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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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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食:公告最高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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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台上字第1395號4.事實發生日: 110/04/0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 佈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 呂美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約新台幣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 財應連帶賠償投資人約新台幣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並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6.處理過程: 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 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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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聲再字第879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裁字第1316號)4.事實發生日: 110/03/02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 訟案之後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 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 知,再審之聲請駁回。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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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裁字第2206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度裁字第778號)4.事實發生日: 109/12/15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 訟案之後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 公司將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 公司將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778號),本 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 知,再審之聲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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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 第651號)2.事實發生日: 109/12/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 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3)五件再審案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778號及109年裁字 第1316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經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 號、109年裁字第650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 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案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已於近期收 到裁判正本,將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案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於 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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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 第650號)2.事實發生日: 109/11/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 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3)五件再審案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778號及109年裁字 第1316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復 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 號、109年裁字第650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其中二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 1261號,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案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 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 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針對另二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 220號),臺北關以109年6月22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910400139號函通知本公司應 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63,730,177元,本公司已函 復臺北關,請求依定存單最近之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臺北關未准予辦理 。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63,730,177元匯 至其指定帳戶。 (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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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09/08/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81,83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26,224(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5,9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12,124(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9,08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2,0625.計息方式:年利率3%,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39,67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9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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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 220號)2.事實發生日: 109/08/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 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3)再審案件中之四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 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及109年裁字第778號),本公 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 定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 650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其中一件業 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已於近期 收到裁定正本,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4)再審案件中之另一件,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 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針對另二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 220號),臺北關以109年6月22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910400139號函通知本公司應 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63,730,177元,本公司已函 復臺北關,請求依定存單最近之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臺北關未准予辦理 。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63,730,177元匯 至其指定帳戶。 (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黑芝麻餡料 搶攻健康烘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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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芝麻營養價值高,國內芝麻食品大廠富味鄉主打健康、安心訴求, 這幾年力推「爆漿餡」及「好包餡」兩款烘焙專用的黑芝麻餡料,主 攻純天然的健康烘焙市場。 今年台北國際烘焙暨設備展國內外知名烘焙業者齊聚一堂,各式專 業烘焙設備、材料應有盡有,隨著健康飲食意識抬頭,天然食材儼然 成為目前烘焙業的主流趨勢。芝麻蘊含豐富營養價值,常被作為養生 食品之一,各式糕點中更常以芝麻粒、芝麻醬作為抹醬或內餡搭配。 富味鄉本次亮相的新產品黑芝麻餡(流沙)即「爆漿餡」、黑芝麻 餡(固態)即「好包餡」,採用天然工法製造餡料,使用最純粹的芝 麻原料,以呈現芝麻原味,正好符合現代人重視食品成分及原料的考 量,是追求健康天然的極佳選擇。其中「爆漿餡」呈稠狀、流動性較 佳,適用於塗抹或注入餡(例如:泡芙、蛋塔、湯圓、叉燒包等), 創造出爆漿口感。另一種「好包餡」則是方便塑型,適合與其他餡料 包裹搭配使用(例如:蛋黃、麻糬、豆沙等),尤其可用於機器塑型 後填充,創造出多元的好「芝」味。 富味鄉嚴格為品質把關,富味鄉經理黃珮寧表示,為採用天然食材 工法,深入芝麻產地進行源頭管理,以取得高品質的芝麻原料,此外 ,富味鄉更內部自設品保中心和專業檢驗室,每年定期委外送檢原料 及成品,從「原料採購、進廠檢驗、生產管理、成品檢驗、產品標示 至履歷追溯」全方位把關產品製程與品質,並通過由衛福部食藥署委 託二級品管驗證機構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富味鄉嚴格 控管品質並自主管理向上提昇,注重源頭生產履歷透明化,讓消費者 吃的安心。<摘錄工商-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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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 1414號)2.事實發生日: 109/07/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 提起再審之訴。 (3)再審案件中之四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 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及109年裁字第778號),本公 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650 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其中一件已於今 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並將提撥之定期存款轉列至「按攤銷後成 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 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針對另二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 220號),臺北關以109年6月22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910400139號函通知本公司 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63,730,177元,本公司 已函復臺北關,請求依定存單最近之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臺北關未准 予辦理,將由臺北關就本公司質押之定存單逕行抵付。 (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代孫公司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倉庫火災事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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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事實發生日 :109/06/162.發生緣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承租之外部倉庫面積約70平方公尺 區域發生火災。3.處理過程:109/06/16上午發生火災,沒有人員傷亡,經消防人員處理火勢已撲滅,實 際起火原因尚待鑑定釐清。4.預估可能損失:約人民幣33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尚待保險公司勘查。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待火災事故發生原因確認後,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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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8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778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2.事實發生日: 109/05/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前四件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 再審之訴,第五件目前正與律師研議再審事宜。) (3)再審案件中之三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 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 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 裁字第1414號,本案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651號,已於近期收到裁判正本,將於法定期限內 陸續聲請再審)。 (4)再審案件中之另一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8,496,749元,並處 罰鍰新台幣36,994,226元),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 審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並將提撥之定期存款轉列至「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 共新台幣96,113,970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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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7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判字第220號(原審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更一 字第33號)2.事實發生日: 109/04/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四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 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本公司皆 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再審案件中之三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 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 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本案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或再審之聲請駁回( 案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651號,已於近期收到裁判正本,將與律 師研議後續事宜。) (4)上訴案件中之另一件(涉案金額為罰鍰新台幣8,239,202元),本公司於今日收 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並將提撥之定期存款轉列至「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 共新台幣51,044,19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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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650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314 號)、109年裁字第651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315號)2.事實發生日: 109/04/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四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 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本公司皆已 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再審案件中之三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 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本 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414號,本案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651號,於本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 知)。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並將提撥之定期存款轉列至「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 共新台幣10,513,36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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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13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8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8/01/01 至 108/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6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1,258,909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調整事項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寒冬送暖 弱勢鄉親好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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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0
多年來在發跡地彰化芳苑鄉推廣公益的富味鄉,日前(14日)發放每戶2斗白米及5,000元紅包給在地低收入戶及申請急難救助的鄉親,共45戶受惠,也贊助華山基金會芳苑天使站發送春節年禮給75位獨居老人,年禮內容有福壽麵線、肉鬆、紫菜、古早味香腸、客家年糕等應景食品,還貼心送上禦寒毛線帽與圍巾給長輩們保暖,讓他們能夠溫暖過好年。 對芳苑鄉親的關懷,富味鄉總經理劉兆華表示,身為在地企業,多年扶助弱勢也提供經費讓弱勢家庭子女進行課後輔導,現在芳苑鄉老人人口比例高達21%,也就是說100位有21位是65歲以上長輩,為讓芳苑鄉成為高齡友善鄉鎮,富味鄉義不容辭積極參與,像是去年就贊助芳苑教會成立「社區照顧關懷長照據點」,為長輩提供許多有趣活動及課程,同時也提供在地青年眾多就業機會,將做公益視為社會責任。 芳苑鄉公所主任秘書王文欽讚譽富味鄉以一間歷史悠久的在地企業,長年來對鄉親本著人溺己溺的精神,對於寒冬送暖與路燈認養活動一直都不落人後並大力支持,對於在地學校與弱勢團體也特別照顧。 總經理劉兆華表示相當感念外界對富味鄉的肯定,在2011年就成立「公益信託富味鄉百川社會福利基金」,投入各項公益為彰化地區略盡微薄之力,如喪葬補助、急難救助、學童課後照顧、獨居老人照顧、獎助學金補助、社區老人午餐及活動捐助,直至今日回饋社會的腳步從不停歇。對於食品本業,富味鄉力行自主及溯源管理頗有成效,獲得全球最嚴格之鑽石級SQF食品安全品質驗證、取得TAF實驗室認證、通過ISO14001環境及ISO45001職安衛生管理驗證,且富味鄉麻油、香油及芝麻醬部分產品通過潔淨評鑑標準,符合八大不添加原則、原料符合農藥殘留政府規範,讓客戶可以安心使用富味鄉產品。<摘錄工商>
富味鄉寒冬送暖 弱勢鄉親好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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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
多年來在發跡地彰化芳苑鄉推廣公益的富味鄉,日前(14日)發放每戶2斗白米及5,000元紅包給在地低收入戶及申請急難救助的鄉親,共45戶受惠,也贊助華山基金會芳苑天使站發送春節年禮給75位獨居老人,年禮內容有福壽麵線、肉鬆、紫菜、古早味香腸、客家年糕等應景食品,還貼心送上禦寒毛線帽與圍巾給長輩們保暖,讓他們能夠溫暖過好年。 對芳苑鄉親的關懷,富味鄉總經理劉兆華表示,身為在地企業,多年扶助弱勢也提供經費讓弱勢家庭子女進行課後輔導,現在芳苑鄉老人人口比例高達21%,也就是說100位有21位是65歲以上長輩,為讓芳苑鄉成為高齡友善鄉鎮,富味鄉義不容辭積極參與,像是去年就贊助芳苑教會成立「社區照顧關懷長照據點」,為長輩提供許多有趣活動及課程,同時也提供在地青年眾多就業機會,將做公益視為社會責任。 芳苑鄉公所主任秘書王文欽讚譽富味鄉以一間歷史悠久的在地企業,長年來對鄉親本著人溺己溺的精神,對於寒冬送暖與路燈認養活動一直都不落人後並大力支持,對於在地學校與弱勢團體也特別照顧。 總經理劉兆華表示相當感念外界對富味鄉的肯定,在2011年就成立「公益信託富味鄉百川社會福利基金」,投入各項公益為彰化地區略盡微薄之力,如喪葬補助、急難救助、學童課後照顧、獨居老人照顧、獎助學金補助、社區老人午餐及活動捐助,直至今日回饋社會的腳步從不停歇。對於食品本業,富味鄉力行自主及溯源管理頗有成效,獲得全球最嚴格之鑽石級SQF食品安全品質驗證、取得TAF實驗室認證、通過ISO14001環境及ISO45001職安衛生管理驗證,且富味鄉麻油、香油及芝麻醬部分產品通過潔淨評鑑標準,符合八大不添加原則、原料符合農藥殘留政府規範,讓客戶可以安心使用富味鄉產品。<摘錄工商>
富味鄉食: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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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判字第9號(原審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更一字 第79號)2.事實發生日: 109/0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 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 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三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 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 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其中一 件,嗣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414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 (4)上訴案件中之另一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8,496,749元,並處罰 鍰新台幣36,994,226元),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 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 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810304472、 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 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存單最近到期日分別解 除質押抵付,待收到臺北關回覆後,將依照回函辦理。 (3)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取得台北市大安區土地及建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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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102號11樓之辦公室及附屬車位2.事實發生日:108/12/11~108/12/11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辦公室總面積272.42坪,每坪約84.43萬元,合計共新台幣貳億?千萬元整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屬本公司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參考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後採議價方式交易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採用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總金額新台幣239,781千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賴晉緯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7)北市估字第000265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伍千元整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台北辦公室營運使用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8年12 月11 日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食: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1項4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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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事實發生日:108/12/1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25,94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59,17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85,11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79,222(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08,39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8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9.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8/12/11新增背書保證台幣6,300萬及美金1,300萬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富味鄉獲頒幸福企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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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彰化縣政府舉辦「活力彰化職場好幸福-幸福企業甄選」,富味鄉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55年間,致力於建構友善幸福職場,獲選為3 顆星,前董座陳文南則獲選「幸福推手獎」,可說實至名歸。 「活力彰化職場好幸福-幸福企業甄選」舉辦宗旨以「工作環境與 身心健康指標」、「待遇與職涯發展指標」、「福利與獎勵指標」、 「友善職場與家庭照顧指標」及「其他特色」做為計分標準,旨在鼓 勵企業營造優良勞動環境,讓企業多多重視職場勞工福利、薪資、安 全、幸福、友善,希望企業與員工都能雙向共同成長,以「多贏」創 造幸福,希望藉由獲獎企業提升彰化職場形象,進而吸引人才回流彰 化貢獻專長。 董事長陳昶宏表示,「員工是公司重要的資產」,能夠讓員工無後 顧之憂,才能放心及用心將自己投入工作中,也讓我們的客戶與合作 夥伴得到員工相同的對待,可以說任何芝麻小事就是富味鄉的大事。 總經理劉兆華也表示,要讓員工快樂上班,首先要提供健康、安全的 工作環境,例如提供護腰供搬運作業的員工使用、噪音作業區提供防 音防護具、重量較重的貨物及頻率較高的搬運作業則有自動化設備取 代人力作業、高處作業平台設有防護欄杆、安全護籠…等,將員工的 職業病及職業災害風險降至最低,確保職場環境的安全。針對懷孕的 員工視需要調整較簡易的工作,提供「孕婦專屬停車位」,產後鼓勵 員工哺餵母乳設置集乳室,並與專業合格機構簽訂育兒托嬰,小孩也 可以得到妥善照顧,營造友善幸福職場。 為鼓勵員工充實自我增進涵養,能有機會在工作上有更好的發揮, 富味鄉擬定人性化進修制度,不論是在職進修、留職停薪進修取得更 高學位,可以向公司專案提出申請補助。此外,富味鄉制定明確調薪 制度,考上證照再加薪,每年依據年度績效公開獎勵優秀員工,並提 供業績獎勵、提案獎金、專案獎金…等。<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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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更換主辦輔導推薦券商
其他
2023/3/20
1.事實發生日:112/03/20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營運規劃考量,擬變更申請股票上市櫃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接續原主辦券商「日盛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之業務,實際生效日以主管機關核准生效日為準。 6.因應措施:相關變更程序作業,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與投保中心間民事訴訟案件達成訴訟上和解
其他
2023/2/22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2/02/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臺幣(下同)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 人6,050,222元及利息(下稱本事件)。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裁判,原判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4)本公司等人為協助健全證券市場及維護善意投資人之信心,就本事件與投保中心 達成和解,賠償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因此同意給付和解金額共計13,680,000元 予投保中心,並同意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後轉交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其中,本公 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4,068,459元,其餘由其他自然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等人與投保中心已依和解書約定付款,並於今日簽訂和解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影響金額新臺幣4,068,459元,對業務並 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補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
其他
2023/2/2
補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2/01/1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60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1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24,93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6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補公告112年1月12日董事會通過之資金貸與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股東會
2023/1/12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1/12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1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1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12/9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2/0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771,68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6,98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8,66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179,98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93,65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8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9.5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2/0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0仟元(即新臺幣96,981仟元)。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
2022/12/7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12/0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9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10,13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6.1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11/25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1/2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14,716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49,88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64,60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56,3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6,89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5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19.8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11/2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100仟元(即新臺幣549,885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11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業經提報董事會
其他
2022/8/10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0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467912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13947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189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2140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74507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7450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77339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52916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24423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
2022/8/10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97,69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4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5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2%,每年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 (2)日期: 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964,51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9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8/10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44,2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99,69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54,23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53,926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17,63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1,334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366,347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80,0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8.2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5.6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8/10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354,23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收到憲法法庭裁定內容
其他
2022/7/20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憲法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憲裁字第392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 聲再字第447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於今日收到 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民國111年6月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7/20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7/2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97,179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9,56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66,739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8,085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92,43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7.1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2.7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7/20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269,560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7/13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7/13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68,28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68,23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36,524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74,54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62,47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7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1.3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7/13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568,23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其他
2022/6/15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6/1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668,70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3,487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22,18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74,82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49,51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1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0.7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6/1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00仟元(即新台幣53,487仟元)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收到憲法法庭裁定內容
其他
2022/6/14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憲法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憲裁字第270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 聲再字第2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6/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今日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股東會
2022/6/14
1.股東會日期:111/06/14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 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當選名單 董事: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 董事: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洪敏章 獨立董事:洪德旋 獨立董事:柏有為 監察人:王添定 監察人:林益民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暨董
股東會
2022/6/14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暨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 法人董事、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自然人監察人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 洪敏章 獨立董事 王清水 獨立董事 史中美 監察人 王添定 監察人 林益民 4.舊任者簡歷: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洪敏章,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王清水,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史中美,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監察人 王添定,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 林益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 洪敏章 獨立董事 洪德旋 獨立董事 柏有為 監察人 王添定 監察人 林益民 6.新任者簡歷: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富鼎產業科技(股)公司業務專員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洪敏章,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洪德旋,財團法人朝榮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獨立董事 柏有為,務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監察人 王添定,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 林益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持股18,805,483股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持股11,024,397股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持股799,785股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持股2,656,914股 董事 洪敏章,持股0股 獨立董事 洪德旋,持股0股 獨立董事 柏有為,持股0股 監察人 王添定,持股2,949,968股 監察人 林益民,持股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18~111/06/17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推舉陳昶宏先生續任董事長
其他
2022/6/14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4.舊任者簡歷: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6.新任者簡歷: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本公司於111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本屆董事會重新推舉董事長 9.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委任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其他
2022/6/14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王清水先生 史中美先生 林學鴻先生 4.舊任者簡歷: 王清水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學鴻先生: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5.新任者姓名: 洪德旋先生 柏有為先生 史中美先生 6.新任者簡歷: 洪德旋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柏有為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曾任)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配合本屆董事會任期,重新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18~111/06/17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任期與本屆董事會相同,至114年6月13日 屆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富味鄉食: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相關事宜
其他
2022/6/14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6/14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12,308,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1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6/30 5.最後過戶日:111/07/01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7/02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7/06 8.除權(息)基準日:111/07/06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7/2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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