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化學 (1757) 2014年 6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國慶化學 (1757) 2014年 4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第三十四條 第40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07
2.捐贈緣由:依據國慶化學103/05/07第十三屆第十三次董事會決議,捐贈予財團法人台中
市私立國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秉持著回饋社會人親土親,『生於斯長於斯』
『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精神設立
3.捐贈金額:103年提撥基金700萬、每年公司稅後盈餘提撥1%
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國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國慶化學 (1757) 2014年 3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國慶化學 (1757) 2014年 2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國慶化學 (1757) 2013年 12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國慶化學 (1757) 2013年 11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國慶化學 (1757) 2013年 10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10/16
2.發生緣由:南投縣環保局於102年7月4日派員至本公司南崗廠稽查,
查核本公司因廢水處理設備故障,致廢水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
於地面水體,另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
法第52條之規定。
南投縣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290,000元整。
3.處理過程:依規定繳納罰鍰並派員參加環境講習。
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2/08/30
2.發生緣由:
台中市環保局於102年6月18日派員至本公司大甲廠稽查,
查核本公司製程氯化氫及氯苯未依規定於每年進行定期檢測乙次,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台中市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新台幣100,000元整。
3.處理過程:
依規定繳納罰緩並派員參加環境講習。
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2/07/22
2.發生緣由:台中市環保局於102年3月4日檢還本公司提送之101年第4季公私場所揮
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管制季申請表,本公司未依規定於102年3月25日前完成101年第
4季申報補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裁處新
台幣10萬元整罰緩。
3.處理過程:依規定已於102年4月9日完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管制季申請表之補件。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01
2.公司名稱: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平鎮廠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6.因應措施:
本公司於民國99年1月18日收到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保局來函通知本公司平鎮廠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超過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本公司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1.委託專業環境管理顧問公司,針對環保署地下水標準監測井附近,
進行整治技術之現地先導試驗,以確認未來整治工作進行時之預期成效。
2.在場區週界增設地下水監測井,以監控地下水質,避免污染有擴散至廠外之虞。
3.著手針對全場區規劃土壤及地下水之細密調查工作,了解整廠土壤及地下水之
情形,以利後續全尺寸整治工作進行。
4.針對可能洩漏源如廢水收集池設施及製程溝等,進行地上化改善,以斷絕所有
可能之洩漏源。
5.持續進行設施改善等可能污染源阻絕工作,隨即積極進行緊急應變措施
及週界污染監測。
以避免污染進一步擴散;並同時規劃後續調查及整治相關工作,
以恪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工作,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儘速完成污染整治。
經過三年的改善期仍有部分地下水質無法達到合乎地下水檢測標準,
於102年7月1日桃園縣政府來函通知公告本公司平鎮廠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
地下水污染管制區,本公司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一、提出地下水污染控制計劃
二、按地下水污染控制計劃施行改善
改善措施:
1.持續監控廠址之地下水品質狀況,並積極進行污染改善事宜。
2.需時約3年,預估改善經費約為1,000萬。
3.提出地下水污染控制計劃,並按地下水污染控制計劃施行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廠址仍繼續運作,對本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 長:黃亭棣擔任新力美科技(股)公司之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董 事:美璽投資(股)公司擔任三晃(股)公司之董事及新力美科技(股)公司之監察人
董 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公司擔任展頌(股)公司之董事
董事代表人:黃沂榮(美璽投資(股)公司代表人)擔任三晃(股)公司之董事
獨 立 董事:李世仁擔任台灣浩鼎生技(股)公司之董事及
因華生技(股)公司之董事及
泰合生技藥品(股)公司之董事及
Amphastar Pharmaceuticals Inc. (US)之董事及
CapsoVision Inc.(US)之董事及
Waterstone Pharmaceuticals Inc.(Wuhan, China)之董事
董 事:蕭榮福擔任欣晃科技(股)公司之監察人
監 察 人:陳廷彰擔任欣晃科技(股)公司之監察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營業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
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15款
1.股東會日期:102/06/18
2.重要決議事項:
壹、報告事項
一、101年度營業狀況報告,報請 公鑒。
二、監察人查核101年度決算表冊,報請 公鑒。
三、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本公司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
特別盈餘公積數額案,報請 公鑒。
四、修正「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修文案,報請 公鑒。
貳、承認事項
一、提請承認101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二、提請承認101年度盈餘分配案。
參、討論事項
一、101年度盈餘轉增資配發新股案。
二、修正「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式」部分條文案。
三、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四、擬解除競業禁止限制案。
肆、臨時動議:無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
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第三十四條 第17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妙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及設備
建物建號:和美鎮和興段14、14-1、14-2、14-3、14-5、14-8等建號
建物門牌: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號
設 備:位於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號所在內之設備
2.事實發生日:101/12/26~101/12/26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建物:7,974.31平方公尺,折合2,412.23坪
交易數量-設備:位於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號所在內之設備
交易總金額(含建物及設備):新台幣5,000萬元(含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妙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原向妙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建物及機器設備,經董
事會決議將其購入使用於公
司營運及統整管理。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取得日期-建物:99年5月10日
取得日期-設備:99年8月31日
取得價格-建物:新台幣23,500,000元
取得價格-設備:新台幣44,623,103元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交易以即期支票付清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參考依據:鑑價報告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建物: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設備: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建物:葉玉芬
設備:簡英傑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建物:(99)北市估字第000156號
設備: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無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生產管理需求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1.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1年12月21日
22.監察人承認日期:
不適用,交易金額未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是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52,600,000元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52,600,000元
26.其他敘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