/072.發生緣由:關務署臺北關108/12/9函文本公司北普法審催字第10810400249、10810400342號、1081030447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合計128,416,182元。3.處理過程:本公司函文致關務署請求依定存單到期日解除質押抵付,將依照回函執行 4.預估可能損失:無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照臺北關回覆情況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為銷貨成本。(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下。(3)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本公司預計於臺北關回覆函文後,將本次函文罰鍰及稅款合計128,416,182元,以質押定存抵付。(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和解事件所涉訴訟案
其他
2019/12/31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和解事件所涉訴訟案件進度 1.事實發生日:108/12/31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不適用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2)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本公司新 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最高 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今日宣 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董事會決議變更現金
其他
2019/12/25
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董事會決議變更現金股利發放事宜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8/12/25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美金壹佰陸拾捌萬元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美金伍拾伍萬元4.變更原因:變更現金股利發放金額5.其他應敘明事項:原董事會於108/12/11決議分派現金股利美金壹佰陸拾捌萬元 (盈餘匯回母公司)<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取得不動產案
其他
2019/12/11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102號11樓之辦公室及附屬車位2.事實發生日:108/12/11~108/12/11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總面積286.27坪(含停車位13.85坪)每坪約80.34萬,合計新台幣2.3億元整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屬本公司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參考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後採議價方式交易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採用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總金額新台幣239,781千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賴晉緯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7)北市估字第000265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伍千元整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台北辦公室營運使用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8 年12 月11 日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更正第一點及第三點<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現金股利發放事宜
其他
2019/12/1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2/11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美金壹佰陸拾捌萬元整3.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匯回母公司<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19/10/29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10/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40,233(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28,787(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69,0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34,37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2,3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0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3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10/2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750萬元 (即新台幣228,787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19/9/27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09/2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81458(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145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4182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473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1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44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9/27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9,000萬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19/8/23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08/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7752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03938(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8145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02325(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0473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1.5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3.86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8/23新增背書保證美金650萬元 (即新台幣203,938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19/8/12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08/1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4999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69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7668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00228(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9996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1.3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3.62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8/12新增背書保證美金85萬元 (即新台幣26,690仟元)。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重要營運主管異動
其他
2019/7/25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8/07/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昶宏/總管理處策略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新任6.異動原因:新設置策略長乙職7.生效日期:108/07/258.新任者聯絡電話: (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 總管理處原隸屬於總經理,改隸屬於董事長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
2019/7/25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08/07/2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9152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308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9491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0.3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
其他
2019/7/23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07/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7880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5676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322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4999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1403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30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6820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327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9.5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94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7/23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93,225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
其他
2019/7/16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07/1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7880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96547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833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4877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8924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30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6820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205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9.4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88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7/16新增背書保證台幣3.9億及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93,3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股東會
2019/6/18
1.股東會日期:108/06/18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承認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4)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5)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6)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7)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當選名單: 董事: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 董事: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洪敏章 獨立董事:王清水 獨立董事:史中美 監察人:王添定 監察人:林益民 (8)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
股東會
2019/6/18
公告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08/06/1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佑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仁寶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Paragon Myay Latt Thar Company Limited董事 FU-DING FARMING PTE. LTD.董事 (3)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佑 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助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山東省青島市保稅港區北京路29號辦公樓304房間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區內企業之間貿易及貿易項下加 工整理;初級農產品(不含稻穀、小麥、玉米)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及相關配 套服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及限制類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國家 限制及禁止類除外);商務信息諮詢(不含社會調查和市場調查)。(依法須經批准 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長異動
其他
2019/6/18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8/06/1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錫銘,本公司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新任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全面改選,並選任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108/06/1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第四屆薪酬委員會委員
其他
2019/6/18
1.發生變動日期: 108/06/18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王清水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學鴻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王清水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學鴻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配合本屆董事會任期,重新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5/06/29 ~ 108/06/288.新任生效日期:108/06/189.其他應敘明事項:第四屆薪酬委員會任期與本屆董事會相同,至111年6月17日屆滿<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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