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隱形眼鏡廠商優你康 (4150) 接獲來自歐洲、日本通路新訂單,7月起將開始陸續出貨,此外,該公司第3季底可望導入自動化表面檢測製程,公司預估,若順利導入,毛利將可大增2成,彩片月產出可從目前350~400萬片,擴增至600萬片,下半年單月營運有機會轉虧為盈。
優你康目前股本4.38億元,過去2年因自動化表面檢測製程導入不順,營運表現不佳,去年EPS更大虧6.2元,為公司成立來最大虧損,去年經營團隊重組後,今年前5月營收已達1.54億元,年增91.6%。
優你康目前產品比重中,彩片約占75%,水藍片25%,7成營收來自於日本市場,主要客戶為Sho-bi及Melly。
優你康表示,水藍片已接獲歐洲屈臣氏通路為期2年的訂單,7月開始出貨,月出貨量100萬片,月營收貢獻約600~700萬元。
另外,透過Melly接獲在日本有200家以上據點的最大隱形眼鏡賣場唐吉軻德訂單,第1筆訂單就有60萬片。
優你康進一步指出,5月毛利已回升至10%,目前產能利用率約6~7成,第3季底可望導入自動化表面檢測製程,毛利率可增加2成。(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方明/台北報導)
第三十四條 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2.報導日期:103/06/25
3.報導內容:摘錄媒體報導”.......月產能可衝至600萬片,降低人工成本,估計毛利率
將大幅拉高20個百分點。…………….…. 下半年彩色片比重將明顯提高,營收獲利將較
上半年明顯成長,若能順利導入自動化檢測,則第四季將可單月轉虧為盈。”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針對媒體報導預估本公司本年度營收及獲利等相關資訊,本公司並無公告財務預測,
且未提供或發佈任何財測訊息,上述數字係由媒體推估之數字,並非本公司公告之資訊
。有關本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內容為準。
6.因應措施:公佈澄清訊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興櫃隱形眼鏡廠商優你康 (4150) 董事長特助羅世豪表示,下半年彩色片比重可望明顯提昇,下半年營收獲利表現將較上半年成長,自動化檢測若順利導入,第4季單月可望轉虧為盈。
羅世豪說,優你康自動檢測技術已經準備好了,將先離線試產一季,若能順利,第四季將全面上線,到時優你康彩色片產能將大幅提升,月產能將衝至600萬片,降低人工成本,毛利率可望大幅拉高20個百分點。
近年中國大陸區核准藥局可以出售隱形眼鏡,中國大陸最大的連鎖藥局為當地國企—國藥控股,現在優你康已經與國藥合作,六月起在上海的藥局鋪貨彩色片,未來會進一步鋪貨到北京、天津、大連等地,雙方合作將會更加緊密。
優你康 (4150) 2013年 11月營收資料(單位:千元)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4150)102年度增資股股票開始櫃檯買賣日期。
一、興櫃股票種類及數量:普通股8,000,000股。二、興櫃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三、興櫃股票類別:生技醫療業類。四、興櫃股票權利:與舊股權利義務均相同。五、簽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六、興櫃股票代號及簡稱:(一)代號:4150。 (二)簡稱:優你康。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08/30
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康芮颱風對本公司業務及財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無
壹、本公司102年8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8,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台幣80,000,000元,本次現金增資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8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959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8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3395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貳、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一、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E01030光學儀器製造業
(2)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
(3)F110020眼鏡批發業
(4)F210020眼鏡零售業
(5)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
(6)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
(7)F401010國際貿易業
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700,000,000元,分為70,000,000股;已發行股份總額新台幣358,000,000元,分為35,800,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
四、本公司所在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工業東九路16號
五、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7名,監察人3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民國81年06月13日訂立,民國102年06月26日第十四次修正。
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發行條件:
(一)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數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28元,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計800,000股供員工認購,其餘90%計7,2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認購201.11731843股,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二)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38,000,000元整,分為43,800,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九、本次增資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購置機器設備。
十、本次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訂於民國102年9月16日。
十一、停止股票過戶日期:依公司法第165條之規定,自民國102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16日止停止受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敬請親臨或郵寄,102年9月11日前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電話:(02)2361-1300。
十二、股款繳納期限: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納期間自民國102年9月25日至民國102年10月02日,其可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行辦理拼湊認購,其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十三、增資股票之發放:本次增資股票俟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30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將另行公告。
十四、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發行之增資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十五、代收股款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之。
參、本公司財務報表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
肆、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2/08/26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000,000股。
擬訂定每股新台幣28元溢價發行,預計募集新台幣224,000,000元
(2)訂定本次發行新股增資相關時程如下:
A.最後過戶日:102年9月11日。
B.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2年9月12日至102年9月16日。
C.認股基準日為:102年9月16日。
D.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02年9月25日至102年10月2日。
E.特定人繳款期間:102年10月3日至102年10月8日。
F.增資基準日:102年10月9日。
G.以上日期或期限如因法令或客觀環境影響而需變更時,擬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後續相關事宜。
(3)此次現金增資擬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提撥發行總數10%,
計800,000股由員工認購外,其餘7,2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
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得認購201.11731843股,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
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為整股,認購不足、放棄認購
或拼湊仍不足一股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4)本公司額定股本為700,000,000元,增資前股本為358,000,000元,
俟現金增資後股本變更為438,000,000元。
(5)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8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9599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8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33954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2/08/26
2.發行股數:8000000
3.每股面額:10元
4.發行總金額:80000000元
5.發行價格:28元
6.員工認購股數:800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總發行新股之90%,
每仟股得認購201.11731843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0股。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拼湊為整股,認購不足、放棄認購或拼湊仍不足一股之部份,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購置機器設備。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2/09/16
13.最後過戶日:102/09/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9/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9/16
16.股款繳納期間:102/09/25~102/10/02為原股東及員工之認股繳納期間;
102/10/03~102/10/08為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簽約後另行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簽約後另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簽約後另行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額定股本為700,000,000元,增資前股本為358,000,000元,
(2)本次現金增資各項事宜,如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本案有未盡事宜,
或因客觀因素改變而需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本次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8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9599號函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18
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1年度年報第31頁資金運用計劃執行情形
6.因應措施:年報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後修訂本〉。
1.事實發生日:102/07/16
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
5.發生緣由:客戶已完成科學園區新廠認證作業,為配合實際營運需求,
故廢止湖口分公司。
第三十四條 第11款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02/07/16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正修技術長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技術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朱世宏處長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研發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業務需要
7.生效日期:102/07/16
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775586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7/16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並由董事會通過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由董事長擬定名單,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
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
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
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
,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
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8.其他非屬上列原因者,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之。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四)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
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興櫃)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
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五)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
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
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
五條第(五)項第二款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三)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
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三十四條 第6款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2/07/16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永泉執行長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王志中執行長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職務調整
5.異動原因:業務需要
6.新任生效日期:10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