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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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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達生物: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7/9/28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42.報導日期:106/09/283.報導內容:「”…”力拚2018年取得歐美藥證…未來TRPHARM將支付逸達銷售里程金及「相當高」比例的銷售毛利分潤。」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本公司授權TRPharm於土耳其及中東市場經銷前列腺癌藥,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7/9/26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A52.報導日期:106/09/263.報導內容:「”…”逸達則將在年底前轉上櫃。」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尚未對外發布興櫃轉上櫃時程,有關公司營運狀況及申請上櫃進度,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7/7/17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4及經濟日報C52.報導日期:106/07/173.報導內容:(1)「”…”正力拚2018年申請歐美藥證,搶攻原廠24億美元的市場。」(工商)(2)「”…”FP-025治療氣喘FIRST-IN-CLASS創新藥二期概念驗證臨床試驗、與FP-045治療周邊動脈病變FIRST-IN-CLASS創新藥也申請進入人體一期臨床試驗”…”。」(工商)「”…”而FP-025治療氣喘 First-in-Class 創新藥二期概念驗證臨床試驗,與FP-045治療周邊動脈病變 First-in-Class 創新藥申請進入人體一期臨床試驗,也將隨即進行。」(經濟)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報導所提之預計市場規模,仍需視相關研發內容及申請藥證時辰而再評估,公司並未對外界提供任何預測性財務資訊,有關公司營運狀況,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2)報導所提臨床試驗進度僅為媒體善意預測,本公司尚未對外發布FP-025及FP-045之研發試驗進度,有關公司營運狀況,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1)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2)單一臨床試驗結果,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藥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澄清106年4月7日工商時報B4版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7/4/7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106/04/073.報導內容:逸達現增5億預計年底上櫃……,本次為逸達生技預計今年底上櫃前的最後一輪現金增資。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報導所載均係市場及媒體善意推估,本公司目前係朝此方向積極準備中,有關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資訊,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主,特此聲明。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7/3/14
1.傳播媒體名稱:時報-台北電2.報導日期:106/03/073.報導內容:”…”募資期間由原105年12月23日起至106年3月23日止,延長為106年3月23日起至106年6月23日止。」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本次募資相關時程已發布重大訊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該報導所提之內容未臻詳盡,茲將本次增資相關日期再次說明如下: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6/03/22最後過戶日:106/03/17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3/18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3/22股款繳納期間:原股東及員工繳納期間:106/03/23~106/03/28特定人認股繳納期間:106/03/29~106/03/30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06/02/16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增資相關時程,請投資人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所載訊息為準。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7/1/23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42.報導日期:106/01/233.報導內容:(1)「”…”該公司目前除向歐美申請藥證外,也積極與美、歐、中、韓等地廠商深入探討行銷合作及授權活動”…”。」(2)「”…”搶攻全球前列腺癌藥物市值75億美元、估計2025年將達260億美元的商機”…”。」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報導所提之合作授權階段,仍需視相關研發內容及申請藥證時辰而再評估,有關公司營運相關問題,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2)報導所提之產品應用及預計市場規模,公司並未對外界提供任何預測性財務資訊,且公司亦未對外公開揭露財務預測資訊,有關公司營運相關問題,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1)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2)單一臨床試驗結果(包含主、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學P值及統計學上是否達顯著意義),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藥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澄清媒體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6/10/14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42.報導日期:105/10/143.報導內容:(1)「”…”6個月打一針的50毫克劑型,正力拚明年申請藥證;而3個月打一針的劑型,則規劃後年申請上市藥證”…”。」(2)「”…”目前已有來自美國、歐洲及中國大陸等地的廠商,正積極洽談行銷合作及授權中”…”。」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報導所提之6個月打一針及3個月打一針之劑型,其申請藥證時辰之相關研發內容,仍需視2017年第一季末可知曉之相關訊息而再評估,有關公司營運相關問題,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2)報導所提之合作授權階段,仍需視2017年第一季末可知曉之相關訊息而再評估,有關公司營運相關問題,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1)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2)單一臨床試驗結果,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藥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更正前一則(序號1)重大訊息公告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6/5/3
1.事實發生日:105/05/032.公司名稱: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前則重大訊息(序號1)公告,本公司10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附表二第1頁及投資海外子公司申報作業之投資海外子公司實際數申報,本年度應更正本期期末原始投資金額為$32,830仟元,誤更正為$36,129仟元。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重要公告
標題
公告類別
日期
逸達生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其他
2016/5/1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72.發行期間: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申報生效通知 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且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仍在職者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 事長決定。(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擬定,呈 董事長同意,提報薪酬委員審閱合理性後,提報董事會核准。(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若發行時,本公司仍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前述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 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8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 而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依各項約定行使認股權。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 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5% 屆滿4年 100% 4.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 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 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5.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時,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 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 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 ,不在此限。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期間計算仍不得逾本條第二項之存 續期間為限。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失效。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 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4.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 內且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共同行使可行權之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 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 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 續期間。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其行使認股權利期間為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且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行使之,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及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 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其行使認股權利期間為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且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之 ,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及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公 司營運所需應本公司之要求轉任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 不受轉任之影響。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 9.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 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五款辦理。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經濟部變更登記之 實收資本額。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 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6: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 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 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由股務單位審核行使 員工認股權證的員工是否符合行使認股條件,再統由股務單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申請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員工收到繳款通知後,應於2個營業日內將認購股款匯入公司指定之銀 行帳戶內,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財務單位。(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五)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3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 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契約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為放棄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 員工認股權契約之規定。 終止之規定: 如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15.其他應敘明事項: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 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召開股東會之公告(補充公告)
股東會
2016/5/17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29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0號2樓(南港軟體園區A棟2樓會議中心)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A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B監察人審查本公司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C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暨健全營運計劃執行情形報告。 D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2)承認事項: A承認本公司一○四年度決算表冊案。 B承認本公司一○四年度虧損撥補案。(3)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4)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5/01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297.其他應敘明事項:*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3892999)。*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開會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23892999)。持股滿一仟股以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3號3樓A1,電話:02-26552658),並副知證基會。*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本次股東常會未發放紀念品。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逸達生物:公告更正本公司104年度財務報告附表部分內容
其他
2016/4/29
1.事實發生日:105/04/292.公司名稱: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改本公司10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附表二第1頁及投資海外子公司申報作業之投資海外子公司實際數申報,本期期末原始投資金額為$36,129仟元誤植為-。6.因應措施:更新之104年度財務報告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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