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07/02/212.審議委員會召開日期:107/03/023.會議出席人員:審議委員黃文宏、鍾毓東、程建人4.審議委員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及審議情形:(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經審閱EA(以下簡稱公開收購人)提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包括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潘思璇會計師對本公開收購案出具之「Energy Absolute Public Company Limited公開收購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購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以及理律法律事務所曾更瑩律師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後,可知本次公開收購係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收購條件及程序辦理。此外,謹就公開收購人身分、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說明如下:一、依據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公開收購人提供之法人資格證明,以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所示公開收購人最近期及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核閱財報之財務比率分析資料,顯示公開收購人係於泰國依法註冊登記為公開有限公司法人,實收資本總額為373,000,000泰銖,財務狀況尚稱良好。二、依據本公司委請上晉會計師事務所陳慈堅會計師於107年2月26日所作成之「收購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所示本公司於評價基準日(即107年2月26日)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66.42元至81.72元內,而本次公開收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台幣80元),落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性。三、依據公開收購人提供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案用以收購本公司股權之資金新台幣柒億柒仟伍佰捌拾肆萬壹仟陸佰元,係以自有資金予以支應,且依據公開收購人所提供日商瑞穗銀行台北分行於107年2月12日出具之履約保證函,已指定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且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委任契約第三條所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時間內,將前述金額範圍內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故公開收購人之收購資金來源尚屬合理。本審議委員會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及合理性,故全體委員均同意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5.前開查證是否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請一併完成專家意見書檔案上傳公告。)上晉會計師事務所陳慈堅會計師於107年2月26日出具Energy Absolute PublicCompany Limited公開收購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購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6.審議委員會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並應載明審議委員會同意或反對意見之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本審議委員會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及合理性,故全體委員均同意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7.其他相關重大訊息: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