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6/2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佛山昇鼎貿易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759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61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61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發展資金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804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802
5.計息方式:
依合約
6.還款之:
(1)條件:
(2)日期:
董事會通過額度之日起算一年後為最後還款日期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50124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4.4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時報-台北電】州巧 (3543) 今日發出重大訊息澄清,州巧於民國99年3月因證券交易法案件遭檢調搜索,因此會計師要求聘請外部獨立律師及獨立會計師協助審查,嗣州巧於他人介紹下,委聘外部律師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陳錦旋律師為專案查核,然陳錦旋律師又主動引進重溪法律事務所胡宗賢律師為複委任人共同查核。
胡宗賢律師藉執行律師職務之便,得知州巧內部訊息,於101年度公司改選董事前,竟以其因業務知悉公司應秘密之資訊要脅州巧給其董事席次,州巧表示正派經營,絕不可能接受其違法要求,故嚴拒之;詎胡某竟又於州巧股東常會上洩漏相關內部訊息,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於是對胡某進行提告,此案已經檢察官偵結,依恐嚇得利未遂及妨害秘密等罪嫌提起公訴在案。
近日有媒體報導州巧李董事長與公司存有糾紛、董監事欠帳等云云,均與事實不符,期盼各媒體勿以訛傳訛,以避免誤導投資人。(編輯整理:李慧蘭)
【時報-台北電】州巧 (3543) 今日發出重大訊息表示,今接獲公司經理人涉違反證交法第二審判決,對公司營運無影響。
州巧表示,99年3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州巧經理人李樹裔、李逸淑與黃仁傑,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李逸淑無罪。
現經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20萬元;李逸淑無罪。相關判決尚未收到判決書。(編輯整理:李慧蘭)
【時報-台北電】州巧 (3543) 表示99年3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該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黃仁傑,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李逸淑無罪;相關判決尚未收到判決書。該公司財務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該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編輯整理:莊雅珍)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8月28日起辭任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543)之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8月24日起辭任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543)之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