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豐科技 (3690) 2014年 4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群豐科技 (3690) 2014年 3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群豐科技 (3690) 2013年 12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群豐科技 (3690) 2013年 11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31107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5384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
預定發行總數-股:5384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4000
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5,384,000股,對原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3.6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屆滿二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屆滿三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屆滿四年後可全數行使,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請詳見發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30,000仟元
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2/10/24~102/12/23
3.原預定買回之數量(股):不超過2,596,455股
4.原預定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新台幣4.27元~9.74元,惟當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
5.本次實際買回期間:102/10/24~102/12/23
6.本次已買回股份數量(股):593,000股
7.本次已買回股份總金額(元):新台幣4,081,021元
8.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新台幣6.88元
9.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5,399,788股
10.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5%
11.本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本公司視股價採分批買回規則,為兼顧市場機制及股東權益,因
而未依原預定數量買回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30
2.公司名稱: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主管機關建議修改本公司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
條文
6.因應措施:修改條文之修改後內容為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第三項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
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 認股條件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
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
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第一項第一款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
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
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
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
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條文之規定,「為因應主管機關
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須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嗣後應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本公司將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依相關規定追認。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0/2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
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之發行總額為5,384,000單位,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得分次發行。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384,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
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
之收盤價。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
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
時 程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
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須自在職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
認股權利(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
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算30日行使完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
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停止其認股權行使權利,直至復職日當日恢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
3.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算六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4.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才得以申請行
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
期間。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算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須自在職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
權利(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7.解僱: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僱者,其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轉任:如認股權人自願轉任至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並經董
事長核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或經本公司收回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以募集發行
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
基準日。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如係採私募辦理現金增資,因無除權
基準日,則於私募交付日調整。
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已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數。
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若係屬合併增資
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
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4.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上市上櫃前,應為股東會決議日前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額;若本公司上市或上櫃後應為股東會前一日
之收盤價,並考慮除權除息之影響。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孰高者為準;若本公司上市或
上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
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金額為零。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
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
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
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
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股票,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
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保密規定:(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式後,即由承辦部門
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合約」,經認股權人完成上開檔案之簽署後,
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探詢他人
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四款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為因應主管機關
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須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嗣後應再提報董事會
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30,000 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不超過2,596,455股。
7.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新台幣4.27元至9.74元之間,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興櫃股票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806,788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100/7/22~100/9/21買回484,000股。
(2)100/12/9~101/2/8買回313,000股。
(3)101/11/1~101/11/30買回1,049,788股。
(4)102/3/22~102/5/21買回2,807,000股。
(5)102/8/13~102/10/12買回153,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取分批買回規則,為兼顧市場
機制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致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8/22
5.發生緣由:潭美颱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7/15
5.發生緣由:蘇力颱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