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2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湖街39號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
(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1年度決算表冊。
(3)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4)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本公司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
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報告。
(5)其他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承認本公司101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
(1)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2) 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
(3) 討論本公司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新增此議案)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27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25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102年4月27日至102年6月25
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者
,請於102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四點三十分前駕臨或
掛號郵寄(以4月26日寄達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
第三十四條 第31款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A.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5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1.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77,750,0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B.董監酬勞(元):6,971,399
C.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348,57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北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2.事實發生日:101/10/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起因於本公司於九十六年與永
安公司終止原北華店租賃物租賃合約時,就租賃改良物回復原
狀認定標準產生歧異,本公司雖將所有裝潢設備拆除後並多次
向其要求點交,惟永安公司卻認為應該要回復其當初所經營的
飯店隔間及裝潢因而拒絕點交,進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遲延點交的違約金,依原每月租金三倍計算,合計要求本公司
應賠償392,036仟元。
4.處理過程:本案經台北地院民事庭受理,經審理後判決本公司
應給付新台幣2.7億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公司認該審法院認事用法與事
實不符,將於法定期間內儘速提起上訴。雖然該判決並非終審
判決,依據相關會計準則,本公司仍預計在本年度全數認列判
決金額。扣除先前針對本案已估列之準備,本公司將額外提列
大約1.42億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就該案件已於法
院提存2.98億元,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現金並無影響。另本公
司就該案已於99年度提列1.28億元之費用,本公司將於本年度
額外提列大約1.42億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15款
1.股東會日期:101/06/19
2.重要決議事項:
一、承認一百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承認一百年度盈餘分配,由一百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409,500,000元
發放股東現金紅利,每股配發3元,配發董監事酬勞新台幣8,365,679元,配發
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418,284元。
三、通過「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訂案。
四、通過「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辦法」修訂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
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