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荃 (3472) 2014年 6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友荃 (3472) 2014年 5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第三十四條 第15款
1.股東會日期:103/06/18
2.重要決議事項:
承認暨討論事項:
(1)通過102年度決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本公司102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部分條文案。
(4)通過變更本公司營業項目及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
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第三十四條 第31款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4/04/24
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 董監酬勞(元):0
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第三十四條 第3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2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五路3號(本公司)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102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2)監察人審查10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大陸投資報告案。(增列)
(二)承認事項:
(1)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2)102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部分條文案。
(2)變更本公司營業項目及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增列)
(四)其他事項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1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103/03/18董事會已決議股東常會召集事由,於103/04/24董事會
決議更新股東常會召集事由,報告事項新增第三案,討論事項新增第二案。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4/24
2.公司名稱: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投入資金: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匯出資金美元338萬。
(2)建廠進度:已簽訂廠房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進度完成如下:
A棟:砌牆及內部隔間
B棟:砌牆及內部隔間
行政中心:砌牆及內部隔間
員工宿舍、台幹宿舍:獨棟3樓封頂
研發中心:2樓封頂
(3)國土證取得進度:已取得。
(4)企業扶持金補助款:2013年已取得人民幣790萬元補助款,2014/01/24取得
人民幣350萬元補助款,2014/04/02取得人民幣100萬元補助款,截至目前共取
得人民幣1240萬元補助款。
(5)投資計畫是否變更: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96年度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員工於103年第1季行使認股權認購普通股0股,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履約計0股,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3/03/25
員工宿舍、台幹宿舍:2樓頂板3樓地板水泥
(4)企業扶持金補助款:2013年已取得人民幣790萬元補助款,2014/01/24再取得
人民幣350萬元補助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18
(1)102年度盈虧撥補案。
(2)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部分條文案。
(一)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台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
(二)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1)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股份者。
(2)提案內容:每一股東以一案為限,且不得超過300字(包括理由、說明及標點
符號)。
(3)受理期間:103年4月11日起至103年4月21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
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3年4月21日下午5時前將書面提案蓋妥原留印鑑後提出
,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以掛號
函件寄送,並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4)受理處所: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室收(地址:高雄市岡山區本工
五路3號)。
第三十四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3/03/1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ΟΟ醫學生技有限公司(基於商業機密,暫不公開公司全名)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3/03/17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HB-33氫氧專用設備」台灣、澎湖及金馬地區
總代理權。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代理銷售本公司「HB-33氫氧專用設備」
台灣、澎湖及金馬地區之市場銷售,創造營業收入,增加利潤。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與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相同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96年度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員工於102年第4季行使認股權認購普通股0股,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履約計0股,特此公告。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林文章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3)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986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33號
2.事實發生日:103/01/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公司負責人於92年違反商業會計法(當時登記負責人非為
林文章先生,林文章先生於93年9月1日始變更登記為負責人),並於100年5月12日遭
起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864號),於101年5月1日經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33號)本公司負責人林文章先生因取得萬事達公司不
實發票,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確定。
本公司董事長林文章先生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肆拾
萬元。
4.處理過程:本案已於民國101年5月1日判決確定,林文章先生亦已支付相關款項予
國庫。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係對個人之判決,且相關款項個人已支
付完畢,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2.事實發生日:103/01/08
高雄分院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33號)本公司負責人林文章先生因違反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一款確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更正102年12月30日重訊公告本公司負責人受起訴日期資訊,
並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2年12月30日公告本公司負責人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864號起訴日期應為100年5月12日誤植為99年5月12日。
2.事實發生日:102/12/30
林文章先生,林文章先生於93年9月1日始變更登記為負責人),並於99年5月12日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