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1/26
2.公司名稱: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更正初次上櫃價格確定版之公開說明書
6.因應措施:向主管關機申請更正後重新上傳
7.其他應敘明事項:更正第75、76及88頁。
【時報-台北電】宜鼎國際 (5289) 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496萬9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採溢價發行方式辦理,實際發行價格依詢價圈購之結果並與承銷商共同議定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2元整,合計募集資金總額為新台幣3億807萬8000元。(編輯整理:莊雅珍)
宜鼎國際 (5289) 2013年 10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宜鼎國際 (5289) 2013年 9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30912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
預定發行總數-股:2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1325
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參考公司法第167條之2、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特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以玆公司與員工遵循。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次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2,000,000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約為4.013%,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無重大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除依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執行外,並無其他限制條款。
一、本公司102年增資新台幣23,730,890元,發行新股 2,373,089股,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6507號函准予發行,並奉經濟部102年8月28日北府經司字第1025054039號函核准增資變更登記在案。經洽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同意自102年9月17日起上興櫃買賣。
二、茲將本次增資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原已發行股票:普通股47,461,792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474,617,920元。
2.本次增資股票:普通股2,373,089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共計新台幣23,730,890元。
3.增資後股份總數:普通股49,834,881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498,348,810元
4.增資新股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5.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電話:02-2389-2999
三、本次增資股票訂於102年9月17日(星期二)起開始發放,並於同日上興櫃買賣,其發放方式如下:
1.已開立集保帳戶股東,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股票上興櫃掛牌當日將本次增資股票直接撥入 貴股東指定之證券商帳戶,請持證券集保存摺逕往該證券商處登摺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
2.尚未開立集保帳戶股東,請儘速開立集保帳戶後持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票發放通知書」暨「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填妥並加蓋原留印鑑後,駕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登錄轉撥(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2389-2999)。參加集保之新開戶股東,尚未繳回印鑑卡及身份證影本者,務請一併繳交。
四、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一、本公司於102年6月2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發放股票股利新台幣23,730,890元,發行新股2,373,089股,每股面額1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6507號函准予發行,並奉經濟部102年8月28日北府經司字第1025054039號函核准增資變更登記在案。經洽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同意自102年9月17日起上興櫃買賣。
二、茲將增資新股上興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原發行股份:普通股47,461,792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474,617,920元。
2.本次增資上市股票:普通股2,737,089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7,370,890元。
3.股票簽證機構: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一律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4.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5.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2389-2999)
三、本次增資股票於102年9月17日(星期二)起開始發放,並於同日上興櫃買賣,其發放方式如下:
1.已開立集保帳戶股東,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股票興櫃掛牌當日將本次增資之普通股直接撥入 貴股東指定之證券商帳戶,請持證券集保存摺逕往該證券商處登摺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
四、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宜鼎國際 (5289) 2013年 8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宜鼎國際 (5289) 2013年 7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8月7日起開始新增為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289)之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
宜鼎國際 (5289) 2013年 6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2/14
5.發生緣由:(1)本公司10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
第四聯本次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
宜說明,部分說明文字遺漏。
補充資訊:請見本公司網站投資專區:
http://www.innodisk.com/tw/investment.jsp
及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51sb10_q1
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於101年12月14日重新上傳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12/06
5.發生緣由:(1)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函,
就本公司私募議案有關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私募價格之範圍,重新公告。
(2)列明預計辦理次數及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與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
(3)相關內容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6.因應措施:無
第三十四條 第3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20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1/12/17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00號3樓。
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1.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
2.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式及行為指南」案
3.訂定「道德行為準則」案
(2)討論事項
第一案:配合業務需要,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案
第二案:配合業務需要,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案
第三案:配合業務需要,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式」案
第四案:配合業務需要,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第五案:配合業務需要,修訂「監察人職權範疇規則」案
第六案:配合業務需要,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第七案: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有關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第八案:擬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
(3)選舉事項
選舉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案
(4)臨時動議
(5)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11/18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12/17
7.其他應敘明事項:(1)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101/11/09~101/11/19
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場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00號9樓。
(2)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為使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順利推動本公司業務,擬為本公司新選任
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就其所兼任與競業禁止有關之職務,提請
本次股東臨時會同意解除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競業禁止之限制。
(3)本次股東臨時會有選舉事項,依委託書使用規則第十三條之一規定
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不適用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1,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視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規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價格訂定係以本公司之營運績效、未來展望及近期市場價格為考量,並由於私募
有價證券其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考量時間風險及流動性因素,私募
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限。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
相關法律、市場狀況或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實際訂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均依主管機關
之法令規範辦理,訂價之依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擬引進規則合作夥伴,確保
公司長遠的營運發展,因採私募方式可掌握資金籌措之時效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
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規則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
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
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交付日起
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申請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發行新股,擬請本次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視
公司營運需求,得自本次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
(2)本次私募新股之各項事宜,若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
客觀環境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及當時市場
狀況全權處理之。
(3)其他未詳盡事宜待進一步董事會召開後,另行公告。
(4)本公司預計召開股東臨時會日期:101/12/17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0/29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00號3樓
(2)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為使本公司
董事及其代表人順利推動本公司業務,擬為本公司新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
及其代表人就其所兼任與競業禁止有關之職務,提請本次股東臨時會同意
解除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競業禁止之限制。
(3)本次股東臨時會有選舉事項,依委託書使用規則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委託書
統計驗證機構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