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第1期無擔保美元計價主順位金融債券壹億壹仟萬美元整,訂於104年4月10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內容: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9日金管銀國字第10400037690號函核准發行。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4月8日證櫃債字第10400082071號函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第1期無擔保美元計價主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及每張之面額: (一)發行總額:壹億壹仟萬美元。 (二)發行面額:最低面額為壹百萬美元整。 三、利率:票面利率為0%,隱含報酬率為年利率4.1%。 四、發行期限:三十年,自民國104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34年4月10日止。 五、發行價格: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六、發行者贖回權: 本行有權於本債券發行屆滿2年及其後每屆周年,將本債券依每張債券面額加計應付利息予以提前贖回。如本行行使贖回權,本行將於每屆周年前5個臺北市銀行營業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債券持有人行使贖回權。本行行使贖回權者,本債券於贖回日到期。 七、還本付息方式: (一)代理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二)代扣所得稅:本行於核付本債券利息時,代理機構將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並製作扣繳憑單,寄發債券所有人。 (三)除依「發行人贖回權」贖回外,本債券到期一次還本加計應付利息。 (四)本債券計息每百萬元面額付息計算至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五)本債券之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金額為準。 (六)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非付款地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不另計付利息。 (七)本債券持有人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八、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集保公司登錄。 九、上櫃情形: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十、擔保方式: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本行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一、本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同於本行其他一般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順位。 (二)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金,亦不得中途解約。 (三)本行如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自清算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並應拋棄行使抵銷權。 (四)本債券兌領期限: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 十二、本債券持有人其他權利義務: (一)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三)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本債券(包括但不限於時效)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此涉訟時,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時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銷售對象:本債券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稱之「專業投資人」。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十五、本債券適用營業日:臺北、紐約及倫敦。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