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5月15日起開始新增為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8222)之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
寶一科技 (8222) 2014年 4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寶一科技 (8222) 2014年 3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寶一科技 (8222) 2014年 2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寶一科技 (8222) 2013年 12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寶一科技 (8222) 2013年 11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寶一科技 (8222) 2013年 10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3102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5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5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2257
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員工行使換發股票後,股本最多將新增NTD5,000,000元。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若該期淨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但發行日已為興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為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故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可降至最低。
限制條款之內容:請詳發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3/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極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煥明
董事: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成發
董事:極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國浩
董事: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美麗
獨立董事:阮禎民
獨立董事:張五益
獨立董事:蘇慶陽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與本公司經營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票決照案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極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煥明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董事:極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煥明--文麥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長 及
宏高科技(張家港)有限公司 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文麥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松崗鎮塘下湧社區富塘路47號
宏高科技(張家港)有限公司:江蘇省張家港市鳳凰鎮鳳凰大道7號鳳凰科技創業園C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文麥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鍵盤、滑鼠、多媒體音箱、搖控器、接收器、
線路板帶電子元件
宏高科技(張家港)有限公司:開發、生產新型電子元器件、數字照相機及關鍵件暨銷
售自產產品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一、本公司97年第一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員工於102年第四季行使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1,065單位,認購普通股共計1,065,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10,650,000元,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履約。
二、特此公告。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705411號函准予發行之9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2,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2,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將興櫃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一)原已興櫃股票:普通股60,784,905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
計新台幣607,849,050元整。
(二)本公司於102年11月29日首次受理,員工行使認股權轉換股數為
1,065,000股。
(三)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四)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
(五)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
路一段96號地下1樓,電話:(02)2504-8125)。
三、新股興櫃日期:訂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星期四)登錄興櫃買賣。
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