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清惠(5259)前因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9款暨第49條之2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並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在案。嗣該公司已全數將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辦理清償註記,已符合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2項第9款及第49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惟該公司仍有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49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情事,故繼續執行變更交易方法並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另該公司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07年度財務報告,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公告自108年4月8日起停止該公司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