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泰博科技)
法院名稱: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
案號:Civil Action NO. 2:12-cv-02566
2.事實發生日:101/09/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泰博科技於101年5月10日對本公司向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泰博科技認為本公司有違反美國聯邦藍哈姆法(Lanham Act,即美國商標法)
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而損及泰博科技之權益。
4.處理過程:
本案目前進度已應本公司美國委任律師請求,順利由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
法院移轉至北卡羅萊納州法院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均屬正常,預估影響金額將視日後相關事證而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訴訟律師進行必要之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事實發生日:101/07/17
本公司委任訴訟律師已於101年7月9日向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駁回
聲請,或若無駁回則請求移轉北卡羅萊納州審理。
本公司目前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均屬正常,101年5月及6月之營業收入分別為
43,813仟元及49,939仟元,預估影響金額將視日後相關事證而定。
當事人: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號:Civil Action No.12-2566
2.事實發生日:101/05/22
泰博科技於2012年5月10日對本公司向美國賓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任律師進行了解並處理必要之訴訟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之營運狀況仍屬正常,
預計影響金額視相關事證而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任律師進行必要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