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陳旭東,陳旭初,林錦鴻,林維鵬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6/03
2.公司名稱: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102年06月02日地震對本公司業務及財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1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16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Hsiang Hu Technology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69079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0024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965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89903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9746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營運週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8545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7736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背書保證公司之銀行融資額度解除
(2)日期:
被背書保證公司之銀行融資額度解除收回背書保證本票或保證書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93815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62735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66.87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44.6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第3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0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26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莊安國宮活動中心:新北市新莊區頭前路2巷5號1樓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2)監察人審查一O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報告案。
(二)承認事項
(1)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O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3)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
(4)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
(5)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6)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28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26
3.股東會召開地點:本公司員工餐廳: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95號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