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5/06/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曹汀法人董事代表人:Peter C. Luu法人董事代表人:Stuart M. Palmer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FLENTCHE UWE HUEI TE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在無損本公司章程所列營業範圍之利益為限下,解除本公司董事從事屬於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且擔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5/6/30~108/6/29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公司105年6月30日股東常會,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